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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光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研究生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孟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莲芬,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秋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兆民、刘福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庆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郭永亮,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3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人李某某民事案件时,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1突发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等人强行冲进郓城县人民法院大门口,声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把人打死,使用高音喇叭喊话、追逐、围攻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闹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办公秩序,造成交通严重拥堵,在法院允诺支付人民币65万元后遂撤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之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应定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郓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具有明显错误和不当之处。3、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孟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孟稳是从犯。2、被告人赵孟稳具有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3、郓城县人民法院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秋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秋云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秋云是从犯。3、郓城县人民法院具有一定过错。4、被告人李秋云具有认罪、有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郭庆岭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庆岭具有自首情节。2、郓城县人民法院、郓城县公安局应对不当,对案情恶化、影响的扩大有一定作用。3被告人郭庆岭具有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10时许,郓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李某6、袁某等人,因申请执行人郭征兵申请执行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至郓城县黄安镇于楼行政村老陈庄村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传唤,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1从大门口跟随执行人员到被告人李某某住所,在等待被告人李某某穿衣服期间,李某1突然晕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听到声音后出门发现李某1倒在地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13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及李某2、王某1、任某1等家人赶至郓城县人民法院,声称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把人打死,采用纠缠法院工作人员、办公楼大厅哭闹、被告人李秋云爬到楼顶以跳楼相威胁等方式闹事,在向法院讨要说法无果后,被告人李秋云等人继续留在楼顶哭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郭庆岭及其家人回家商定,天亮后叫上更多的人制造影响,向法院施加压力。2016年9月14日7时许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郭庆岭及其亲戚、朋友多人陆续聚集在郓城县人民法院,采取抬棺材、烧纸钱、拉横幅等方式堵住郓城县人民法院大门,被告人李某某、郭庆岭及在楼顶的被告人李秋云等人拿喇叭喊“法院的人打死人了”等口号,部分人员不听门口保安劝阻,进入法院内烧纸钱、用喇叭喊话等方式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办公秩序。期间在法院大门前的郓州大道上拉起书写“郓城县人民法院暴力执法打死六十一岁老人。严惩杀人凶手,请政府还老人一个清白”等字样的横幅,将郓州大道东西方向堵住,造成交通严重拥堵达数小时。2016年9月15日凌晨,经多方协商,郓城县人民法院允诺并支付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一方人民币65万元等,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遂从郓城县人民法院撤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赵孟稳、李某某、李秋云、郭庆岭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9日,郓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抓获。(三)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郓商初字第606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菏商终字第408号及郭征兵执行申请书、郓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及执行方案等,证实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返还给郭征兵购车款10万元及利息,李某某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征兵申请法院对判决所确定履行义务执行情况。(四)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转账支票、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实2016年9月18日郓城县会计结算中心向赵保连尾号8817账户转入人民币65万元,同日该账户向王某1尾号8319账户转账30万元,次日转账35万元,王某1账户被郓城县公安局冻结65万元。(五)郓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3日下午4时许,李某某家人到法院后,在楼顶制造影响,李某某抓住院长张万松吵闹纠缠,十余人在一楼大厅、楼上吵闹,9月14日,李某某等几十人在法院大门口聚集,扯条幅、烧火纸、利用棺材堵法院大门,造成220国道交通阻塞,严重影响法院办公秩序,2016年9月15日早晨5时许,为了防止楼上人员出现意外,答应其要求给65万元钱后,李某某及其家人从楼上下来并离开。(六)郓城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3日16时许,郓城县公安局出警后,民警看到郓城法院办公楼上有人站着。9月14日早晨7时30分左右,法院大门口聚集几十人扯条幅、烧火纸、棺材堵大门、堵大道,造成交通阻塞,巡警、特警、交警等三百余警察维持现场秩序至2016年9月15日早晨5时。(七)悔过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二、证人证言(一)证人王某1(被告人李某某丈夫,李某1女婿)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9月13日晚上到的郓城县人民法院,看到李秋云、王建国、郭某1在法院楼顶上,14日凌晨回到家中与郭庆岭、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等家人商定采取披麻戴孝、让楼顶的人造声势、在门口拉扯横幅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早上6时许,30余人赶到法院,拉横幅阻挡法院门前公路、将棺材停放在门口烧纸、持喇叭喊话等,14日下午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15日5时在法院答应给65万元后撤离。期间其妻子李某某言词比较激动,也比较积极。(二)证人王某2(曾用名王建国,李某1女婿)证言,证实因其岳父李某1死亡的事,2016年9月13日至15日,其和妻子李秋云、女儿郭某1在郓城县法院楼顶采取跳楼、戴孝、用高音喇叭喊话、撒火纸等方式给法院施压、闹事,李某某组织其他家人用棺材堵法院门口、扯横幅、烧火纸、堵截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闹事。(三)证人任某1(李某1女婿)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晚上,因其岳父李某1的事赶到郓城县法院,经商议,次日6时许,家人、亲戚、朋友等采取披麻戴孝、烧纸、拉横幅、抬棺材、上楼顶等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直到15日5时许,法院答应给钱后撤离。(四)证人李某2(李某1大女儿)证言,2016年9月13日,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其弟弟李某某案件时,父亲李某1突然倒地死亡,其和李某某等家人到法院讨要说法,李秋云去了楼顶,次日凌晨,家人商议天亮后继续向法院施加压力,8时许,其赶到法院,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郭庆岭等人采取拉条幅堵路、法院门口烧纸、抬棺材堵大门、李秋云等人上楼顶等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15日5时许,法院允诺给65万元钱后撤离。(五)证人李某3(李某1侄子)证言,2016年9月14日,因其叔叔李某1的事,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郭庆岭等人采取拉条幅、棺材堵法院大门、烧纸、高音喇叭喊话、李秋云等人在楼顶撒纸钱等方式制造影响,15日5时许,法院允诺给钱后撤离。(六)证人杨某1(李某1外甥女)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因其姥爷李某1死亡的事,李某某等家人在郓城县法院用棺材堵大门、拉条幅、拿着大喇叭喊话、上楼顶等方式给法院闹。(七)证人朱某(被告人李某某之妻)证言,证实因其公公李某12016年9月13日突然死亡的事,其和李某某、李秋云等人赶到法院,李秋云上楼顶哭闹,当天协商未果,次日,其和郭庆岭、赵孟稳、李某某等人到法院,用棺材、拉条幅堵法院门口,其和李某某拿着喇叭喊叫,李秋云在楼顶大声哭闹。当时人很多,围观的人也很多。(八)证人李某4(被告人赵孟稳之妻)证言,2016年9月13日,得知其父亲去世后,与李某某、赵孟稳赶到法院,李秋云等人在楼顶站着,其和李某某抓住院长的胳膊不让走开。次日其和赵孟稳到法院后,看到门口围着很多人,李某2等在法院门口烧纸,过了一会将棺材停放在法院门口,后来其和李某某、赵孟稳等人拉条幅堵住法院门口、220国道,李秋云等人继续在楼顶上,15日凌晨法院答应给65万元后离开。(九)证人郭某1(李某1外甥女)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因其姥爷去世的事,赶到郓城法院,在楼顶上找到哭闹的李秋云,次日七八点钟,法院门口聚集很多人,9月15日凌晨,法院工作人员说事情解决完了,其和李秋云、王某2便离开。(十)证人侯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受陈某2安排将棺材堵在法院门口,看到有很多人在法院门口披麻戴孝,烧纸钱、拉条幅堵公路。(十一)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因李某1去世的事,跟着其丈夫王某3到了法院,看到李某某、李秋云等人在一楼烧纸,后来去了楼顶喊“法院打死人了”,18时许,李某某等人到了法院,抓住院长哭闹不松手。次日6时许,李某某让其和几个妇女坐车去法院,到了法院看到李某某、赵孟稳等人拉条幅把法院门前的环路堵住了,一辆拉着棺材的车停在法院门口,李秋云等人在楼上站着不下来,李某某拿着喊话器吵骂。15日5时许,跟着其丈夫王某3离开法院。(十二)证人王某3(李某1仁兄弟)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因为李某1去世的事,与其妻子孟某一起赶到郓城法院,看到李某某、李秋云等人在法院门厅烧纸,后来去了楼顶,18时许,李某某、赵孟稳等人到了法院,李某某抓住院长的胳膊不放,当日商谈未果,次日6时许,其和孟某到了李某某家,看到门口有五六十人,李某某安排人上车去法院,在法院李某某、赵孟稳等人拉着条幅把法院门前的环路堵住了,后来经劝说撤了条幅,一辆拉着棺材的车停在法院门口,李某某拿着喊话器喊“法院打死人了”,与法院协商好后离开。(十三)证人徐某(李某1弟媳)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因李某1的事去了法院,看到李秋云在楼上站着。次日在郓城法院门口,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等人拉条幅把路堵上了,门口停放着棺材,有人在烧纸,李秋云、李某某拿着喇叭喊,大致意思是“法院打死人了”。(十四)证人李某5(李某1弟弟)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其和郭庆岭、王建国到了法院,看到李秋云在楼顶哭喊,其他人向法院要说法,次日6时许,受李某某安排购买了白布,按照任某1的意思让丁某写的横幅,看到很多人在法院门口烧纸,两个横幅拦在法院前面的马路上,棺材堵住法院的大门,李秋云在楼顶。9月15日凌晨5时法院答应给65万元后撤离。(十五)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早晨,受李某5邀请,按照任某1的意思写了两个条幅,大致意思是“郓城县人民法院暴力执法打死六十一岁老人”、“严惩杀人凶手,请政府还老人一个清白”。(十六)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晚上9时许,其看到法院里面很多人,楼上也有人。次日8时许到了法院,看到两个条幅把路堵死了,将李某某要买的喇叭给了李某某二姐,李某某嫌喇叭不够响,其又买了大音箱,法院门口有人披麻戴孝烧纸,棺材堵住法院大门。(十七)证人于某(村支书)证言,2016年9月13日下午受领导安排协调李某1死亡的事,到郓城法院后看到几个人在楼顶大声喊叫闹事。次日9时许到法院后,看到李某某很多家人身穿孝衣拿着喇叭在法院门口喊叫、门口有很多纸灰、棺材和条幅堵住法院门口。9月15日凌晨达成协议后,李某某家人撤离。(十八)证人陈某1(村主任)证言,2016年9月13日下午到法院协议李某1死亡一事,看到李某某家人在门口烧纸钱,几个人在楼顶大声喊叫闹事,李某某拉着院长的胳膊不让离开。次日9时许再次到法院时,看到李某某很多家人穿孝衣在门口烧纸钱、拿着喇叭大声喊叫、棺材堵住门口,很多村里的人也跟着闹事,后来听说李某某家人拿着横幅把法院门前的公路堵死。15日凌晨协商给李某某家人65万元后才算完事。其将65万元给了李某某家人。(十九)证人王某5(李某某仁兄弟)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法院架势,驾车与顺子、陈迎会赶到后,看到有在公路拉条幅的、有烧纸的、有在楼顶大声叫喊的,还有一副棺材堵住法院门口。(二十)证人平某(王某5之母)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因李某某父亲死亡的事到的郓城法院,看到李某某的家人在公路上扯条幅、用棺材堵大门、拿着喇叭喊叫等方式闹事。(二十一)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李某1的女儿李某4让其打电话订的棺材,后来堵在法院大门,看到李某某的家人在法院闹事。(二十二)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其驾车带着刘得仓父母及王某4去郓城法院,其看到李某某家人扯条幅堵路闹事。(二十三)证人曹某、唐某(法院保安)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下午,前后十人左右到法院烧纸、上楼顶喊叫闹事,次日,又来了很多人,用棺材堵住法院门口、烧纸、拉横幅、拿喇叭喊叫等方式闹事,部分人员不听劝阻,进入法院。(二十四)证人刘某2(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下午,李某某家人到法院闹,其中死者二女儿抓住张院长不让离开,部分人员闯进会议室对开会的领导辱骂,次日40人左右在法院门口烧纸、拉横幅、抬棺材堵大门、拿喇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闹事。(二十五)证人杨某2(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李某某家人在法院门前烧纸、拉横幅、以跳楼相威胁、抬棺材堵大门等方式闹事,造成法院一整天车辆无法正常出入,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二十六)证人任某2、刘某3(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下午,李某某家人有的在法院大厅烧纸,有的在楼顶哭闹,次日,采取在法院门前烧纸、拉横幅、抬棺材堵大门等方式闹事,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二十七)证人李某6、袁某、高某1、宋某1、高某2、郭某2(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在李某某家中执行其案件时,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年龄较大的男子(李某1)突然歪倒。(二十八)证人杨某3、闫某、姜某、李某7、宋某2、樊某(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至15日凌晨,李某某家人到法院闹事,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二十九)证人杨某2(法院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其拍摄了李某某等人闹事的视频,联系郓城县百度贴吧吧主吕某将诋毁法院的视频删除。(三十)证人吕某证言,证实李某某等人在法院闹事的很多视频发到了郓城百度贴吧,法院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后,对视频、帖子进行了删除。(三十一)证人吴某(联合工作组成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3日下午至15日凌晨,李某某家人在法院门口烧纸、扯横幅堵路、抬棺材等方式闹事,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办公。三、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烧纸、扯横幅、喇叭喊话等现场情况。四、辨认笔录,经依法组织辨认,侯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订棺材的人。五、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9月13日上午,郓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其与郭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其父亲李某1在执行现场突发死亡,当日下午,其伙同家人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等人赶至郓城县人民法院,采取找领导、烧纸、堵大门、爬楼顶等方式讨要说法未果后,于次日带棺材、孝布、条幅,在法院大门进行围堵,至15日凌晨在法院允诺给其65万元钱后撤离。(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9月13日其得知父亲李某1去世后,与赵孟稳、李某4下午5时30分许赶至郓城法院,抓住院长的胳膊要说法,当日协商未果,晚上回家后,一家人商定第二天准备条幅、孝衣、纸钱、棺材向法院要说法。14日8时许,采取棺材堵法院门口、赵孟稳等人烧纸钱、拉横幅、拿喇叭喊话、李秋云等在楼顶、还有几个老太太坐在路中间等方式向法院施压,9月15日凌晨法院允诺给65万元后撤离。(三)被告人赵孟稳供述,证实2016年9月13日下午到了法院后,其和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向院长讨要岳父李某1死亡的说法,当日未果,回家后,一家人商定天亮后多去人,制造声势。14日7时许,其和二三十人左右到了郓城法院,与郭庆岭、李某某等人拉条幅堵住法院大门,后又将南环路堵住,期间李某某等人用喇叭喊话,李某某妻子等人在法院门口烧纸,楼顶上的人也用喇叭喊话、撒火纸,并用棺材堵住法院大门。9月15日凌晨4时许,在法院给了答复后才撤回。(四)被告人李秋云供述,证实2016年9月13日因其父亲李某1死亡的事,和李某某等家人到郓城法院要说法,后来爬到楼顶,期间拿着喇叭喊“法院的人打死人了”等,9月15日凌晨4时许,得知与法院达成协议后下楼。(五)被告人郭庆岭供述,证实2016年9月13日因其岳父李某1的事和李某某夫妇、李秋云夫妇、赵孟稳夫妇等人到郓城法院讨要说法,当日协商未果,回家后购买了白布,次日穿上孝服随他人一起赶到郓城法院,看到一个横幅和一副棺材堵在门口,家人在门口烧纸,李某某用喇叭喊话,其也用喇叭喊“杀人犯法,杀人者逍遥法外,要求政府还我们公道”,至9月15日凌晨4时许,法院同意赔偿65万元后撤离。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意见,经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特殊形式,鉴于法益侵害程度的严重性,而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聚集多人强行堵塞、进入郓城县人民法院,致使郓城县人民法院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机关权威,其行为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具有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郓城县人民法院、郓城县公安局存在明显过错和不当的意见,经查,事发后,郓城县人民法院、郓城县公安局在处理上列被告人及其亲属非法行为中,为避免另发过激行为,采取克制措施,将克制认为过错有失偏颇,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孟稳的辩护人提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孟稳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并实施,相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作用较小,但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郓城县人民法院有过错的意见,本院意见同上,不再累述。关于被告人赵孟稳具有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秋云的辩护人提出是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秋云是被郓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9日抓获归案,不具有归案的自动性,依法不应认定自首,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秋云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并实施,相对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作用较小,但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郓城县人民法院有过错的意见,本院意见同上,不再累述。关于被告人李秋云具有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郭庆岭的辩护人提出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庆岭是被郓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9日抓获归案,不具有归案的自动性,依法不应认定自首,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郓城县人民法院、郓城县公安局应对不当,对案情恶化、影响的扩大有一定作用的意见,本院意见同上,不再累述。关于被告人郭庆岭具有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生、孔德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光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彭剑、被告人赵孟稳及其辩护人李莲芬、被告人李秋云及其辩护人张兆民、刘福银、被告人郭庆岭及其辩护人郭永亮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赵孟稳、李秋云、郭庆岭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责令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被告人赵孟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被告人李秋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被告人郭庆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二、冻结在案的人民币65万元,由冻结机关郓城县公安局退还郓城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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