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山西新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悦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闫家沟迎泽西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赵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诉讼代表人赵贵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悦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辩护人赵国强,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2015年4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子杰,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泽峰,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2011年6月,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建机)签订经销协议,代理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后山重建机、新悦公司又分别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由新悦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代理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并约定挖掘机承租人逾期不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债权难以实现时,新悦公司应当回购该债权,而当新悦公司不履行回购义务时,由山重建机无条件履行该回购义务。2011年6月至2013年初,新悦公司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代理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99台。其中被告人赵玥作为新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用赵某乙、刘某丙等16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购买21台山重建机挖掘机的合同,分别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共获取融资租赁款2497.1万元。因新悦公司拖欠租金,且不履行第一回购担保责任,至2015年3月24日,山重建机已向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并造成损失687.6万元。因新悦公司拖欠租金且不履行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及山重建机无力还款,造成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809.5万元。二、骗取贷款罪:1、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赵玥通过伪造山重建机挖掘机合格证,将已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挖掘机用于抵押,由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骗取贷款300万元,到期后,尚有本金289.583743万元未归还。2、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赵玥通过伪造山重建机挖掘机合格证、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的购销合同,将已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挖掘机用于质押,由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交纳1200万元的保证金后,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具2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余款1200万元未归还。三、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赵玥伪造山重建机质量保证部及山重建机合同专用章等山重建机的公司印章,伪造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的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的公司印章并使用。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悦公司及被告人赵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及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玥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新悦公司的刑事责任,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被告人赵玥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新悦公司及被告人赵玥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不认罪,其辩解称,公安局、检察院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才导致新悦公司歇业,还款协议中止,新悦公司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贷款直接转入山重建机,贷款不是赵玥经办的,山重建机是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是代理销售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新悦公司无非法占有案件所涉挖掘机的故意,不存在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更不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用于抵押的挖掘机合格证虚假,但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合格证虚假,新悦公司提供了多种担保方式,不能以从合同存在瑕疵而认定主合同违法,两家银行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权益主张,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玥不认罪,其辩解称,我在新悦公司是总负责,不操作具体业务,我没安排刘某乙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办融资租赁,我不知道新悦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做业务的事,新悦公司还有欠山重建机的款,这是民事关系;我联系中国银行山西分行、晋城银行贷的款,具体是财务部和合同部操作的,我不知道假印章的事,也不知道用融资的挖掘机做抵押的事。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赵玥作为新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识,给山重建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民事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银行与新悦公司贷款时签订了担保协议,赵玥没有骗取的故意,也没有明知的行为,银行的损失还不能计算,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证据证明假印章是赵玥指使他人干的,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2011年6月,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签订经销协议,代理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后山重建机、新悦公司又分别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由新悦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代理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并约定挖掘机承租人逾期不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新悦公司应当回购该债权,而当新悦公司不履行回购义务时,山重建机无条件履行回购义务。2011年6月至2013年初,新悦公司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代理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99台。其中被告人赵玥作为新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用赵某乙、吴某等15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购买20台山重建机挖掘机的合同,分别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共获取融资租赁款2308.1万元。因新悦公司拖欠租金,且不履行第一回购担保责任,至2015年3月24日,山重建机已向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并造成损失687.6万元。因新悦公司拖欠租金且不履行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及山重建机无力还款,造成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620.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崔某的证言: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我担任山重建机驻山西省办事处的主任。新悦公司的股东有赵玥、赵某甲,赵玥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全责,赵某甲是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服务部、租赁部、停车场。刘某乙是赵玥、赵某甲最信任的人,负责交车,收集客户资料,做融资合同,和融资公司及山重建机对接。2011年6月份,山重建机与新悦公司签订经销协议,新悦公司通过全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和融资租赁方式销售给最终用户后,再向山重建机付款,在货物未出售、货款未付清之前,新悦公司未经山重建机同意不得转移、处分、抵押挖掘机。山重建机为了帮助新悦公司开展业务,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业务合作协议,在山重建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为山重建机的经销商开通融资租赁销售业务。2011年6月,赵玥请求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山重建机的产品,在山重建机的帮助下,新悦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合同,约定新悦公司负责推荐经其初步审核的承租人,在承租人提出融资租赁申请时,新悦公司应当将融资租赁交易的条件告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协商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新悦公司对其开展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负有第一回购担保义务,即当最终用户逾期不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债权难以实现时,新悦公司应当回购该债权以弥补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当新悦公司不履行回购义务时,山重建机无条件履行经销商项下的回购义务。按照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新悦公司经审核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目标客户,即××,经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后,目标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方租赁物买卖合同等,从而形成以下业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新悦公司确定的客户要求,向新悦公司购买山重建机交由新悦公司经销的挖掘机,融资租赁公司将所购挖掘机在用户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的前提下租给用户,用户每月按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在租金付清后挖掘机所有权转给用户,若用户逾期不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将要求新悦公司回购债权,若新悦公司不回购则由山重建机回购。新悦公司推荐的目标客户有假的,主要是客户实际购买的小车,新悦公司用客户的资料到融资租赁公司以大车的名义融资,有的客户已经基本付清了车款,新悦公司还用客户的资料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资的资料是新悦公司做的,客户不知道,客户资料是刘某乙收集的。2014年5、6月份,公安机关到晋城银行及中国银行太原分行调查并查封新悦公司的账户后,我应赵玥的要求到这两家银行解释,说我们的业务还继续进行,帮助新悦公司及赵玥、赵某甲继续从银行贷款。2、周某的证言:我从2013年5月份任山重建机驻山西省办事处的负责人至今。2013年1月份之后,新悦公司基本没有回款,我们发现新悦公司除小部分挖掘机正常出售外,大部分挖掘机被新悦公司违规操作,套取现金:(1)通过与客户及融资租赁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虚构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阴阳合同,人为做低租赁物价款套取现金。以客户李学苍为例,正常融资过程是,新悦公司推荐李学苍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过考察后收购李学苍的挖掘机,而后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将100万元全款付给新悦公司及山重建机的共管账户,新悦公司再按山重建机与新悦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价78万元支付给山重建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再与李学苍签订租赁协议,李学苍按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终李学苍应支付111.46万元,之后挖掘机归李学苍,同时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给李学苍支付的租金提供回购担保,如果李学苍支付不起这111.46万元,由新悦公司及山重建机代为偿还,所有合同称之为阳合同,新悦公司按阳合同赚的钱是100-78=22万元,实际上赵玥采用让李学苍跟新悦公司签订合同,让李学苍支付102万元购买挖掘机,后新悦公司再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87万元的合同,之后新悦公司再按月份总共支付96.7万元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悦公司给山重建机的还是78万元,新悦公司按阴合同赚的钱是(102-96.7)+(87-78)=14.3万元,为什么新悦公司不去赚22万元,而去赚14.3万元?新悦公司通过阴合同可以随时截留李学苍应直接支付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同时截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给新悦公司及山重建机的共管账户的融资款,就可以直接套取87+102=189万元,而通过阳合同最多只能截留100万元的融资款。另外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若李学苍到期无法支付全额租金,新悦公司应该首先履行回购义务,实际新悦公司从未履行过回购业务,反而是山重建机给新悦公司代回购了359万余元的挖掘机,这样新悦公司就把截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款的责任让山重建机承担,新悦公司一点责任不用负,山重建机让其销售的八十多台挖掘机都是这种情况。(2)新悦公司在赵玥的授意下,用已经从融资租赁公司做过融资的挖掘机又在山西省太原市的晋城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及民生银行通过质押、反担保的方式贷款两千余万元,套取现金,银行不知道这些挖掘机已经在融资租赁公司融过资了,因为根据质押及融资规定,质押就不能融资,融资就不能质押。(3)新悦公司及赵玥用员工及其他人的名字购买十几台挖掘机,然后融资1500余万元并截留,实际挖掘机仍在新悦公司,被用来向外租赁。(4)将已经融资或质押的挖掘机更换假铭牌再次从银行质押骗取贷款。客户常某实际购买的一台挖掘机是GC60/J5GD0096,价值三十万元,新悦公司将铭牌换成GC458LC-8/J6ED0006,价值二百余万元,然后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05万元,款到共管账户后由新悦公司支配了。(5)客户已经全款支付,新悦公司仍用客户的资料做融资,客户对融资不知情。赵某乙于2012年全款购买了一台GC498**-8/J6FD0028挖掘机,价值220余万元,新悦公司用赵某乙的资料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00万元,款到共管账户后由新悦公司及赵玥支配了。3、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9月到2013年12月,我在山重建机驻山西省办事处工作。2013年4月份,山重建机和融资租赁公司去新悦公司查垫款、逾期情况、财务账、新悦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时,赵玥又哭又闹,坚决不让查,后来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山西调查客户,发现客户是新悦公司的业务员。新悦公司有以下做假行为:(1)通过与客户及融资租赁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虚构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做低租赁物价款套取现金。(2)将挖掘机融资后再在太原市的晋城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及民生银行质押贷款,套取现。(3)虚构客户,有的是新悦公司的员工,融资套现后再将挖掘机对外租赁。(4)将已经融资或质押的挖掘机更换假铭牌再次质押给银行,骗取贷款。4、李某甲的证言:我在山重建机营销部工作,负责债权、回款、融资租赁等业务。融资款由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到山重建机与新悦公司的共管账户,到共管账户的钱必须经新悦公司申请,山重建机同意,款必须转入新悦公司的同名账户,不能转到××和股东名下,必须用于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的业务,我发现融资款打入共管账户后有大量资金到新悦公司的基本户,又转到赵某甲等人的账户,除填仓直接打到具体账户外,不知道其他资金干什么用。新悦公司一直说他们要将钱转出填仓,补承兑汇票的差额款,因为承兑都是山重建机担保的,新悦公司要挟山重建机,若山重建机不同意新悦公司转出,山重建机一样承担责任,山重建机被迫同意将钱转出。为了支持经销商经营,山重建机和银行搭建平台,给经销商提供保兑仓业务,进行资金支持,山重建机同样提供担保。经销商基本不用共管账户支付货款,用自有资金及山重建机担保的银行保兑仓交付货款,因与新悦公司是60日的到账期,只要不到60日,不算逾期,经销商就可以把共管账户的钱转走。根据山重建机的商务通则规定,新悦公司付款后,由山重建机根据逾期情况首先冲抵逾期时间长的欠款,这样就会出现前期的车全部还清货款,后期的车一点未还,虽然办了融资也未还的情况。山重建机和新悦公司一共做了165台挖掘机的业务,其中99台融资租赁,新悦公司的收款主要是融资款,还有正常客户分期款,客户让其代付的租赁款,但其要支付165台的车款,主要通过保兑仓支付,垫付客户的租赁款,如果收支不平衡,就会资金链断裂,如果还有挥霍及其他费用,亏空就更大了,山重建机对新悦公司的经营及款项去向不了解。5、王某甲的证言:我在山重建机审计法务部任部长助理。山重建机提供担保,为经销商开通了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的银行融资业务。新悦公司及赵玥利用这种营销方式,在没有出一分钱的前提下通过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经销山重建机生产的挖掘机165台,合同金额15411.11万元,其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99台,涉及货款11814.33万元,通过分期付款方式销售66台,涉及货款3596.78万元。截至目前,新悦公司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付给山重建机货款8915万元,这些钱还是山重建机给担保的,因新悦公司未偿还,山重建机已代为偿还3730万元。我们发现赵玥及新悦公司用山重建机的挖掘机在当地银行做了抵押贷款。6、刘某甲的证言:我现在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部工作。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做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2月份结束。按照业务流程,新悦公司审核后向我们推荐目标客户(××),经我们审批后,目标客户与我们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方租赁物买卖合同等,形成以下业务关系:我们根据新悦公司确定的客户要求,在客户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将客户所需挖掘机租给客户,客户每月向我们支付租金,在租金付清后挖掘机所有权转给客户。若客户逾期不付租金,我们将要求新悦公司回购债权,若新悦公司不回购则由担保人山重建机回购债权。担保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客户及保证人,第二层面是新悦公司及其保证人,第三层面是山重建机。这三个层面的担保责任都一样,我们在追究责任时可以全部要求,也可以选择性要求。按约定,我们先向新悦公司主张,后向山重建机主张。我们一共做了86台挖掘机的租赁业务,总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是11409万元,我们已经发放给新悦公司融资款(就是租赁物购买价款)11409万元,租赁物融资租赁额是12765万元(包括租金总额和手续费),客户的首付款是1897万元。新悦公司确定的客户给我们支付租金的逾期很严重,到2014年3月1日,新悦公司欠逾期租金余额1527万元,未到期的租金余额6175万元。山重建机应承担的回购责任是7765万元。7、尹某的证言:我现在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并由目标客户辨认的合同复印件29份我看了,我们这儿有原件,这些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买卖合同是我们通过新悦公司与目标客户签订的。具体流程是我们将纸质合同发给新悦公司,新悦公司与目标客户签订好后发给我们,我们签署盖章,后我们再将合同寄给新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是一式两份,我们与目标客户各执一份,租赁物买卖合同是一式三份,我们公司、目标客户与新悦公司各执一份。我们不知道这些合同的内容是谁填写的,笔迹像一××填写。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点是北京,但新悦公司及其推荐的目标客户并没有来北京签署合同。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的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新悦公司发放融资款的明细表复印件我看了,这些客户没给我们公司付过租金,租金按规定由客户支付,实际上有新悦公司代付租金的情况。给新悦公司提供的目标客户融资租赁时,挖掘机的合格证及发票都放在我们公司,我们主要通过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查目标客户,具体情况是新悦公司落实的,我们确定都打电话核实了。挖掘机交到目标客户手里后,目标客户给我们出具租赁物验收单,我们不掌握挖掘机的实际去向,山重建机掌握。目标客户的租金逾期后,我们要求新悦公司垫付,但没有什么效果。8、冯某的证言:我在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从2012年7月份开始做融资租赁业务,2012年11月份后没有新业务发生,2013年7月份之后客户基本停止支付租金,逾期很严重。2013年12月份,我们让山重建机回购了3台车,一共359万元。到2014年3月1日,新悦公司欠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404万元,未到期的租金801万元。我们一共做了13台车的租赁业务,总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是2018.5万元。租赁物融资租赁额是1818.34万元(已除去首付款201.85万元),手续费19.98万元已支付。另外新悦公司在我们公司还有90万元的保证金。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发放给新悦公司的融资款就是租赁物购买款1818.34万元。山重建机现在应承担的回购责任是1205万元。根据我们的调查,新悦公司推荐的刘某丙、任某、常某三个客户,车并没有交给客户,客户张永军是新悦公司的员工。9、李某乙的证言:我是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主任。我们发现新悦公司用其员工张永军冒充客户融资,有诈骗的嫌疑,这种情况涉及十三台挖掘机。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我看了,我们这里有原件,这些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买卖合同是我们通过新悦公司与目标客户签订的。具体流程是新悦公司从我们公司的租赁系统网上下载合同,新悦公司与目标客户签订好后发给我们,我们主要审核他们提供的资料及签好的合同,包括名称、身份证、结婚证等手续后,我们签署盖章后寄给新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是一式四份,目标客户一份,代理商一份,我们留两份,租赁买卖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一附件,也是四份。我们不知道这些合同的内容是谁填写的。签订的地点我们认为是北京,因为我们最后签署后合同才生效。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的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新悦公司发放融资款的明细表我看了,这些客户没有给我们公司打过租金,新悦公司给我们的解释是客户没给钱,他们先垫付上。租金按合同约定由客户支付,禁止代理商代收代付,但如果客户不能支付,我们要求代理商垫付。实际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垫付,我们不清楚新悦公司有没有收客户的资金。给新悦公司提供的目标客户融资租赁时,挖掘机的合格证及发票都在我们公司,厂家回购的我们给厂家了,没有回购的还在我们这里。我们主要通过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查目标客户,签单的真实性由代理商去审核落实。代理商要当面签订合同,以保证目标客户的真实性。客户要签租赁物接收确认书,证明客户已经收到租赁物。目标客户的租金逾期,我们给客户打电话催收,要求新悦公司上门催收、垫付,发函要求新悦公司回购都没有什么效果。后来我们要求山重建机回购了大部分,现在还有大约二百万的没有回购。10、赵某甲的证言:新悦公司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很大,老板是我姐赵玥,她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我是副总,分管租赁部,新悦公司出租的挖掘机大约十几台,挖掘机都是公司的,只要我姐同意就可以租赁,租赁收入有的交财务,有的交我姐,还有员工截留的。新悦公司经常用我的身份证,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11、刘某乙的证言:新悦公司的股东有赵玥和赵某甲,他们是姐弟,法定代表人是赵玥,赵玥主要管财务部与合同部,赵某甲主要管配件、服务、停车场等。我在2011年9月到合同部,主要负责和厂家对接、签订合同。2012年7月,赵玥让我负责融资租赁业务,负责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对接。只要有销售,赵玥要求我和业务员及债权部赶紧把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的客户资料收集全,立马报单,客户资料主要是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村委会开具的房产证明。收集完客户资料后,我在融资租赁平台报单,填写租赁合同后,我再邮寄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审核通过后放款,款都放到我们公司与山重建机的共管账户,款的使用必须有山重建机的李某甲同意。2012年7月后融资租赁合同都是客户签的空白的,只有客户的签名,具体内容都由我按赵玥的要求来填写,主要就是机型、价款,发票按赵玥定的价款来开具,比客户实际购买的价格要低一点,赵玥说是为了逃点税,如果客户逾期,我们承担的要少一点。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客户开个银行卡,用来还租金,我们把卡收缴后由公司集中保管,我不清楚为什么必须这么做,应由客户归还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实际上大部分都由我们公司垫付。赵玥在公司财务部专门安排我找四个客户资料全的,赶紧做单子,抓紧报单,还给我说了填写挖掘机的型号及台数,我从客户中随便找了刘某丙、任某、常某、沈某的资料,他们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资料是我复印的,合同内容是我填写的,客户的签名也是我签的,我签完后又找赵玥签字,章也是我盖的,发票及合格证是赵玥安排人给我的,之后赵玥又安排我到天津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送材料。这四台挖掘机实际是我们公司分期付款卖给客户的,不是融资租赁,是赵玥在骗取融资款。12、石某甲的证言:我从2013年11月份任新悦公司债权部经理至今。业务员发展客户后,债权部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审核合格后就放款了,客户如果还款不良,债权部负责催收,直接由客户打到我们公司规定的账户,主要是赵某甲在中国邮政的账号,新悦公司的账号,还有融资公司和山重建机的账号。新悦公司的款打到赵某甲的××账号,是赵玥规定的。13、房某的证言: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我在新悦公司负责山西吕梁地区的山重建机的挖掘机销售工作,实际卖出去五六台,其中杨某甲一台,都是做的融资租赁,先缴纳10%-20%的首付款,然后我们再帮他们做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一般是公司把融资租赁合同发给我,我让他们签字,首付款交给公司,业务就完成了。新悦公司从2013年年底就拖欠我工资,提成也不给。14、胡某的证言:2012年底至2013年7月,我在新悦公司负责山西忻州地区的山重建机的挖掘机销售工作。我就卖了一台,是忻州代县郝某一台3**挖掘机,首付13万,剩下的月月还。我不知道什么是融资租赁。15、赵某乙的证言:2012年8月,我全款购买了一台价值275万元的GC498LC-8型挖掘机。出示的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我不确定,我没收到178万元,我和我爱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是我买挖掘机时提供的。16、刘某丙的证言:2012年9月,我从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台GC**/J5GD0128挖掘机,从没买过JCM933D/LIBD0036挖掘机,也没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过资。17、任某的证言:2012年9月,我在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台GC**/J5GD0445挖掘机,从没买过JCM933D型的挖掘机,也没融过资。18、常某的证言:我小舅子那某用我的名字在新悦公司花28万元购买过挖掘机一台,我和新悦公司签了合同,我没买过J6ED0006、价值205万元的挖掘机,也没办理过融资租赁业务。19、那某的证言:常某是我姐夫,2013年10月份,我在新悦公司以常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台GC**型的挖掘机,价格28万元,今年4月份,因我欠款,新悦公司把车拖走了。我没在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过,也没买过GC458LC-8/J6ED0006、价值205万元的挖掘机,也没有以常某的名义买过,出示的融资租赁合同我看了,常某、那志红的身份证及结婚证等材料是我购买GC60时提供的。20、沈某的证言:2012年,我从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台GC**型挖掘机,全款36万元,首付5万多,后因欠款被拖走。我没买过JCM936C/110333挖掘机,也没在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做过融资租赁业务。出示的融资租赁合同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是我购买GC60型挖掘机时提供的。21、吴某的证言:2013年3月12日,我从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两台挖掘机,其中一台是GC378LG-8/J6FD0012,两台的首付三十万元付给新悦公司了,后来按新悦公司的要求打到赵玥或赵某甲的农村信用社的卡里十万元。我和新悦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新悦公司没给我合同、合格证及发票。后来他们给我复印了这份租赁合同,合同上写着新悦公司将GC498LC-8/J6FD0012挖掘机租赁给我。新悦公司的业务员说帮我从融资租赁公司做分期,让我签字就行,还让我在农业银行办了个卡,但卡交给新悦公司,业务员说如果我不能按月还钱,他们用这个卡代我还钱,不影响我使用挖掘机,否则人家可能拖车或通过GPS将车锁上。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的以我名义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我看了,是我签的名,当时签的合同都是空白的,后面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也是我分期付款购买挖掘机时提供的,其中配偶承诺书也是后来我提供的,但我没融过资,也没去北京签订过什么合同,另外这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车是我购买的,但价格都低,分别低了28万元和14万元。当时新悦公司的业务员让我配合给北京公司说假话,他们安排人给我写了个条,内容是“吴总你好,如果北京融资公司给你打电话问车价(378),你就说车价143万,首付15.59万,月供4.03万,谢谢合作任侯旺”。任侯旺是新悦公司的大区域经理。我当时购买的车价是157万,月供是5万元。22、贺某的证言:2013年2月份,我给樊金辉担保购买过四台挖掘机,首付一台5万元,后来没钱支付,车就退回去了。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的以樊金辉名义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我看了,担保人的签名是我签的,后面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是分期付款购买挖掘机时提供的,我没给樊金辉做过融资担保的业务。23、郭某甲的证言:2013年4月10日,我从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台G×××××型挖掘机,因为欠款,去年冬天被新悦公司拖回去了,首付款是5万元,与新悦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他们没给我合同,合格证及发票也没给我。新悦公司说过帮我办理融资租赁,但我到现在也不明白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员说给我办个卡,让我按月将钱给新悦公司就行,我认为就是分期付款。出示的山重建机提供的以我名义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我看了,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上面除了我的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融过资。24、杨某甲的证言:2012年9月,我从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GC88型挖掘机一台,有签的合同,但没给我,合格证及发票也没给我。出示的融资租赁合同我看了,名字是我签的,当时签的都是空白合同,我没有融资。25、郝某的证言:2012年2、3月份,我在代县订货会上订购了GC378LC/J6D0013挖掘机一台,新悦公司的胡某让我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至今没给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总价款约180万元,首付12万元,2个月后没法还款,新悦公司把车拖走了。我媳妇张彩萍没去过新悦公司,更没有签过字。26、张某乙的证言:2011年11月份,我从新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GC218LC/J5SD0086和J5SD0085挖掘机两台,签订了买卖合同,每台车总价款96万元,首付15万元,截至现在除了首付30万元外,我已经向新悦公司支付近20万元。2012年3月份,我从新悦公司又购买了一台GC498**/J6FD0004挖掘机,签订了买卖合同,总价款可能是220万元,首付款30万元,由于没有工程,就退回了新悦公司,新悦公司将30万元首付款转到了前面两台挖掘机的货款上。这三台挖掘机都没做过融资租赁,也没签过融资租赁合同。27、石某乙的证言:2011年7、8月份,我从新悦公司购买GC60/J5GD0081挖掘机一台,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总价款30多万元,首付款大约二三万元,因售后服务不好,就没有打款,他们把车锁了,2012年春节前后,新悦公司把车拖走了。我没有做过融资,也不知道融资租赁的事情。28、刘某丁的证言:2012年11月21日,我从新悦公司购买GC378LC/J6CD0021挖掘机一台,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总价款约180万元,首付款20万元,每月向赵某甲的农行卡打款4.8万元,因为售后服务差,就联系新悦公司把车拖回去了。29、夏某的证言:2013年4月份,我通过新悦公司业务员蔡传飞购买GC138-8/J5LD0225挖掘机一台,总价款70万元,首付款5万元,分期付款,钱打到一个农行卡上,后来让我打到赵某甲的邮政储蓄卡上,蔡传飞带来合同资料,让我和合伙人杨秀花签字后把合同带走了,没给我们。2013年11月份新悦公司把车拖走了,前后一共支付了6.5万元。我不知道融资,新悦公司也没有给我们说过融资的事情。30、许某的证言:2012年2月份,我和新悦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购买GC498LC/J6FD0005挖掘机一台,总价款230万元左右,首付款20万元,因售后服务差,我又给了新悦公司10万元后就不再付款,新悦公司把车拖走了。我没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我怀疑不是我的,与我的签字有细微的区别。(二)鉴定意见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文)字[2015]45号笔迹鉴定书:证明刘某丙、任某、常某、沈某四人的融资租赁申请书(××)和客户信息调查表(××)内的笔迹均是刘某乙所书写。(三)书证1、山重建机、新悦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服务协议书、担保函、2012年融资平台反担保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双方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由新悦公司以山重建机代理商的身份从山重建机购买挖掘机并经销,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并由赵玥、赵某甲、赵贵生、张晶慧、白永胜、吴玉琴、山西悦达红龙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部分车辆、房产作为抵押。2012年1月1日继续签订协议,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不是代理关系,由赵玥、赵某甲、张晶慧、白永胜、山西悦达红龙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新悦公司应当逐一审查客户资信,确认客户资料及相关合同真实有效,当客户违约时履行无条件回购担保责任,新悦公司应当回购却没有回购造成山重建机回购损失时,视同对山重建机的新增业务欠款,上述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月1日继续签订经销协议,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新悦公司以代理商身份购买并销售山重建机的挖掘机,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增加约定新悦公司可通过山重建机担保提供的融资平台开通银行按揭、融资租赁等业务,新悦公司应严格使用信用产品,及时还款,严格履行回购担保责任,承担将合同标的或抵押物转至山重建机指定地点,山重建机履行了回购担保责任后,新悦公司负责处置收回的抵押物或合同标的物,处置价格低于山重建机支付给银行的价款时,差额由新悦公司垫付补偿,新悦公司应在山重建机履行回购后10日内偿付山重建机,山重建机支付给银行的全部款项转化为新悦公司对山重建机的业务欠款,为履行上述协议,新悦公司提供赵玥、白永胜、赵某甲、张晶慧、山西悦达红龙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保证。2、山重建机共管账户使用管理规定:证明该账户是山重建机经销商在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融资租赁、按揭等业务放款,由经销商和山重建机共同管理使用的一般结算账户,凡是融资租赁、银行按揭放款的资金必须归集到共管账户内,共管账户资金原则上只允许流向经销商同名账户和山重建机账户,不允许其他结算使用,共管账户资金每次转出时,若不是转入山重建机账户,需经山重建机审批,共管账户由经销商负责,办事处主任印鉴由办事处保管,没有山重建机审法债权部同意不能借与经销商使用,每次经销商使用时必须有山重建机办事处人员在场。3、新悦公司经销山重建机挖掘机明细表、销售合同、整机接收单、发票:证明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新悦公司经销山重建机挖掘机共165台,共计15411.1192万元,其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99台,分期付款56台,全款10台。4、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重建机签订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重建机、新悦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新悦公司就经销山重建机生产的挖掘机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山重建机为新悦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新悦公司负责对承租方的实地考察,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承租方未足额支付3期租金时,新悦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山重建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新悦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损失,转为新悦公司对山重建机的年度经销业务欠款,由新悦公司按照经销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偿还。5、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2年向新悦公司发放设备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山西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10日,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先后13次以付焦绪国、罗聚祥、张大为、张洪存、赵某乙、王龙辉、焦建丽、张永军、许文辉、沈某、刘某丙、任某、常某设备款的名义向新悦公司支付2018.5万元(融资额为1816.65万元),承租人均通过新悦公司相同账户汇至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支付13人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共已支付528.336885万元。6、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调取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租金支付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一宗:证明新悦公司冒用赵某乙、刘某丙、任某、常某、沈某等5人名义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共计5台挖掘机,合计设备价款764万元、融资额687.6万元,上述合同经赵某乙等相关人员辨认,均系伪造,其购买挖掘机并无融资租赁。7、山重建机从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购车辆的回购通知书、租赁物所有权转让证明书、发票等:证明因新悦公司未履行回购责任,山重建机履行担保责任,支付给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购款共计1522.503216万元。8、山重建机向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购挖掘机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新悦公司因不履行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山重建机已向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回购担保责任1381余万元。9、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悦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证明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30日,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13单,涉及山重建机的挖掘机13台,合计融资额1816.65万元全部付给新悦公司,新悦公司支付承租人租金及其他款项528.336885万元;因承租人逾期违约且新悦公司没有履行第一回购担保责任,导致山重建机履行回购担保责任并支付回购款1381.099597万元;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山重建机履行另外的回购担保责任203.903914万元,其中融资租赁本金170.553551万元,利息14.897356万元,山重建机未予回购。10、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重建机签订的回购协议书、回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新悦公司签订的业务协定书:证明山重建机为新悦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平台,为其提供回购担保;在该平台下,新悦公司同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立融资租赁合作业务,新悦公司对承租人资信进行审核并推荐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启动融资租赁业务,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后,承租人必须将挖掘机抵押给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悦公司监督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新悦公司保证及时转交承租人的租赁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承租人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合法、合规。11、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新悦公司挖掘机明细表、对新悦公司所作融资租赁业务放款明细、融资租赁承租人回款汇总表:证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新悦公司挖掘机共计86台,付租赁物价款金额11409.5万元,承租人通过新悦公司回款1805.618338万元。12、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调取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回购通知书等资料一宗:证明新悦公司冒用吴某、樊金辉、郭某甲、杨某甲、郝某、张某乙、石某乙、刘某丁、杨秀花、许某等10人名义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共计15台挖掘机,合计购买价款1860.5万元,融资款1620.5万元,上述合同经吴某等相关人员辨认,均系伪造,其购买挖掘机并无融资租赁。13、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悦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证明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30日,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共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86单,涉及挖掘机86台,租赁物购买价款11409.5万元,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将该款全部付给新悦公司,新悦公司尚有7880.638174万元的租金、利息和违约金需要支付,因新悦公司逾期未履行回购义务,已多次书面通知山重建机履行回购义务,因该公司经营困难,一直未予回购。14、山重建机出具的新悦公司主机回款情况明细表:证明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30日,新悦公司累计回主机货款9567.74854万元。15、山重建机出具的新悦公司利用融资款填仓及山重保兑仓垫款情况:证明根据山重建机不完全统计,新悦公司利用融资租赁放款,转入银行填仓或者还贷22笔,金额合计5177.4万元(实际数据远大于5177.4万元)。2013年,新悦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4530万元到期未填仓,导致山重建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4530万元。16、山重建机出具的车辆回购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因新悦公司到期不履行回购责任,山重建机代其履行回购责任,向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522.503216万元;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购挖掘机86台,并商定分期支付回购款8081.550431万元。17、融资款发放到新悦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的记录及凭证:证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新悦公司在民生银行的账户共转入融资款2853.9084万元,其中2011年11月4日转入阳光房地产公司500万元;11月7日、11月25日两次转入太原市北方冶金实业有限公司600万元;2013年银承扣款400万元,其余转入新悦公司账户。18、新悦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核对说明、附表、查询资料一宗:证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11日,融资租赁共管账户晋商银行的37×××19账号合计打入租赁物价款9920.4135万元,后转入赵某甲的民生银行62×××98账号3104.959万元,赵某甲取现1139.18万元,网银转出578.908055万元,用于月供600.77185万元、用于公司消费209.059532万元,用于还款158.98341万元,转到赵玥民生银行卡200万元等。19、山重建机审计监察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1)截至2014年6月30日,新悦公司经销山重建机挖掘机,合同金额共计15411.1192万元(不含已退的3台车款500万元)。山重建机对新悦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1889.235216万元,其中应收主机款5843.37066万元,应收配件款18.746032万元,应收逾期罚息112.155136万元,应收车辆回购款1381.099597元,应收银行垫款4530万元,应收其他款项3.863791万元。(2)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30日,新悦公司累计收回主机货款9567.74854万元。(3)2014年6月30日前,山重建机承担回购担保责任,支付给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回购款1381.099597万元;2015年3月,山重建机将新悦公司在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起租的2台车辆回购,实际支付回购金额141.403619万元,以上共计1522.503216万元。(4)因新悦公司未履行回购责任,2014年12月14日,山重建机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分期回购协议书,将新悦公司在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起租的86台车辆全部回购,回购金额8081.550431万元。(5)2013年,新悦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4530万元到期未填仓,导致山重建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4530万元。(6)新悦公司向山重建机支付款项系按月支付,未按照单个车辆支付。(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玥的供述和辩解:新悦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弟弟赵某甲,我是法定代表人,我负责与厂家、银行间大的协商,刘某乙在财务部,负责与厂家、融资租赁公司对接。新悦公司从2011年6月成为山重建机山西省总代理,山重建机把挖掘机销售给我们,我们找客户,把客户推荐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审核通过后,给客户做融资手续,将车租给客户,将融资款直接打到我们与山重建机的共管账户内,融资款都是一车一放款,如果我们之前垫付了车款,融资款就由我们使用,否则就直接付厂家。如果客户付清了租赁费,挖掘机就属于客户,如果客户没有付清租赁费,挖掘机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我们要全额回购挖掘机,山重建机给我们提供担保,也要回购。出示的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我看了,我对合同的内容、租赁户是否真实、客户资料的来源、打款流程、是否冒用客户名义签订合同等均不知情。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赵玥通过伪造山重建机挖掘机合格证,将已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挖掘机用于抵押,由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骗取贷款300万元,到期后,尚有本金289.583743万元未归还。(二)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赵玥通过伪造山重建机挖掘机合格证、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的购销合同,将已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或无所有权的挖掘机用于质押,由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交纳1200万元的保证金后,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具2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余款1200万元未归还。另,201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24台挖掘机,其中18台已质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田某的证言:我是中国银行山西分行营业部的客户经理。2013年12月2日,新悦公司在我行贷款300万元,这笔贷款是赵玥跟我联系的,一般是赵玥来送贷款资料,有时也会安排刘某乙来送资料。该笔贷款担保方式是存货质押,质押物是七台挖掘机,按当时的价值在850余万元。我们审查了挖掘机的发票、合格证等材料的原件,我们留了发票的复印件,合格证是原件。我们还根据发票及合格证与挖掘机实物对照查看过。融资物不能再质押,那样物权就有问题了,但赵玥给我们的解释是,他们公司融资的车就直接给客户,不会在停车场,在停车场的都是他们公司自己的车,并且他们提供了发票及合格证,我们都核对了,都是一一对应的,我们最终也确定质押物是没有融资的。(2)张某丙的证言:2013年3月,新悦公司的付正祥和融资公司的一××带来一些空白合同,我就在上面签了名字,没给我合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了一台GC498**/J6FD0039挖掘机,总价款220多万元,首付款20万元,以后每月付5万元左右,要求我向赵某甲的农行账户62×××18付款,截至目前我又向赵某甲账户打款39万元。(3)王某乙的证言:2013年3月份,我从新悦公司以租赁的方式租赁一台型号GC498LC-8的挖掘机,价值270万元,我付了首付租金20万元,通过赵玥联系北京的一个融资公司融的资,合同都在新悦公司,我按赵玥的要求每月向赵某甲的农行账户还款。(4)郭某乙的证言:2013年秋,我从新悦公司购买一台GC228**/J5SD0343挖掘机,价格80余万元,首付5万元给了新悦公司的业务员,期间我给融资公司1万元,打给新悦公司业务员1万元,购买时我和新悦公司签了合同,但合同没给我,购买时新悦公司介绍了北京的一家融资公司,我通过新悦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融资手续,融资款没有还清。(5)杨某乙的证言:我是山西省太原市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总经理助理。2011,新悦公司在我行第一次贷款,后来续过好几次,最近一次是1200万元的承兑,是赵玥来谈的,有时也有他们公司的财务人员,到期日是2014年9月25日,已经逾期了,一分钱没有还。贷款时新悦公司提供了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企业财务报表还有贸易合同等一些资料,提供了1600万元左右的挖掘机作质押,赵玥还让山重建机的一个姓崔的人专门来给我们解释,说公安局来查新悦公司是因为厂家回购出现了问题,与其他单位有纠纷,并且已经解决了。赵玥、赵某甲及新悦公司没有给我说过抵押的挖掘机融资的事情,我们要求抵押物是没有法律缺陷的,不允许重复抵押。挖掘机的合格证都是原件,是我们去新悦公司找赵玥拿的,我们对着合格证逐一看了挖掘机,都对应,发票是同一型号的,但不能一一对应。合格证都在监管公司,我们审查的发票原件,但留的是复印件。(6)刘某乙的证言:新悦公司在中国银行山西分行营业部有300万元的贷款,赵玥准备好合格证和发票,让我送给了田某。在晋城银行山西分行有承兑,赵玥准备好发票和合格证后,让我送给了杨某乙。(7)刘某戊的证言:2013年7月,我通过新悦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了两台GC378L**型号的挖掘机,每台裸车价157万元,利息和手续费20万左右,两台车的首付租金是20万元,我付了4万元的定金,用银行卡支付到新悦公司指定的账号16万元,新悦公司的小王让我签了融资租赁合同,我也和新悦公司签了分期还款合同,每月向新悦公司指定的账号汇款,后来我身份证丢了,就让我妻子孙雪梅作为承租人。2、鉴定意见:(1)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文)字[2015]46号鉴定文书:证明新悦公司提交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产品合格证(除未提供的GC458LC-8/J6ED0071外),其带有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印文的液压挖掘机产品合格证与真实印章印文不同,均系伪造。936C/110376、936C/110372、936C/110310盖有山重建机质量保证部,GC498LC-8/J6FD0037、GC498LC-8/J6FD0020、GC378LC-8/J6CD0033、GC378LC-8/J6CD0018等盖有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的合格证均系伪造。(2)临沂市公安局(临)公(刑)鉴(文)字[2016]04号印文鉴定书:证明新悦公司提供给晋城银行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所使用的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3、书证(1)新悦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的证据:①晋中银营新悦借字2013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汇兑支付凭证:证明2013年12月2日,新悦公司以购买山重建机的工程机械为由,用自有存货挖掘机提供抵押,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贷款300万元。②晋中银营新悦抵押2013001号动产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工商万抵字(2013)00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清单、动产监管三方协议、监管物置换申请、确认书及发票、合格证:证明新悦公司以一台GC458**-8/J6ED0071、四台GC498**-8(机号J6FD0016、J6FD0039、J6FD0048、J6FD0042)挖掘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总价值771.79万元,上述5台挖掘机交第三方太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监管。2014年3月31日经三方确认,将其中一台GC458**-8/J6ED0071更换为一台GC498**-8/J6FD0036。2014年6月26日经三方确认,将GC498LC-8/J6FD0036更换为一台GC228**-8/J5SD0441、一台GC228**-8/J5SD0343、一台G×××××-8/J5LD0225。实际抵押的为四台办理了抵押登记的GC498LC-8(机号J6FD0016、J6FD0039、J6FD0048、J6FD0042)以及未办理抵押登记的GC228LC-8/J5SD0441、GC228LC-8/J5SD0343、GC138-8/J5LD0225挖掘机。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出具的证明:证明新悦公司的一年期贷款300万元于2014年11月18日到期,截至2014年11月19日,有本金289.583743万元、利息3.91913万元尚未偿还。(2)山重建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挖掘机合格证印章印鉴印模:证明新悦公司私刻山重建机公章及其工作人员私章,伪造工业品买卖合同和山重建机GC498LC-8/J6FD0016、GC498LC-8/J6FD0039、GC498LC-8/J6FD0048、GC498LC-8/J6FD0042、GC498LC-8/J6FD0036、GC228LC-8/J5SD0441、GC228LC-8/J5SD0343、GC138-8/J5LD0225挖掘机的8张合格证,真实的合格证在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存。(3)真实合格证复印件:证明新悦公司在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贷款所涉8台挖掘机(除GC458LC-8/J6ED0071外)的真实合格证情况。(4)真实工业品买卖合同、整机接收单:证明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买卖挖掘机的真实合同情况,其中GC458LC-8/J6ED0071于2013年7月7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1730000元;GC498LC-8/J6FD0016于2013年4月13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1825000元;GC498LC-8/J6FD0039、GC498LC-8/J6FD0042于2013年4月18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均为1825000元;GC498LC-8/J6FD0048于2013年4月6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1825000元;GC498LC-8/J6FD0036于2013年4月1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1825000元;GC228LC-8/J5SD0441于2013年7月4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685000元;GC228LC-8/J5SD0343于2013年7月11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685000元;GC138-8/J5LD0225于2012年10月8日卖给新悦公司,价款499000元。(5)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调取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回购通知书等资料:证明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挖掘机、新悦公司取得融资款的事实,其中张某丙于2013年3月21日承租GC498LC-8/J6FD0039,融资金额189万元;王某乙于2013年3月21日承租GC498LC-8/J6FD0042,融资金额189万元;郭某乙于2013年9月16日承租GC228LC-8/J5SD0343,融资金额76.5万元。(6)新悦公司在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办理银行承兑的证据:①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2013年货融质字第008号货押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证明新悦公司提供价值1718.22万元的15台挖掘机(具体为GC458LC-8/J6ED0008、JCM936D/L1CD0035、JCM936D/L1CD0028、JCM913D/L0LD0186、GC88-8/J5JD0131、JCM933D/L1BD0040、GC498LC-8/J6FD0006、GC498LC-8/J6FD0020、GC498LC-8/J6FD0025GC498LC-8/J6FD0027、GC228LC-8/J5SD0070、GC228LC-8/J5SD0088GC228LC-8/J5SD0092、GC378LC-8/J6CD0073、GC138LC-8/J5LD0010)作为质押物,由山西龙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监管,后置换为18台挖掘机。②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2013年货融授字第008号货押融资授信合同:证明该合同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授信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授信额度1200万元,质物交由山西龙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进行监管并由其出具相关保管凭证。③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2013年质字第008号质押合同:证明2013年10月18日,新悦公司担保债权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签订的在1200万元最高额内的所有借款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新悦公司保证是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押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新悦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挖掘机评估价值为1718.22万元。④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2013年高保字第1021000190、19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证明赵玥、赵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分别为新悦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1200万元最高额担保。⑤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2014年银承字第0325000125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承兑清单、承兑汇票复印件、晋城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合同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新悦公司交纳保证金1200万元后,取得承兑汇票2400万元,收款人为山重建机,出票日期2014年3月25日,到期日期2014年9月25日,发生逾期至今。(7)山重建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2014年度,在山重建机与新悦公司业务往来财务账中,未有新悦公司开具的晋城银行1200万元承兑汇票的入账记录。(8)山西龙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提供的合格证复印件:证明置换后的用于质押的18台挖掘机合格证原件存放于其公司,具体为JCM933D/L1BD0040、GC88-8/J5JD0130、GC88-8/J5JD0191、JCM913D/L0LD0186、GC88-8/J5JD0131、GC228LC-8/J5SD0088、GC498LC-8/J6FD0025、GC208-8/J5QD0214、JCM936C/110376、JCM936C/110372、GC498LC-8/J6FD0037、GC228LC-8/J5SD0092、GC498LC-8/J5SD0027、JCM936C/110310、GC498LC-8/J6FD0020、GC138-8/J5LD0010、GC378LC-8/J6CD0033、GC378LC-8/J6CD0018。(9)扣押车辆统计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上述用于质押的18台挖掘机于2014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另外还扣押了GC88/J5JD0018、GC258LC/J5YD0059(J5YD0067、J5YD0060)、GC378LC/J6CD0081、JCM936C/110368等6台挖掘机,现存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24台挖掘机不包含新悦公司在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贷款时所涉9台挖掘机。(10)山重建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挖掘机合格证印章印鉴印模:证明真实印章印鉴的印模情况,新悦公司提供给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18台挖掘机合格证,其中GC378LC-8/J6CD0018、GC378LC-8/J6CD0033、GC498LC-8/J6FD0020、GC498LC-8/J5FD0037、GC228LC-8/J5SD0088、GC228LC-8/J5SD0092、936C/110372、936C/110376、936C/110310等9台是伪造的,其余9台的真伪直观上暂时无法辨别。(11)山重建机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11-2014年新悦公司经销山重建机车辆明细:证明质押给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GC228LC-8/J5SD0088、GC498LC-8/J6FD0025、GC498LC-8/J6FD0037、GC228LC-8/J5SD0092、GC498LC-8/J5SD0027等5台挖掘机不在165台挖掘机销售记录中,均为样机,所有权属山重建机。(12)山重建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真实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整机接收单:证明新悦公司质押给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GC138-8/J5LD0010、GC88-8/J5JD0130、GC88-8/J5JD0191、GC88-8/J5JD0131、913D/L0LD0186、933D/L1BD0040、GC208-8/J5QD0214等7台挖掘机为2012年前出售给新悦公司,均为分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新悦公司拖欠巨额货款未付,所有权仍属山重建机。(13)山重建机的情况说明及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证明936C/110376、936C/110372、936C/110310、GC498LC-8/J6FD0020、GC378LC-8/J6CD0033、GC378LC-8/J6CD0018等6台挖掘机在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所有权属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格证原件一直在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管。4、视听资料扣押挖掘机停放场所实物照片一宗: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挖掘机及存放现场的基本情况。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玥的供述和辩解:是我联系的银行贷款,新悦公司财务部和合同部有专门跑银行的,也包括刘某乙。新悦公司在中国银行有贷款300万元,车及合格证都给了中国银行;在晋城银行办理承兑1200万元,钱都付给山重建机了,质押物是挖掘机,由保管公司保管,都没有办理过融资租赁。我不知道为什么有假的合格证,也许是业务员弄的。本案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山重建机的控告书:证明2011年以来,新悦公司及其负责人赵玥、赵某甲为达到非法占有山重建机的货款或挖掘机的目的,采用虚构客户、私自更换铭牌、截留客户资金方式,骗取山重建机回购款359.90995万元、合计价值957万元的挖掘机7台,通过相同诈骗手段经营山重建机的挖掘机数十台,均造成山重建机面临承担巨大损失的状况。2、山重建机出具的说明、山重建机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山重建机是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66号。山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是山重建机的全资子公司,其产品由山重建机对外销售。3、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证明2015年3月24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兴安化工厂俱乐部门口将被告人赵玥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同年4月2日经批准解除羁押,由临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押解带走。4、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赵玥的身份情况,系成年人。5、企业档案信息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新悦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9日,营业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赵玥持股比例46.67%、赵某甲持股比例53.33%,法定代表人赵玥,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闫家沟迎泽西大街南侧。6、房屋租赁合同及麻永茂亲笔证言一份:证明新悦公司办公地址系赵某甲租用麻永茂的房屋,赵某甲的父亲(赵贵生)已将房屋内所有东西拉走。7、新悦公司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山重建机与新悦公司的还款协议书、会谈备忘录,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悦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逾期管控事宜备忘录,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重建机、新悦公司三方年终总结交流会议纪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五份民事判决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民事起诉状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以证明新悦公司与山重建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履行即可,不是合同诈骗,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间也是合同关系,担保方式不仅仅是质押(抵押),银行已按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不是骗取贷款。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悦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玥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勋、朱梓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新悦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贵生、辩护人赵国强,被告人赵玥及其辩护人高子杰、王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悦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赵玥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对被告单位合同诈骗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论处。被告人赵玥伪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罚即可,不再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处罚。被告单位新悦公司、被告人赵玥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因扣押财物未随案移送,应由扣押机关处理。被告人赵玥不仅本人积极实施犯罪,还授意、指挥单位的职工参与实施犯罪,主观上的明知和故意是明显的;即使当事人选择用民事方式解决纠纷,司法机关仍有权依法查处犯罪,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财物,酌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山西新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一百八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4年3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单位山西新悦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赵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山重建机有限公司687.6万元、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620.5万元。四、扣押的24台挖掘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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