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旬阳县。2017年8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亮,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旬阳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陕0928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损失费用120000.00元;由被告人李某赔偿不足部分659637.7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李某,听取了辩护人及代理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小宁
审判员 张教辉
审判员 朱丹丹
书记员:华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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