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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莱西市。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大清、丁玉虎,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大清、丁玉虎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2017年1月13日,经被告人王某同意,王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万元,肇事车辆车主郭某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万元,均即时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书面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和解协议及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

书记员: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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