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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张XX
潘芸(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农民。2011年4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12月3日将张XX抓获,同年1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芸,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诉字第(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华、代理检察员李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潘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对其从轻判处。张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所犯的新罪,数罪并罚。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尚好,又配合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张XX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1)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对张XX判处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对其从轻判处。张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所犯的新罪,数罪并罚。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尚好,又配合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张XX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1)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对张XX判处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止)。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审判员:田秋玲

书记员:杨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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