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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程、秦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自诉人唐建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绵阳高新区,住绵阳高新区。
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籍贯四川省盐亭县,户籍所在地绵阳高新区,住绵阳高新区。
辩护人王定伦,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籍贯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舟曲县,住绵阳高新区。
辩护人李明春,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唐建琼于2018年3月7日以被告人王程、被告人秦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自诉人唐建琼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丈夫即被告人王程与被告人秦某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起诉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唐建琼对被告人王程、被告人秦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袁福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立
人民陪审员 勾晓明

书记员: 黄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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