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无业。200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波,无业。2007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张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江潮、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杨李影、被告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张某伙同苟鹏飞、李辉(均另案移诉)、赵健(在逃)预谋实施抢劫。2007年5月29日零时许,经过事先踩点,被告人孙某等四人窜至本市碑林区仁义村南口菜市场,适逢被害人王某、雷某二人途径该处,按照事先分工,被告人孙某和赵健、李辉各持刀一把,由被告人孙某负责看人,赵健用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和身某李辉抢得王某足金项链一条、金坠子一对,被告人苟鹏飞抢得二被害人现金500元,摩托罗拉牌c618型手机一部,LG牌C610型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按事先分工挡出租车进行接应,后在逃离途中被告人张某被抓获。上列被抢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9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韩某、程某证言、抓获经过、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二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晓梅
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
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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