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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化名曹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碾子村。1991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9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翔,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化名曹伟,冒充四川省公安厅领导,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陆坝村4组、金花镇七里村等地,通过钟某某的介绍认识了何某某,并向何某某谎称可以帮助何某某将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丈夫彭某某获得轻判,减刑和保释,并以需要活动关系经费、送礼费为由,先后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
2010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冒充四川省公安厅领导,在本市双流县“大清排骨庄”门口、金花镇七里村等地,向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谎称,其即将上任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公安厅将购置一批价值200余万元的办公家具,可以将该业务交由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办公家具厂,并以需要打点费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冒充四川省公安厅反黑办小组组长,在本市武侯区簇桥乡成双大道“醉香酒楼”,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钟某将其因非法持枪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丈夫康某某解救出来,并以需要打点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钟某人民币5万元。
201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冒充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唐某某将其儿子安排进公安局工作,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5.4万元。
2009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采用相同手段,在本市武侯区簇桥乡,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袁某某处理其父亲交通事故死亡一案,并以索要打点费找关系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的时间。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被挡获的事实。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钟某、杨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实该案被告人曹某某诈骗他们的时间、地点、经过的情况。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该案被告人诈骗的事实。5、辨认照片及笔录,证实上述被害人辨认其诈骗的嫌疑人系本案被告人的事实。6、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7、被告人供述,证实实施诈骗的时间地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对于诈骗金额在庭审中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经查实际诈骗被害人人民币34.4万元,数额已达到巨大。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罗莉
人民陪审员 施宇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书记员: 宋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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