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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徐某甲
张桦(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徐某乙
潘西海

原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桦,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西海,陕西政源律师亊务所律师。
汉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汉滨刑初字第00286号
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徐某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对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其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桦、上诉人徐某乙及其辩护人潘西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从网上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包含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根天线、一台“伪基站”信号
发射机、一部测试网络频点的“诺基亚”手机),并将该设备交由被告人徐某乙。
被告人徐某乙自2013年11月份开始按照被告人徐某甲的要求,驾驶陕GC****号
面包车,将该“伪基站”置于车内,在安康城区及周边区县,利用该“伪基站”为安康友好门诊部发送“喜迎三八节友好妇科送健康……”等广告信息。
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乙将车停在安康城区“亿佳”酒店门前,正在发送信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涉案“伪基站”设备一套。
截止被抓获时,累计发送广告信息879496条,造成879496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审判长:张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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