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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陈XX
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农民,暂住长安区兴隆街办南雷村。2012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XX案发后驾车逃逸,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尚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系初犯,且属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XX案发后驾车逃逸,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尚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系初犯,且属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孟选民
审判员:郝海荣

书记员:杨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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