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贺某
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别名贺凯,村民。2009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贺某在其单位新天下电脑公司办公室内,趁该室的财务人员不备之际,将公司工商银行卡1张盗走(卡号62×××45),取出卡内退赔被害单位3500元后将卡放回原处,赃款挥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某家属退赔被害单位35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银行取款明细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与采纳,对被告人贺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能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与采纳,对被告人贺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
审判长:鲁向阳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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