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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安康市汉滨区。2015年12月9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辉,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汉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陕09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甲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马某犯及其辩护人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因停车费问题在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以车辆无法移动和要求找人看管为由,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马某又给其女任某二打电话。被告人马某的女儿任某二、女婿王某一赶到现场后,处警民警再次要求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被告人马某提出让其丈夫任某一驾驶的黑色小轿车停进小区内,否则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协商,保安以任某一未交纳停车费为由拒绝让车辆驶入。处警民警遂让任某一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在车辆停好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以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但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仍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警民警遂向城郊派出所带班领导请求协助处理。18时许,城郊派出所副所长张某一领该所民警李某一、李某二、汪某一等人赶到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后再次与金州康城物业协商,金州康城物业以小区内车辆太多无法进入为由,再次拒绝任某一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民警遂让任某一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一同到派出所,但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再次拒绝。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民警再次传唤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带被告人马某上警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马某与处警民警发生撕扯,并高声大喊“交警打人了”,同时采用脚踢和嘴咬的方式攻击处警民警,导致三名处警民警受伤,以及警车右侧后车门被踢掉。被告人马某的女儿任某二则对民警采用抱腿和拦在警车前的方式阻止民警将马某及任某一带至城郊派出所,后民警考虑任某二怀有身孕,反复劝阻无果后让任某二一起上车到城郊派出所。
另查明,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马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公安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传唤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时,被告人马某采用脚踢、嘴咬的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被告人马某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属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告人马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判处刑罚时应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上诉提出:其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缓刑。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受伤的三位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谅解,请求依法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以下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治安大队决定对马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
2、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唐某一、陈某一、王某二、李某一处警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12月8日17时25分,城郊派出所值班室民警接“110”指令,在金州康城大门处发生打架,民警唐某一、陈某一、王某二、王某三四人赶到现场处警。在金州康城大门口见小区业主任某一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停在右侧进口处,金州康城物业管理员李某一站车前,阻挡任某一驾驶的车辆进入小区,经询问是因末交物业停车费为停车问题发生了争执,任某一的妻子马某赶到现场将李某一的面部抓伤。因在现场无法调解要带双方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任某一、马某以车辆无法移动停在那里无人看管为由拒绝去派出所,任某一的女儿及女婿随之来到现场,他们向其再次讲明情况,任某一、马某仍拒绝上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提出让公安机关处理停车问题,他们在与物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让任某一将车停放在小区外面的停车位上去派出所,任某一、马某再次拒绝,并扬言要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中央阻止其它车辆进入。民警唐某一将情况向派出所带班领导张某一作了汇报并请求协助处理,副所长张某一民警李某一、李某二、汪某一等人赶到现场,打开摄像机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金州康城物业管理员说里面车辆太多无法进入,张副所长让任某一将车辆停靠在旁边同到派出所去,任某一、马某再次拒绝,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命令强行带离现场,任某一、马某对干警进行推搡、抓咬、脚踢,同时其女儿及女婿也阻拦民警。他们强行将任某一、马某拉上车,马某用脚把警车门踢掉在地上,其女儿不顾民警劝阻,抱住张所长的腿,躺在地上不松手,强行阻止民警带其父母。马某在警车上大喊大叫“交警打人了”,对民警厮扯,致处警民警唐某一、李某二、汪某一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警车门被踢坏。他们考虑其女儿有身孕,便让其一起上车到了派出所。
3、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汉公(治)行罚决安[2015]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马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10日。
4、辨认笔录证实、将被告人马某的照片混杂编号,分别经唐某一、李某二、汪某一、李某一、潘某一辨认,确认2号照片人是阻止执行公务穿黄色衣服那个女人。
5、安康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证实,伤者唐某一1、闭合性腹部损伤;2、右手大拇指片状损伤;3、左手软组织损伤。伤者汪某一1、左小腿人咬伤;2、左小腿皮肤损伤。伤者李某二1、闭合性腹部损伤;2、左侧颞部皮肤损伤;3、右下肢组织损伤。。
6、案件照片、视频光碟证实,被告人马某等阻碍执行公务案发现场的情况。
7、证人李某一证实,2015年12月7日,公司把他调到配合物业收取停车服务费工作。当日因收停车服务费问题有几个业主就用车把的大门给堵了,2015年12月8日下午,参加有堵车的一个业主又把自己的车堵在小区门口,他和同事马某一在小区大门的入口招呼车辆进出,过了一会儿用车堵在小区门口的那个男业主开车从其背后把他的左小腿和左脚后跟挤了,他把这个业主的车玻璃拍了两下,这个业主下车就骂他,说其是故意把车挡着,而且把车玻璃拍坏了。他就和这个业主争了几句,这个业主就打电话,一个穿着黄色外套的中年妇女是业主的妻子就来了,业主两个人就和他争吵并骂他,他又用手把车的引擎盖子拍了两下,那两个人就往他跟前扑,男的用拳头在他胸部打了几拳,他用手挡,男的把他的双手抓住,女的手把他脸和脖子抓伤了,他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询问情况后让双方去派出所处理,他就上警车了,那夫妇二人不去,让警察在现场解决,说要等人来让给看车,过了一会儿,一个戴眼镜的小伙子和一个穿红色衣服孕妇是那夫妇二人的女儿来到现场。警察劝解要配合工作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那两口子和怀孕的女儿及戴眼镜的小伙子就进行阻挠,尤其那个孕妇,仗着她是孕妇挡在前面,不让其父母亲上警车。过了一会儿又来了几个警察,让那两口子上警车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时,那个孕妇扑向车门要上警车被警察拦住,孕妇抱住她母亲的腿阻拦警察把她妈带走,警察劝说你不是当事人不用去派出所,那个孕妇不听,又抱住警察的腿。警察把业主女人往警车上带,业主女人对警察又踢又咬又抓,大喊“交警打人了”,他听到有民警在喊被咬被踢了。他看到戴眼镜的小伙子扯住一个民警的领口,打他的那个男业主也扯住另一个民警的领口把民警往一边推,并把民警按倒在车边上。后来民警强行把女业主拉上警车,女业主用脚把警车右侧的车门蹬掉了。那个孕妇又强行上到警车上,男业主被民警带上另一辆警车。那个孕妇在警车上辱骂民警。
8、证人马某一证实,2015年12月8日17时许,有一个40多岁男的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进,当车行驶至小区大门口时,开车司机将小区保安李某一的左脚碾压了,李某一用手拍打车玻璃,他喊把人脚碾压了,司机将停车下来与李某一争吵了几句就给妻子打电话,过一会儿,司机的妻子来了与李某一大吵大闹说没把你的腿碾断,并与李某一发生厮扯,将李某一的脸部、颈部抓伤,李某一拨打110报了警。一会儿民警就来了,民警把情况了解清楚后让双方去派出所调解处理。那开车的司机和他妻子不配合云派出所,民警耐心劝解,夫妻二人不听。司机的妻子打电话让她女儿过来,没过一会儿,那女人的女儿是个大肚子孕妇和女婿来了,大吵大闹说“丢自行车、摩托车都没有人管,在这儿管闲事情”。民警劝阻说你不是当事人,不听劝阻吵闹的更厉害。又来了一辆车下来几个民警继续劝阻还是不听,民警就去拉夫妻二人上警车到派出所处理,女业主和怀孕的女儿母女二人将民警的脸部及手被抓伤。民警把那个女主强行拉上警车女业主在民警的肚子上狠狠蹬了一脚,把那个民警被蹬的向后退了几步,他见那个民警当时脸都变色了,那女的还人喊大叫“交警打人了”。民警把那女的带上警车准备关门时,那女的把警车右边的车门蹬掉在地上,车门玻璃被摔破了。
9、证人刘某一证实,他到现场时见一男一女两名业主是为停车和小区工作人员在争吵,大约争吵几分钟,警察赶到了现场,询问了双方的情况后,就告诉双方到派出所去处理,女业主和男业主拒绝去派出所处理,并打电话通知亲戚朋友来。过了一会儿,业主的女儿怀着大肚子和女婿来到现场,派出所民警察仍劝解让双方到派出所去处理。两名业主还是拒绝去派出所处理,又僵持了一会后,又来了几名警察仍然劝其去派出所处理,业主提出要将车停到小区里,警察见劝阻无效就要那女业主上警车,女业主的女儿也要往警车上阻止警察带她母亲走。男业主和女婿也往警车上冲,并和警察厮扯。男业主用手拉着警察的胳膊和手,女业主极力抗巨上警车,用脚将警车的门踢坏,在警察告知了业主的女儿带当事人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女儿往警车上冲,并厮扯民警的衣服,并躺在地上抱着警察的腿不放。其女婿也拉扯警察的衣服阻拦阻止带其母亲走。厮扯了一会儿,警察强行将男业主带上警车,其女儿坐在警车前面地上,经过警察劝说后才上了警车同去了派出所。
10、证人张某一证实,2015年12月8日17许,她来到小区门口,见门口栏杆侧面停放一辆黑色轿车,一名四十左右的男车主在那里大吵,轿车旁边站着两个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争吵的原因是车主没有向物业公司交费,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让这辆轿车进入小区。过了一会儿,有个穿黄色外套约四十多岁女的是男车主爱人来了后吵的更厉害,情绪很激动,她边吵边上前厮打穿棕色羽绒服的物业管理员,男车主很冲动的对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推搡,女业主发泼,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拉都拉不住,女业主用手挖到那穿棕色羽绒服管理人员的脸上被人拉开。那女业主站在栏杆前面不让后面的车进入小区,小区的人去劝不听。男业主在车里大吵,就是不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去做,看物业公司能把自己怎么样。1时许,她见警察来了她就走了。
11、证人刘某二证实,2015年12月8日17时许,他从出来见小区住户任某一开车要进小区,被门口保安把车拦住,理由是车主没交停车费,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车主要强行进门,在车前挡的过程中被撞脚己被压了。那名工作人员用手拍打车的车门和引擎盖,车主就和媳妇下车与物业公司的人厮抓,被在场的人拉劝开,城郊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传唤双方当事人去派出所解决,任某一和媳妇要求把车放进小区里才能去派出所,民警再三劝解不听,任某一的女儿、女婿也在旁边阻碍,不让其父母上警车,现场很混乱,又来了几名警察,才把双方带走,在派出所民警传唤任某一夫妇去派出所时,任某一夫妇要求要把车停放进小区,不停放进小区不去派出所,就和民警发生冲突,场面比较乱,他听到“咣当”一声,出警的警车门快要点掉下来。在发生冲突中警察没有打人。
12、证人张某二证实,2015年12月8日18时许,他从西关回来看到小区门口围观的人很多,有几个警察在劝解,他上前去看,才知道发生了打架,派出所的警察要把一个男的带走,有一个年龄40--50岁的妇女和一个孕妇阻挡不让警察把人带走,拼命的和警察在厮扯,开始警察要带那个打架的男的走,那妇女不让带拼命的闹,很凶,警察就去带那女的去派出所那女的不去,警察拉那女的上车,那女的就用脚把警车门踢掉,并喊“交警打人了”,孕妇坐在地上和警察撕扯,并把警察的腿抱住,目的是阻止带走那个打架的男子。
13、证人潘某一证实,她是安建集团金州康城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一是他们公司从南苑国际物业公司抽调来协助金州康城保安工作。她赶到现场见入口处停放着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李某一靠在车前,一名穿黄色衣服的中年妇女站在李某一前面指着李某一在骂,边骂边往跟前扑,有几个男的在阻止,那女的丈夫在边上大声吵闹,她发现李某一的面部有抓伤痕迹。一会儿开来了一辆警车从车下来四位民警,民警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叫双方当事人去派出所调查处理,李某一自行上了警车,对方夫妻二人拒绝上车,民警让夫妻二人配合工作,夫妻二人又叫来了其女儿和女婿跟着起哄和民警吵个不停,不让父母上警车。又来了一辆警车下来四个民警其中有一个是领导,带着摄像机,了解了情况后,让中年男女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处理,但中年男女拒绝去派出所,提出让民警先解决小区停车的问题,因中年男女没有向物业交纳停车费办理门卡,物业拒绝他们的车进入小区。民警告知业主夫妇停车问题今后你与物业管理协商,先将车移至旁边停靠,业主不听并扬言要将车堵在大门口。民警遂让中年妇女先去派出所,让中年男子将车停放好后再去派出所,业主夫妇拒绝上车,民警没办法就去拉那女的上车,那女的就乱抓乱踢民警,并将警车门踢掉在地上,民警把那女的按住,那女的把民警腿部咬伤。男业主和他女儿及女婿三人对民警实施拉扯,民警强行将业主夫妇二人带上警车,其女儿强行扑上警车要将其父母拉下车,民警只好让其女儿和女婿一同上车才将双方当事人带走。
14、证人任某一证实,2015年12月8日17时许,他开车回,走到小区门口时,保安不给他抬杆让车进小区,他给小区保安说他是小区住户,保安说他没交停车费车不能进小区,让他把车退出去,他见其车停的位置已经把小区进入的路堵了,他又对保安说他是小区业主,他要回家,他的车就不往回退,那个保安就用拳头砸了他车的反光镜两下,又打了他车驾驶玻璃三下,用脚踢他驾驶室一侧的叶子板一下。他下车问保安为啥砸他的车,他又给妻子马某打电话说在小区门口保安把车砸了,过了一会儿马某从楼上下来,他在和小区另一住户在旁边说车被拦的事,见马某和拦他车的保安互相撕扯起来了,小区住户围观人将双方拉开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问他们是怎么回事,他和保安将情况给警察说了,警察让双方先协商,他和物业公司的女经理协商,双方没协商好僵持在小区门口。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几个警察见在现场无法解决纠纷,让双方去派出所处理,民警让他把车先挪开不要影响小区其他车辆的正常进入,物业不同意让他把车驶入小区,警察让他把车先挪在旁边,他说不让其把车停进小区里他就不去派出所。民警就再次给他劝说让把车挪到一边,让进入小区的通道通畅,他坚持不让他的车停入小区内他就不去派出所接受处理。民警见他不挪车就让他先上警车去派出所处理,他不上警车,民警几次强行将他带上警车,他挣扎拒绝上警车,几个警察强行处置才将他带到警车上,他见二女儿任静躺在警车旁的地上把一个民警的腿在抱着,他强行从警车上冲下来往任静跟前冲,民警将他制服又强行带上了另一辆警车到了派出所。
15、证人王某一证实,2015年12月8日他和其妻任某二去岳母家,他们走到门口,他看见岳父母家的小轿车停在小区门口,岳父母站在那里,小区保安、警察及群众很多围观人,他听岳父母说是为停车问题和小区保安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在现场调解不了,要让双方当事人去派出所调解,其岳父母不去派出所,他到现场很长时间也无法解决,派出所的民警就说不挪车就让人先去派出所。他见其父母不情愿的上了警车,其妻任某二也要上警车民警不让上,让任某二先走,任某二非要上警车被一民警拉倒在地上,他就去护任某二,岳父母从车上下来去看任某二,刚下车就被警察按住带走了。任某二坐在地上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开走。他在上警车时发现有一辆警车车门掉了。他们就一块去派出所了。
16、证人任某二证实,2015年12月8日下午她妈打电话让其回去取东西给看门,她和老公王某一回去到了门口,见小区门口有很多人,父亲的小轿车在小区门口停着,见其母在小区门口,她问其母是怎么回事,她妈让她不要管,她就站在边上看,她妈要把车停到小区去,民警和小区物业协商,小区物业不同意,她看到父母亲上警车了,她也要上警车,她一只脚刚踏上警车被一个警察从身后把她拉倒在地上,父母亲见她被拉倒了就从警车上下来,她父亲刚下车就被警察按在倒地上带走了。她母亲也是被几个警察按着。她是孕妇摔倒后一只手护着肚子,一只手把那个警察拉住,要警察带她去医院检查没有人管,她坐在地上拦在警车前面不让车开走。有人说都全部带走,警察就把她到派出所去了。
17、被告人马某供述,她家住在,最近小区物业办要收取业主的停车费与业主生产矛盾。2015年12月8日16时许,其丈夫任某一打电话说开车行至小区门口被小区保安挡住要让交停车费他把小区保安撞了。她去小区门口看,见有个保安在和任某一纠缠,她去和保安理论,保安还是不让进,并说能把我们保安咋的。她听了很生气就用手在自家的车上拍了一下,保安也用手向她家的车上捶了两拳,不知嘴里在说啥,她就用手抓了保安一把。警察来到现场要把她和任某一带到派出所去,她给警察说让任某一先把车开回小区停着,警察就与小区保安没有商量成,警察要带他和任某一去派出所,她就给她女儿任某二打电话让回家来。警察让他们夫妻二人上车她不同意坚持要叫任某一先把车停进小区,警察就强行拉他们上车,这时怀孕女儿任某二来了,任某二拉着其不让警察带走,要同她一块上巡逻警车。她情绪比较激动连续大喊交警打人了。她看到民警把她女儿拉倒躺在地上,她就向她女儿跟前扑,她与民警发生了撕抓,民警把她往车上拉,她乱踢乱蹬不上车,民警把她按在地上,把她头部按痛了,她就把按她的民警腿部咬伤。警察强行将她拉上车,她就在车上乱踢乱蹬。
18、受伤民警唐某一、李某二、汪某一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9、汉滨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审前对被告人马某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马某犯罪前表现较好,犯罪后能积极悔罪,且其亲属、社区干部及邻居愿意主动配合矫正机关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和社会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证据,己经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及其丈夫任某一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公安民警处警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马某对处警的民警实施了脚踢、嘴咬的暴力行为,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和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并向依法执行公中被致伤的民警赔礼道歉,被致伤的民警对其进行了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判处。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马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忠全 审 判 员  李佑会 代理审判员  朱丹丹

书记员:胡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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