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晋某
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某,系聋哑人。2010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及其辩护人杨李影、手语翻译陈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在本市小雁塔站窜上32路公共汽车,在车上盗窃刘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抓获,追回赃款已发还失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晋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晋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晋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且系聋哑人,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晋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聋哑人,此次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物已全部追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晋某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晋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聋哑人,此次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物已全部追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晋某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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