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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2012年7月3日因本案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3月13日,公诉机关因补查证据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补查完毕后,本院继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子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已大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已大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长:许成信
审判员:史红
审判员:王清杰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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