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杨某
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姬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A506FU号小型轿车沿长安区北长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厂十字南100米处时,适逢西安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该路段施工作业,杨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将前方在路面推行画线车画线作业的施工工人卢某某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卢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西安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卢某某无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卢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事故鉴定报告、法医伤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拨打110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救护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拨打110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救护被害人,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孟选民
审判员:李顺利
书记员:王慧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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