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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村民,201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1月18日被强制戒毒,2010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村民,201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2010年1月18日被强制戒毒,2010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杜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杜某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杜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辩称杜某系从犯一节,经查,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被告人杜某并不是起辅助的或次要的作用,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又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尚好,系初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一节,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另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欣

书记员: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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