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高某
樊某
鄢某
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郭某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村民。2011年2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村民。2011年2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鄢某,村民。2011年2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村民。2011年2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樊某、鄢某、郭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调取新的证据,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30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高某、樊某、被告人鄢某及其辩护人李有法、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樊某、鄢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鄢某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樊某、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樊某、鄢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鄢某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樊某、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审判长:鲁向阳
审判员:崔来军
审判员:周琪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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