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纳新,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兆刚,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刘纳新、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姜兆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孟某共谋后在淄博市张店区华夏国际1412房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多次组织他人打德州扑克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某负责日常管理。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28日,该赌场共收取赌资228000元,抽水营利3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已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材料、办案说明、赌资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人刘某甲、乔某、国某、王某、李某甲、蔡某、侯某、宋某、李某乙、戴某、孙某、白某、吕某、刘某乙、钟某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及收缴物品清单、照片、交易明细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供述及身份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孟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马某、孟某、杨某非法所得36500元上缴国库。
三、所扣押的筹码、扑克牌及与赌博有直接关系的物品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崔洪栋 人民陪审员 石秉洁 人民陪审员 徐 亮
书记员: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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