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人杨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人杨某某、杨招故意伤害一案,由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兴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 波 审 判 员 张业贵 人民陪审员 赵家志
书记员:艾丽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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