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附带民事诉讼
人潘玉栋
王某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潘玉栋。
诉讼代理人燕磊,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
自诉人田家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某赔偿了自诉人潘玉栋的经济损失,潘玉栋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潘玉栋申请撤回诉讼确属自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潘玉栋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潘玉栋申请撤回诉讼确属自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潘玉栋撤诉。
审判长:孟纯
审判员:李召莲
审判员:孙思顺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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