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乐市。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殷建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军、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及其辩护人殷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12月间,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2、罗某合伙向枣庄市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供应煤炭。2016年1月至5月间,因拖欠多人货款及借款,被告人柯某某利用之前与被害人合伙购销煤炭的便利,虚构已采购煤炭送至枣庄市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的事实,伪造枣庄市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煤炭采购清单,骗取刘某2141.87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月,被告人柯某某与罗某合谋,向刘某2谎称从河南采购2000余吨煤炭已经送至枣庄市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需要刘某2支付110万元煤炭货款。2016年1月23日,刘某2向被告人柯某某指定账户汇款110万元后,被告人柯某某将1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2016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与罗某合谋,向刘某2谎称从河南采购2000余吨煤炭已经送至枣庄市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需要刘某2支付20万元煤炭货款。2016年3月14日,刘某2向被告人柯某某指定账户汇款20万元后,被告人柯某某将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3、2016年5月,被告人柯某某伪造枣庄市联丰焦电实业有限公司的141.8748万元煤炭采购清单交给刘某2。2016年5月27日、29日,刘某2分别向被告人柯某某指定账户汇款10万、4万元后,被告人柯某某将10万元及4万元中的1.874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柯某某被福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2达成协议,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罗某、张某、孙某、王某、李某1、李某2、刘某1、龙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煤炭结算采购单,协议书,谅解书,案件侦破说明,抓获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之前与被害人合伙购销煤炭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真诚悔罪,近亲属积极代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柯某某退赔被害人刘学刚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十七万八千七百四十八元。
审 判 长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 人民陪审员 李祥水
书记员:陈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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