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杨某某
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6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4日刑满被释放。201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代理检察员蒋艺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又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三、作案工具开锁钥匙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又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三、作案工具开锁钥匙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长:姚欣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王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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