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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卢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升才,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卢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玲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王某与吴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起诉)、周某某、苏某某等人酒后在攀枝花市东区螺丝嘴广场玩耍时,苏某某到附近的“相思岛”KTV上厕所被老板余某拒绝后,周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王某、吴某某、李某某借故滋事,将“相思岛”KTV卷帘门拉坏并往包间内冲,余某见状报了警,民警及时赶到将周某某、苏某某带走。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王某与吴某某、李某某为发泄不满,在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中路附近持木棒、酒瓶等工具对从“相思岛”KTV出来的客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田某某右肱骨内髁骨折,李某某左眼上睑皮肤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QQ号码,公安人员据此在网吧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吴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田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卢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鉴定意见,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高某某、余某、唐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卢某某、王某某为发泄不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田某某、李某某等人,致田某某轻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寻衅滋事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卢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本院(2012)攀东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已折抵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羁押的期限30天)。
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三、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

审 判 长  程 渝 审 判 员  先元彬 人民陪审员  邹元义

书记员:陈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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