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被害人江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被害人江某2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被害人江某2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4,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被害人江某2二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5,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被害人江某2三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6,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被害人江某2四女。法定代理人江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外祖父。委托代理人江某7,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陈某1次女。委托代理人沈消、卫书松(实习),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2017年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大同镇清泉村**组。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兄。指定辩护人曾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外出回家时因夫妻双方闹离婚,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江某2不让陈某某进屋,进而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亲戚到场劝说并报警,出警民警到场劝说后各自离开。当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准备上二楼睡觉时,江某2堵住房门不让进屋,陈某某翻窗进屋后与妻子江某2再次发生口角并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江某2倒地,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用左手按住江某2的头面部,右手掐住江某2的颈部,直至江某2嘴角、鼻子出血后才松手。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大同派出所投案,大同派出所民警随即拨打120对江某2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江某2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竟杀死其妻,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617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2648元(江某1102816元、陈某1145656元、江某342840元、江某451408元、江某568500元、江某6111384元)、死亡赔偿金187920元,共计756745元。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本案属杀亲案件,被告人系激情杀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目前的家庭现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外出回家时,其妻江某2以二人闹离婚为由阻止陈进屋,进而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亲戚、出勤民警劝说缓和矛盾。当晚23时许,陈某某准备上楼睡觉时,江某2堵住房门不让进屋,陈某某翻窗进屋后与江某2再次发生口角并撕扯,撕扯过程中江某2倒地,陈某某用左手按住江某2的头面部,右手掐住江某2的颈部,直至江某2嘴角、鼻子出血后才松手。作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大同派出所投案,民警随即拨打120对江某2进行抢救,后江某2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江某2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110接警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20接警记录证实,2017年2月7日大同派出所接陈某某投案电话,称其将妻子江某2掐死,民警出警后证实江某2已死亡,公安机关遂对本案立案侦查。2、办案说明两份,证实陈某某于2017年2月7日1时42分主动到恒口分局大同派出所投案自首;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卷中记录材料有江某2、江某2、江树燕都属同一人,以户籍证明为准。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安葬证明,证实被害人江某2尸体已安葬处理。5、证人陈某2证实,2017年2月6日天快黑的时候,他三兄弟陈某3打电话说老幺(陈某某)回来了,媳妇不让进屋,让他们过去劝劝。他就和儿子陈某6、兄弟陈某4一起到陈某某家,当时陈某3和弟媳陈某5已经在场了,江某7、周某1和廖某1都在帮忙调解。他们到后,江某2的母亲陈某1就抱住陈某4的腿,说陈某4用脚踢他家的卷闸门。他去劝陈某1将两人拉开,后进屋去劝解双方。大家都在说,周某1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后,就劝解陈某某和江某2,让两人暂时分开先冷静下,劝他弟陈某某当晚别在家里住。之后他们和派出所同志一起走了。他和陈某4、陈某6到陈某3家坐了一小时,就朝家走。快到家,他看见手机上有陈某某的未接来电,回拨过去,陈某某给他说其人在大同街口。紧接着,陈某4从他手上拿过电话,电话里陈某某说刚才和媳妇扯筋了,把江某2给拘死了,现在要回山上清泉老家自杀。陈某4一听赶紧让陈某某投案自首,他也劝陈某某到派出所自首。陈某某听后啥也没说,就把电话挂断了。过了没3分钟左右,他又给陈某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陈某某说其已经到派出所了,就把电话挂断了。6、证人陈某7证实,2016年2月6日15点左右,四弟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从咸阳回来了。他知道陈某某和江某2近期为离婚闹矛盾,他就劝陈某某不要急着回江某2家,陈某某还说路上遇见其岳母,还打招呼说笑了,其在外甥女胡龙菊家吃完饭回家看一下,之后就挂了电话。2017年2月7日0时10分左右,他接到陈某某电话,说其把媳妇江某2给拘坏了,他当时一听气坏了,就赶紧劝陈某某去自首。陈某某说其手机快没电了,还说娃受罪了就把电话挂了。7、证人陈某1证实,2016年10月份,她问陈某某要生活费,一个月500元,陈某某给了600元就自己悄悄跑了。再见到陈某某是2017年2月6日14点左右,她在街上看见陈某某,说了几句。18点左右,陈某某回到她们家,她女江某2因陈某某之前走没给谁打招呼气的很,就问陈某某要钥匙,不让陈某某进门,和陈某某闹起来,最后她们找邻居廖某1帮忙劝解,都劝的差不多了,陈某某的大哥、三哥三嫂、侄子一帮人到她家,来之后就砸门,砸开后相互吵。陈某某不愿意离婚,她女江某2觉得陈某某没本事坚持要离婚,在屋里争吵还发生了撕扯,当时她二女儿就报警了。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了解情况后就劝解双方冷静,双方同意后,民警和陈家的人就都回去了。之后陈某某还在家里,两人在一楼扯来扯去,陈某某将江某2头发扯着,江某2上楼后将二楼的门反锁不让陈进门,陈某某就追上去了,之后她就听到江某2说了一句“你要杀就杀”,再之后就没有声音了。她们就关门睡觉了,刚睡着民警就来了。证人陈某3证实,2017年2月6日21点左右,陈某某跟他们说回来媳妇不让进门,他和他媳妇、外甥胡某1就一起去看。到陈某某家他们还没进门,他大哥陈某2、堂兄陈某4、侄子陈某6就来了。陈某6敲江某2家的大门,江某2母亲认为陈某6是砸门,就抱住陈某4的腿,屋里的人就争吵开了,江某7就直接报警了。民警到后了解情况就劝解双方,让双方冷静后第二天在说,并建议陈某某暂时别在家里住。民警走后他们也跟着走了。江某1意思还是让江某2他们两人谈。到半夜2点左右,他就听说了陈某某掐死江某2的事。证人陈某4证实,2017年2月6日20点左右,陈某6到他家说陈某某务工回家和媳妇闹矛盾,让他一起过去看看,他就和陈某6、陈某2到陈某某家。到之后,他们见门在锁着,陈某6就敲了江家的卷闸门,开门后见江某2、陈某某、江某2的父母、妹子妹夫、陈某3、陈某5等人都在堂屋坐着。江家人怪他们敲门声音大,以为他们来闹事,江某2过来扯他毛衣,陈某1抱着他的腿,他就给解释,旁边的人就将两人拉开了。之后一屋人坐在那相互争吵,互相责怪,说了十分钟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劝解江某2和陈某某,让两人冷静考虑离婚的事,劝了一小时左右看双方冷静了就离开了,他们就跟着一起走了。之后他又去陈某3家坐了一会儿,到十二点左右他们往回走,走到家门口的时候,陈某2看手机上有陈某某的未接来电,就回拨过去问陈某某有啥事,陈某某说自己在街上,刚把江某2杀了,陈某2就赶紧让其去派出所自首。过了十分钟,陈某2又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说自己已经到了派出所,就挂了电话。证人陈某5证实,2017年2月6日20点左右,她和丈夫陈某3、侄子胡某1一起到陈某某家劝解陈某某两口子。到陈某某家一会儿,陈某2、陈某4、陈某6就来了。陈某6敲门,她给开门后,江某2的母亲就抱住陈某4的腿,以为陈某6等人砸门,就在屋里争吵起来,刚吵了几句,派出所民警来了。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在现场劝解双方,让大家都冷静,并建议陈某某先到其他地方住,双方冷静后再谈。民警走的时候他们也跟着走了。江某2父亲当时意思让江某2他们自己谈,陈某某就留在家里了。2017年2月7日早上她就听说了陈某某杀死江某2的事。证人廖某1证实,2017年2月6日19时左右,隔壁江某2的母亲到她家,说江某2和陈某某在吵架,让她帮忙劝解下。她过去后见江某2在堂屋抱住陈某某的腿,陈某某站在那没动手,她就上前劝双方。劝了十分钟,江某2才松开手,当时江某2的父母和四个女儿都在场。江某2两口子闹矛盾是因为江某2家经济困难,全家只有江某2挣钱养家,陈某某去年没挣到钱。过了一会儿,江某2的妹妹、妹夫来了,陈某某的三哥三嫂也来了。江某2的妹妹和陈某某的三嫂吵起来被旁人劝开。之后外面有人敲门,江某2的母亲开门,进来三个她不认识的年轻人。江某2的母亲说对方敲门声音大,对方一人说敲的是陈某某的门,江某2的母亲就抱住那人的腿,大家又上前将双方劝开。之后她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她就听说江某2去世的消息。证人胡某2证实,2017年2月6日21点左右,他舅陈某3打电话说陈某某和江某2闹矛盾,不让陈某某进屋,让他一起去看一下。到那后他一直在门外站着没进屋,后来警察来了他和民警一起进屋,见江某2、陈某某、江某1、陈某1、江某7、陈某2等人都在堂屋坐着。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就现场调解,劝双方冷静考虑离婚的事,并建议陈某某先到其他地方住,冷静后再谈。劝了一个多小时,看双方没有继续吵了,民警就离开了,他们也跟着走了。证人陈某6证实,2017年2月6日下午,他四爹陈某某给三爹陈某3发短信说江家不让他进屋。大概20点左右,陈某3过来找他爸让过去看看,他就骑车带着他爸、堂叔陈某4一起到江某2家。到之后见江家门关着,屋里吵得闹哄哄的,他们就敲门。门打开后,江某2的妹夫出来看以为他们来扯筋,江某2和其母亲走到门口,一把扯住陈某4,旁边的人就赶紧拉劝,把双方给劝开了。当时江某2的妹夫报警了。过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了解情况后就劝解双方,劝了一会儿见双方情绪平息了,民警就离开了。他们也就走了。到晚上0点左右,他接到陈某4的电话,说陈某某出事了。他赶到他爸住处,他爸和陈某4坐在堂屋,说陈某某把江某2给拘死了,他爸劝陈某某去自首。证人江某7证实,2017年2月6日20点左右,她丈夫周某1打电话跟她说陈某某和江某2打架,家里人让她们过去劝架。她下班后就和周某1、儿子周浩然一起到江某2家,见她爸妈和同村一姓廖的邻居在劝江某2和陈某某,她也劝解两人让双方都冷静。劝了一会儿,陈某某的三哥三嫂、大哥、堂弟、侄子陆续过来了,进来就和她们争起来了,之后周某1就报警了。民警来后,了解情况后也给两人作劝解工作,调解了半天。民警走的时候还建议陈某某出去住两天,等双方都冷静下来再处理家庭的事。她们就跟着民警一起走了。证人佘某1(120急救医生)证实,2017年2月7日0点56分,他在医院值班接到120总台派车任务称“大同镇双兴村有一个外伤任务”。接电后,他和护士康某1、司机张某1于0点57分从医院出发,1点10分左右到达现场。现场在安康市大同镇双兴村三组江某2家,他们到达后,江某2家大门关着,民警将卷闸门打开,他们上到二楼客厅发现江某2躺在客厅中间。当时江某2身穿橙色外套、黑色裤子,穿自织灰色棉鞋,平躺在客厅中间,右上肢上举,左下肢屈曲。江某2右侧颈部皮肤不完整,面颊皮肤抓伤,右侧眼睑青紫肿胀,眼球淤血,右侧上眼睑有皮肤裂伤,右侧眼眶出血,右手有血迹,双手冰凉没有温度。他们检查江某2,发现其呼吸心跳停止,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股动脉、桡动脉未触及,没有了生命体征。他和护士康某1对江某2进行清理呼吸道、胸外心脏按压、呼吸气囊辅助呼吸,连续抢救半小时直到1点44分结束。江某2仍然没有生命体征,且颈部和胸部温度进一步降低,他们就没有继续了。证人康某1证实,2017年2月7日,她们接到指挥中心通知,大同镇双兴村二组有人摔伤要求出诊。接电后,她和医生佘某1、司机张某1赶往现场。到达后,民警站在那户人家院坝,见她们到了,就拉开一扇卷闸门,进屋在一楼找了下没找到伤者。之后她们上到二楼,在客厅看到有个女的平躺在地上,伤者右眼睛青肿着,下嘴唇也是青肿着,脖子处有被掐过的痕迹,左眼角有点血。他们就立即进行生命体征诊断。当时诊断摸不到脉搏,无颈动脉搏动,瞳孔散大固定,医生判断人已死亡。她们还是对其进行了半小时的抢救,但没有生命体征恢复的迹象,确定人已经死亡,她们就停止了抢救工作。17、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上衣一件、衬衣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酷派手机一部。18、人身检查笔录、照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2月7日,侦查人员在证人何某1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陈某某身体进行检查。经对陈某某身体各部位检验,在陈某某右侧面颊部可见四处点片状表皮剥脱,剥脱面积最大0.3cm×0.2cm、最小0.1cm×0.1cm。身体其他各部位未见明显异常。检查中,侦查人员剪下陈某某左、右手指甲备检。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28日,在证人李文丽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对其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经辨认,陈某某指认汉滨区大同镇双兴村二组江某2家就是其当晚的作案现场,江某2家一楼客厅是当晚与其妻江某2发生矛盾并经派出所民警前来调解的地方。二楼进屋门口边的窗子是其当晚翻窗进二楼屋内的窗户,二楼卧室外的客厅中央是其当晚与江某2撕扯后江某2倒地,其在客厅的中央地面用手将江某2掐死的地方。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大同镇双兴村二组江某2家。江某2家房屋坐东向西,为砖混结构二层楼房。进入正门内系堂屋,南北长760cm,东西宽660cm,水泥地面;堂屋中部地面距北墙310cm,距东墙270cm处,可见一只塑料杯倒置于地面,杯口处可见破损;堂屋中部地面距北墙310cm,距东墙350cm处,可见一只木凳倒置于地面。经楼梯间至二楼天井台,天井台西侧为江某2家客厅。客厅门朝东开,门北侧客厅东墙上有一铝合金质双扇玻璃推拉窗,窗高178cm,宽147cm,窗扇中部可见窗户锁扣板手缺失;外窗台宽18cm,窗台距外侧地面86cm,窗台外侧地面靠墙堆放有砖块。中心现场位于江某2家客厅,东西长560cm,南北宽350cm,地板砖地面。客厅内距东墙76cm,距北墙182cm处有一方桌,长70cm,宽70cm,高50cm,桌上放置有一台电视机,电视机西侧距东墙116cm,距北墙102cm处有一床头柜,床头柜西侧地面可见一具女性尸体头东南、脚西北仰卧于地面;尸体西侧可见木椅无规则放置;客厅西南角靠南墙的地面上放置有一只红色塑料袋,塑料袋内可见苹果、香烟、枣子等物。客厅西墙上有一铝合金质双扇玻璃推拉门,门外为阳台,均未见异常痕迹。21、(安)公(司法)鉴(DNA)字[2017]104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检材:“死者江某2血样”、“嫌疑人陈某某血样”“嫌疑人陈某某右手大拇指指甲”、“嫌疑人陈某某右手中指指甲”、“嫌疑人陈某某左手大拇指指甲”、“嫌疑人陈某某右手食指指甲”、“死者江某2右手食指指甲”。鉴定要求:DNA检验并进行同一认定。经鉴定:1、送检的“嫌疑人陈某某右手食指指甲”擦拭物中检出男性DNA,与“嫌疑人陈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6.24×1020。2、送检的“嫌疑人陈某某右手中指指甲”、“死者江某2右手食指指甲”擦拭物中检出混合STR分型结果,包含受害人江某2血样和嫌疑人陈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不排除该擦拭物来源于陈某某和江某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尸检见死者江某2尸斑呈暗红色,位于尸体背侧面未受压部位,指压褪色,尸僵存在于死者全身各关节,强度中等。尸表检见死者面部青紫肿胀,右上眼睑青紫肿胀伴有一横行1.1cm×0.1cm皮肤裂伤,右侧上眼睑、左侧眼睑可见点片状出血,右侧下眼睑见片状淤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为0.6cm,右侧下眼睑下方鼻部右侧可见4处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的表皮剥脱,由上至下大小分别为0.8cm×0.5cm、0.6cm×0.2cm、0.9cm×0.5cm、1cm×0.6cm,右侧面颊部见一0.3cm×0.2cm表皮剥脱,左口角处见淡红色液体溢出,下唇粘膜青紫肿胀伴点片状表皮剥脱,牙齿排列整齐,牙龈无损伤及出血,舌尖露于齿列外。颈部左侧甲状软骨旁见一3.6cm×0.9cm的条片状表皮剥脱,颈部右侧甲状软骨旁在7cm×1.5cm范围散在分布5处不规则形状的表皮剥脱,最大为1.5cm×0.5cm、最小为0.2cm×0.1cm,右下颌见一1.5cm×0.4cm的条片状表皮剥脱。右上臂中部外侧见一5cm×2.8cm皮肤青紫,右手中指第三指节见一0.1cm×0.1cm皮肤破口,右手无名指第二指节和第三指节根部各见一皮肤破口大小依次为0.4cm×0.1cm、0.1cm×0.1cm。肛门处可见大便失禁。解剖检见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层大面积点状出血,左侧颞肌点片状出血;颈部右侧下颌下缘见两处大小为1.3cm×2.6cm、1.9cm×0.9cm皮下出血,胸骨舌骨肌及甲状舌骨肌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周围软组织片状出血,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切开气管见气管内有泡沫样液体;胸部:双肺肺气肿,触之有“捻发感”,右侧肺上叶见散在的出血点,左侧肺下叶见散在的点片状出血,双侧胸腔未见积血积液。论证:尸检见死者颜面部青紫肿胀,双眼睑、球结膜见点片状出血,舌尖露于齿列外,大便失禁。颈部左侧见一3.6cm×0.9cm的条片状表皮剥脱,颈部右侧在7cm×1.5cm范围散在分布5处不规则形状的表皮剥脱。解剖见颈部右侧有两处大小为1.3cm×2.6cm、1.9cm×0.9cm皮下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周围软组织片状出血,右侧舌骨大角骨折,心、肺表面可见散在出血点,其他部位未见致命性损伤,符合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意见:死者江某2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尸检过程中提取死者江某2血样一份、十指指甲备检。23、通话记录证实,陈某某号码为182XXXX****的手机于2017年2月6日23:59:04、2017年2月7日00:08:1和号码为137ZZZZZZZZ(陈某7)的号码通话两次,于2017年2月7日00:27:3主叫110,通话时长为1分37秒。王某1(陈某2妻子)手机号为137YYYYYYYY的号码在2017年2月7日00:17:3、2月7日00:30:1主叫182XXXX****(陈某某)的号码,通话时长分别为3分31秒、16秒。陈某7手机号为137ZZZZZZZZ的号码在2017年2月6日23:59:4、2月7日00:08:1被叫手机号为182XXXX****(陈某某)的手机号,通话时长分别为5分20秒、3秒。陈某1手机号为158YYYYYYYY的号码在2017年2月6日20:00:4主叫手机号为153XXXX****(周某1),通话时长为1分18秒。24、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安保部情况说明,证实因报警电话110属紧急呼叫电话,手机号为153XXXX****在2017年2月拨打110报警号码无法调取通信记录。25、案件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尸检情况。26、视频光盘,证实侦查人员讯问陈某某及在讯问过程中依法采集被告人陈某某血样的情况。2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7年2月6日他从西安坐车回家到大同。15点左右,他买完东西在他姐陈某8家吃完饭往家走。大概19点到家,他用钥匙打开卷闸门,他妻子江某2听见声音就从一楼后面朝门口走出来,朝他走来并用手推他出门,嘴里还一直吵嚷着不准他进门,还在他身上抢钥匙,把他往出拉。他一直不出去,给江某2说好话,和江某2拉拉扯扯,口角争执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因为吵得厉害,他岳母去隔壁喊廖某1,给其二女儿江某7、二女婿周某1打电话让过来调解。争吵过程中,他大哥陈某2给他打电话得知他和江某2闹矛盾。之后廖某1、江某7、周某1、他三哥陈某3、三嫂陈某5、大哥陈某2、弟弟陈某4、侄子陈某6、外甥胡某1陆续来到他家,给他们双方作劝解、开导。之后周某1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后也劝解、开导他们,并让他晚上去宾馆住,等第二天再解决事情。大概22点左右,民警和劝解的亲戚都走了,他准备去后院取杯子倒水喝,江某2夺过他手中喝水的杯子摔在地上。他用电壶盖儿倒水冲了一包中药。他正喝药,江某2就上二楼,把客厅的门反锁了。他喝完药上楼,江某2不给他开门,他就一直给江某2说好话,让先开门,江不给开门,还问他要钥匙。他知道窗户的锁是坏的,就从窗子进屋,江某2还在屋里的门口守着。进屋之后,江某2把卧室门口挡着不让他进屋。他就在二楼客厅的椅子上坐着,江某2把灯关了,拿了一把椅子坐着,守着卧室门口。他坐着给手机充电,双方也没有说话。大概坐了有半小时,他开灯准备进屋,要把塑料袋的东西放进屋里,江某2不让进,双方拉扯,把塑料袋撕烂,袋子里的一条秋裤、苹果等物散落一地。他们就开始撕扯,江某2摔倒在瓷砖地面上,他就用左手按住江的头,右手掐脖子,狠劲掐江的脖子,江某2意图起身,他用右手臂压住她的胸口,江某2起不来,用右手把他左腿揪住,脚还在地上乱蹬,也喊不出话。他掐江某2大概有半小时左右,见江某2脸色开始发青,但他没松手,一直掐,后来江某2嘴上开始流口水,之后嘴角出血,鼻子也出血,眼睛的眼角也有血,他估计是掐死了才松手。之后他把反锁的二楼客厅门打开下楼,直接朝着大同派出所走。途中,他给三哥陈某3打电话没打通,又给二哥陈某7打电话说掐死江某2的事,他二哥劝他赶紧去自首。走到派出所门口,接到大哥陈某2电话,劝他自首。之后他就打110报警到派出所报案自首了。江某2当天穿的是红色棉袄,黑色的打底衣,下身穿黑色裤袜,外穿黑色短裤,脚上穿针织棉鞋。他当天上身穿的是黑色皮夹克,内穿红格子保暖衬衣,下身穿黑灰色西裤,脚上穿的是黑色系带皮鞋。他和江某2身上脸部、颈部的几处表皮剥脱都是案发时他俩撕扯抓伤的。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陈某1、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世超、刘其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江某1及诉讼代理人江某7、沈消、卫书松,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某2、曾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仅因与妻子发生矛盾,扼颈致其妻江某2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经查,案发时陈某某与被害人江某2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直至被害人口、鼻出血失去意识方才停止犯罪行为,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意识明显,不属过失行为,故对此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害人因家庭矛盾欲与被告人离婚,并阻止出外打工回家的被告人陈某某进门,后经人劝说二人平息情绪,当陈某某上楼休息时被害人再次阻止陈进屋,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爆发,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对辩护人所提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属杀亲案件,被告人系激情杀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目前的家庭现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丧葬费46177元的请求,按照法律规定,本院支持3081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陈某1、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丧葬费3081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陈某1、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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