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别名朱国庆,无业。2015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焕平,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刘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枣庄市声望水泥有限公司财产处理存在争议,公司股东韩广英与其他股东胡某、周某等人产生纠纷。2014年4月4日上午,被害胡某、周某等驾车至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上道沟村的枣庄市声望水泥有限公司,在门口北侧20余米处守候,阻止韩广英等人变卖公司资产。同日15时许,董龙刚(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某与同案犯时成文、倪广鹏、毛安营(以上3人均已判刑)、李丹丹(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驾车碰撞、扔砖块、脚踹等方式将胡某的奥迪汽车撞坏、砸毁,并持石块追打胡某、周某,将二人打伤。经鉴定,周某身体的所受损伤为人体轻微伤,车辆被损毁价值为381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同案犯倪广鹏、时成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且出具了谅解书,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审 判 长 孟 纯 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 人民陪审员 陶 涛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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