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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聋哑人),其它情况不详。2007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手语翻译乔东昭,西安市聋哑学校老师。
指定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马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李影、手语翻译乔东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从本市小雁塔窜上向南行驶的32路公共汽车,趁人多之机盗窃被害人侯某背包内红色长方形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人民币1400元、美元3元、澳大利亚币5元(共计人民币1454.05元)。当被告人马某从本市何家村站下车逃离时,被值勤民警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查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证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马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系聋哑人,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实施盗窃犯罪后已实际掌握财物,并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其行为是犯罪既遂。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8日起至2007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审 判 员  彭晓梅 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 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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