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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赵某某、李某、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甲、禹某犯窝藏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来宝胜,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善仓、曾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甲,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于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回族,大专文化。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若冰,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李某、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甲、禹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波,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来宝胜,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某甲,被告人余某甲、被告人禹某及其辩护人邱若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22时许,闫某、梁某、梁某甲、何某等七人在安康城区西堤头乐柜歌厅二楼包间喝酒唱歌期间,闫某叫来在一楼包间唱歌的被告人罗某某去二楼包间喝酒,罗在敬酒时被人将其头部打伤,罗跑出包间给其一同在一楼包间消费的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告知赵他被人打伤,赵某某来到二楼在电梯口同梁某等人发生撕扯,期间,罗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郑某甲及李某锋、周会江(二人在逃)等人前来帮忙。当梁某等人在离开歌厅时,赵某某持停车牌殴打梁某、何某、梁某甲等人,罗某某亦上前参与厮打,厮打中,梁某、何某、梁某甲被罗某某持刀戳伤。李某、郑某甲和李某锋、周会江乘车赶到现场后,李某、郑某甲、李某锋向倒地的梁某身体进行踩踢,周会江追打闫某致闫倒地。嗣后,罗某某、赵某某、李某、郑某甲、李某锋、周会江驾车逃至汉江三桥中段处,罗某某将其戳人使用的折叠刀投掷江中。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梁某系锐器刺入左侧胸腔致心脏破裂死亡;何某伤情被鉴定为重伤;梁某甲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余某甲明知罗某某等人将他人戳伤,其帮助周会江将车辆开走藏匿,向躲藏的罗某某、李某、郑某甲等人送食品,给其购买手机及手机卡。禹某得知罗某某将他人戳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时,赶往医院打探到伤者已死亡的消息后,让罗某某等人外逃,罗某某潜逃至西安后,禹租房供罗躲藏。后郑某甲、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在和他人商议准备去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审理期间,汉滨区社区矫正办出具了对被告人禹某社区调查材料证明,根据禹某的犯罪性质、行为及社会危害和过去的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予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情况。
2、被害人何某陈述,2013年2月19日20时许,梁某甲打电话说在西堤乐柜歌厅唱歌酒喝醉了让他去接,他来到乐柜歌厅二楼包间,见梁某甲和几个同伙在喝酒,地上有打烂的酒杯和酒瓶。梁某甲让他陪酒,因他在家已喝了约一斤白酒,所以只喝了几杯洋酒后就没有喝了。他扶着梁某甲去二楼电梯口,见二楼大厅沙发上坐着一个人好像在骂谁,梁某、梁某甲上去和那人撕扯,被他们拉开后那人从楼梯走下去,他们几人乘坐电梯下了楼,梁某和同伙走在前边,他扶着梁某甲在后边走出门后,见一个人双手拿着禁止停泊车牌子在打梁某和同伙朋友,梁某甲上前去帮忙被那人打了,他的头部也被那人打了一下,他和那人撕抓时不知道是谁把他腹部戳了一刀,他用手一摸肚子流血了,就乘坐出租去了医院。
3、被害人梁某甲陈述,2013年2月19日20时许,他同梁某甲、薛某甲、张某甲、闫某、梁某、梁某乙七人在安康城区西提头乐柜歌厅二楼KTV一包间唱歌,并要了两瓶洋酒,梁某甲喝醉了睡在沙发上,他们喝酒中来了一个穿西服的人端酒杯给他敬酒,他说:“我不认识你,和你喝啥酒?”他就给何某打电话把何某喊来玩,何某来后玩了一会儿,梁某和梁某乙为喝酒拉扯把酒杯子打碎了,他生气拿起一个杯子摔在地上,并吵骂了梁某、梁某乙就结束了喝酒,都出包间走到二楼电梯口时,见二楼大厅沙发上坐着一个人站起来和他们厮打,他们几个人把那人推倒在沙发上厮打了一会儿都乘电梯下了楼,他走出门梁某喊他说:“有人和我们扯筋,拿刀捅我”。见梁某跟前有两三个人,他就往梁某跟前去,他的头部被打了一下,转身见梁某摇摇晃晃站不稳,他去拉没拉住,不知怎么的自己倒在地上,爬起来时有人说其胳膊在流血,他才知道胳膊被人戳伤了。
4、证人杨某甲(系乐柜KTV歌厅经理)证实,2013年2月19日22时许,二楼带班刘某用对讲机呼喊他说VIP包间内有人打架,他去见房内茶几玻璃、酒杯和分酒器都被打碎,包间里有六七个人,其中有两个人在争吵,旁边的人在劝并说是自己人叫他不要管,他出来刘某又说有个人头部被打破下楼了,他去一楼见一个身着白色格子西服的人在一楼卫生间洗血渍,他让那人去医院包伤,那人说不用去医院,他到大厅见闫某坐在大厅,他问是咋回事,闫某说遇见一个朋友两年没见面,喊去VIP喝酒,那朋友给发了一圈烟后正要和自己碰杯时被人把朋友头部打破了,他问闫某是怎么打的,闫某让他不要管。头部被打破的那人从卫生间出来坐在沙发上和闫某说话,听见二楼在争吵,他去劝解,那伙人不让他管,他就给“110”打电话报警说乐柜歌厅有人打架。到VIP包间查看完损失情况后下楼见门外有十几个人追来追去的打了约二、三分钟后都跑了,有个人拿着钥匙来开一辆福特轿车,他不让开,一个人手持一把小刀说让开,就上到车上,一个穿深色衣服的人把车开走了。“110”的民警赶来后说天池对面地上倒了一个人。
5、证人周某(系天池洗浴中心保安)证实,2013年2月19日22时许,他在天池阳光洗浴中心大门口值班,见两三个人在打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这时又来了两个人一起乱打,在对打中那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突然倒地,被打倒的那小伙子被人拉起来,见全身是血就原放在地上都跑了,一会儿警车就来了。
6、证人刘某甲(系乐柜歌厅保安)证实,2013年2月19日22时许,他在乐柜KTV门前值班,见一个穿西服的小伙子头部脸部有血在门口打电话,过了一会儿从KTV大厅出来了五六个小伙子,都是酒喝的东倒西歪的走到门前公路处时,从大厅里出来一个小伙子,和穿西服的小伙子说我拿刀砍死你,这时从西提头处也来了人,见一个人被打倒在公路上,有人在踢打倒地的那人,又一个人也被打倒在地。在打的过程中,有人说打的就是他,有两三个小伙子和倒地的两个小伙子扭打在一起。他见那个打电话穿西服头部在流血的小伙子手上拿了一把五、六寸长的刀。从天池洗浴中心返回,一个较瘦的人开着一辆无牌照的车过来,穿西服头部在流血的小伙子拿着刀上车向果园小区方向驶去。后他见一个小伙子躺在天池阳光洗浴中心门口不动。一会儿“110”警车来了。
7、证人梁某甲证实,2013年2月19日20时许,他同梁某、梁某乙、薛某甲、闫某、张某甲在梁某甲家喝酒吃饭,饭后七个人一起来到西提头乐柜歌厅二楼包间唱歌,他见在二楼大厅沙发上坐着一个人起来走到他们跟前不知说了啥,梁某、梁某甲、何某、梁某乙等人和那人发生厮打,把那人推倒在沙发上扭打了一阵,他和薛某甲给拉开后都下到一楼,他出歌厅一楼大门时见在二楼被打的那个人拿停车牌在打梁某甲、梁某,他帮忙把拿牌子那人打倒在地。那人爬起来打他,他闪开,一个二十多岁圆脸的小伙扑来,他用脚向那两个人的身上踢,见那个圆脸小伙子从身上衣服右下边取出一把约十公分长的小刀向他扑来,他就跑了。后他给同伙打电话才知道同伙都在市中心医院,他到中心医院见梁某已经死了,梁某甲右膀部被刀划伤。
8、证人闫某证实,2013年2月19日下午,他和梁某、梁某甲等七人在梁某甲家喝完酒来到西提头乐柜KTV歌厅二楼包间里唱歌喝酒,薛某甲、梁某甲、张某甲都喝醉躺在沙发上,他和梁某甲、梁某边喝边唱玩了一会儿,他酒醉难受就去一楼,在一楼大厅遇到罗某某,他邀请罗某某到二楼喝酒,罗某某到二楼包间坐在他右边靠近电视屏处,他左边坐的是梁某,他和罗某某在说话时,罗某某说自己被人打了,他见罗某某头部在流血,他回头看没有谁拿东西,见梁某站起来了,他怀疑是梁某打的罗某某,他对罗某某说“兄弟,你是我喊来的,他们都喝醉了不知是谁打的你,我给你道歉”。他用酒瓶子在自己的头上打了一下,又和罗某某说了一会儿话。赵某某来到二楼说自己的兄弟被打了,他叫张某甲给赵某某说,他去一楼准备给罗某某作解释赔礼道歉,见罗某某在接打电话,一会儿赵某某气呼呼的从二楼下来说自己也被打了,他给赵某某解释赵某某不听,赵某某把他推开就出门外,他出去见到门外面打了起来,他向公路上走去,有两三个人来追打他,在堤头处把他打倒在地,那几个人向他身上踢打,张某甲说了一句啥话,那几个人就没打了,他起来见梁某躺在歌厅门外公路上,身上有血,一会儿急救车来把梁某送去了医院。
9、证人薛某甲证实,2013年2月19日17时许,他和梁某、梁某甲、闫某等人在梁某甲处喝酒吃饭,喝完酒后他们来到西提头乐柜KTV二楼一间包间唱歌,他进包间后在沙发上睡着了,睡醒后见包间里来了一个小伙手上正端着酒和他们碰杯,后来那个小伙子和梁某几个人从包间出去,他和张某甲出去时见梁某甲还躺在包间沙发上睡觉,他到一楼门口时看到门外围了很多人,见梁某躺在歌厅门前靠北边的路上,胸部有一两寸长的刀口,不说话也不动,他给“110”打电话报了警。
10、证人张某甲证实,2013年2月19日20时许,他同梁某甲、梁某等人在梁某甲家喝完酒七个人来到西提头外环路乐柜歌厅二楼KTV包间唱歌喝酒,21时许,他和薛某甲、梁某甲喝醉了酒躺在沙发上睡觉,起来去卫生间时,见闫某正和一个穿西服、头部有血的胖小伙子往出走,他问咋回事,闫某说是我的朋友来喝酒时不知被谁打一酒瓶。他从卫生间返回时闫某和那个小伙子不见了,听到包间里闹哄哄的,他见电梯门大厅的沙发上坐着一个穿深色衣服的小伙子,过了一会儿,见梁某他们几个人出来在电梯口拉拉扯扯的,电梯门打开后梁某乙推梁某进电梯时,在沙发上坐的那个小伙子站起来质问为啥打他朋友?梁某等人就和那个小伙子厮打,把那个小伙子按倒在沙发上打,他和薛某甲去拉架,梁某乙把梁某拉开,那小伙子乘机跑了。梁某等人乘电梯下楼,他和薛某甲到一楼大门口时见有两三个人在追打闫某,闫某向供电局方向奔跑中被摔倒,那两三个人就踢打,他喊叫都不要打了,那几个人就没有打了,上一辆白色无牌照车上跑了。他见梁某躺在地上,身下流着一滩血。
11、证人梁某乙证实,2013年2月19日18时许,他和梁某、梁某甲、闫某等人在梁某甲家喝酒吃饭,20时许,他们七人来到西提头乐柜歌厅二楼一包间唱歌。21时许,闫某出去了一会儿带进来一个小伙子,那小伙子和闫某、梁某坐在一起,他正在唱歌,听到那小伙子跟梁某吵起来,双方用手互相指着,他把梁某推倒在沙发上,闫某把那个小伙子劝走了,他扶着梁某到电梯口见大厅沙发上坐着一个人,那人站起来不知说了句啥话就和他们的人发生撕扯,他把梁某抱住,那个小伙子跑了。他们进电梯下到一楼大厅,见一个人向他们跟前扑来,梁某就出了门。他和梁某甲、何某刚走出大门时,见一个小伙子手里拿着两个牌子向梁某甲头部打,从天池阳光洗浴中心那边过来四、五个小伙子向他们拳打脚踢把他打倒,他爬起来见打他们的那伙人上到一辆白色轿车跑了,见梁某、梁某甲在地上躺着,梁某甲胳膊被刀捅伤,血从袖子里往外流,梁某爬在地上不动,身下流了很多血。他没有看到梁某、梁某甲是怎么受伤的,梁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12、证人禹某(系被告人禹某之哥)证实,2013年2月19日20时许,他和陈某及妹子禹某在西提头乐柜歌厅一楼包间喝酒唱歌,去上厕所时见到罗某某,他叫罗某某到包间喝酒,罗某某进包间坐了一会儿说喊几个朋友来,便到门口接来一男一女进来喝了几杯酒。后罗某某出去一阵,进来给禹某不知说了什么,其和禹某及那个女娃一起出去了。他和陈某坐了一会儿出去到大厅见到罗某某打了招呼就走了,次日4时许,乐柜歌厅经理杨某甲打电话说罗某某和别人打架了。他妹子禹某和罗某某在谈恋爱,禹某开理发店,案发后禹某把店转让去了西安,后禹某叫他给打听抓了几个人处理情况及死者家属态度等情况,他没给打听。
13、证人陈某证实,2013年2月19日20时许,他和禹某、禹某来到西提头乐柜歌厅一楼一包间唱歌,玩了一会儿,禹某出去回来时和罗某某一块进来,他和罗某某喝了一会儿酒,罗某某出去又带一男一女来在一块喝酒。罗某某又出去进来的,满头是血,叫他们先走。后他和禹某、禹某和来的那个女的就离开了乐柜歌厅。当晚半夜乐柜歌厅经理杨某甲给禹某打电话说罗某某一伙把人打了。
14、证人刘某证实,2013年2月19日18时许,前台收银员用对讲机喊来客了,他把来的三个人带到二楼VIP000包间,过了一会儿,他到二楼走廊听VIP000包间里有砸茶几玻璃的声音,便上楼给杨经理说了,过了一会儿,他到一楼大厅有人说外面发生过打架。
15、证人左某某证实,2013年2月19日18时,二楼VIP000包间呼叫他去服务,他见包间里有六七个男的。过了约一个多小时,他在二楼走廊听见VIP000包间有响声,像是茶几被打碎了,他到门口见茶几被打碎,就用对讲机呼叫大堂经理杨某甲来处理,后听有人说VIP000包间里的人在门口发生了打架。
16、证人徐某某证实,2013年2月19日22时许,她在歌厅一楼大厅前台值班时,听见电梯处有人吵架,见一伙人拉拉扯扯的到了大厅角的鱼池处,一个人拿起垃圾桶又放下向外面走,过了会儿,见几个人在门前的公路上追一个人来回跑,警车就来了。
17、证人赵某甲(系赵某某的哥哥)证实,2013年2月20日早,候胜军来他家说赵某某昨晚出事了,赵某某与几个人和别人打架,把人打得很严重,将车钥匙给他,他问车在哪里?候胜军说车在陵园路民政局门口。他想赵某某买车的钱多半都是他的,公安局把车扣了,他的钱就无法要回,下午他在赵某某的车里找到了购车发票等手续,到工业园区把购车的发票换成他的名字,并购买了保险。
18、证人潘某甲证实,2013年2月19日23时许,见他楼下租住的罗某某没有回家,他给罗某某打电话问罗在干啥,罗说自己正在跑,刚和闫某认识的人打架了,自己挨了几酒瓶,和同伙把对方打的很严重,后把电话挂断了。他又给郑某甲打电话问咋回事,郑某甲说和人打架了,打的很严重,正在跑,也挂断了电话。他又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他们在一起,挂断了电话。第二天早,赵某甲打电话叫他去家里,他到赵某甲家把给赵某某等人打电话的事情给赵某甲说了。
19、证人向某证实,她和余某甲的姐是同学,大约在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早上,余某甲打电话说要去她柜台买手机,过了一会儿,余某甲来到她柜台以每部100元购买了四部柯利莱直板手机,每张卡50元办理了12张手机卡,并让她尽快给开通。
20、证人周某乙证实,2013年2月19日下午,他过生日,在香溪洞老六农家乐请赵某某、罗某某、李某锋、李某、周会江、郑某甲、余某甲等人吃饭,饭后各自相继离去,他到煌上煌酒店去睡觉。李旭打电话让他下楼,他下楼见李旭开着车和余某甲来到煌上煌酒店,李旭说赵某某出事了,他就和李旭来到周会江的住处,周会江说:“我们几个人和赵某某惹事把人打了”,他骂周会江,罗某某说“人是我用刀捅伤的”。他问罗某某被捅的人伤情如何?罗某某说那一刀捅的重,他叫周会江去自首,罗某某说谁去自首谁承担责任。他很生气的骂了周会江几句就走了。
21、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单证实,2013年2月19日22时53分,杨某甲电话报称西堤头乐柜歌厅有人被刀捅伤躺在地上,请求出警处置。
22、安康“120”急救中心病历记载证实,2013年2月19日23时08分伤者入院,被诊断1、刀刺伤:(1)开放性胸部损伤,(2)心脏损伤,(3)开放性腰部损伤、腔静损伤。2、失血性休克。于20日0时10分死亡。
23、安康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伤者何某腹部刀刺伤,1.小肠破裂,2.肠系膜挫伤。伤者梁某甲左上臂刀刺伤。
24、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汉滨)鉴(法医)字(2013)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检见死者梁某右前额骨弓上有8.5㎝×3.5㎝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颧弓处可见5㎝×4.5㎝表皮脱落伴皮下出血,左胸部乳突上平第五肋处可见一横行9㎝×2.2㎝创口,深达胸腔。腰骶椎处可见一横行3㎝×0.4㎝创口,深达肌层。上述创口、创角一侧较锐,一侧较钝,创腔内五组织间桥。结论,死者梁某系心脏破裂死亡。
25、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汉滨)鉴(法医)字(2013)069号070号法医学损伤鉴定结论,伤者何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伤者梁某甲左上臂损伤属轻微伤。
26、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法医)字(2013)053号、179号、DNA鉴定意见书,送检提取死者梁某血样标记为1号检材;提取外环路人行道上血痕一标记为2号检材;提取外环路人行道上血痕二标记为3号检材;提取外环路地面血泊血痕标记为4号检材;提取乐柜KTV歌厅VIP000包间内带血三团卫生纸上血痕分别标记为5、6、7号检材;提取乐柜KTV歌厅VIP000包间地面上血痕标记为8号检材;提取白色福特轿车左后门内侧血痕标记为9号检材;提取白色福特轿车钥匙上血痕、手刹上血痕、车挡杆上血痕分别标记为10号、11号、12号检材;提取梁某甲血样标记为13号检材;提取死者梁某儿子梁凯睿口腔拭子标记为15号检材;提取伤者何某血样标记为16号检材。经DNA检验,在送检的西外环路人行道上血迹、西外环路地面上血泊血迹、白色福特轿车手刹上血迹、车挡杆上血迹中检出男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梁某,支持该血迹为梁某所留。在送检的西外环路人行道上血迹“一”中检出男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梁某甲,支持该血迹为梁某甲所留。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受害人梁某是梁恺睿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送检的乐柜KTV歌厅VIP000包间内带血卫生纸三团,白色福特轿车左右后门内侧血迹,轿车钥匙上血迹,经DNA检验未获得STR分型。提取被告人罗某某血样另标记为1号检材与在送检的乐柜KTV歌厅VIP000包间地面上血迹检出男性DNA,检测相同。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罗某某,支持该血迹为罗某某所留。
27、现场勘察笔录载明,现场位于乐柜音乐歌厅,在歌厅大门东北侧,西外环路上,据天池阳光门前160㎝处有68㎝×52㎝的范围内有流淌血泊,其血液在路面北向流动650㎝,在天池阳光公司门前人行道距路沿35㎝处,可见20㎝×10㎝滴落状血迹,其北侧25㎝处,可见15㎝×10㎝滴落状血迹,乐柜歌厅VIP000包间外有一休息厅,摆放沙发、茶几等物品,室内有大量破碎玻璃屑,室内茶几玻璃破碎,在东北墙边有3团带血卫生纸,东边沙发与茶几过道上有一血迹,上述血迹和卫生纸已提取。
28、现场指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李某、郑某甲归案分别带领公安人员指认殴打并持刀致死梁某、致伤何某、梁某甲的地点以及罗某某作案后将戳人凶器刀投掷汉江三桥下江水里的地点方位情况。
29、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显示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梁某、何某、梁某甲等人发生殴打的情况。
30、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陈宗兴、尹敦阳出具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6月5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罗某某、禹某抓获。同年7月3日在汉滨区河西镇汪台村一农家乐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同年7月2日、7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赵某某分别到汉滨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的情况。
3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照片混杂编号,分别经闫某辨认确认,7号照片是罗某某;经梁某乙辨认确认7号照片是罗某某,10号照片是赵某某,二人是殴打梁某的人。
32、公安机关调取电信通话清单证实,2013年2月19日22时09分至23时39分,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在案发前后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的15667886788手机号通话三次,与被告人郑某甲使用的13154035666手机号通话三次,与被告人禹某使用的18740555599手机号通话二次,与同案人李某锋使用的13891528733手机号通话二次,与同案人周会江使用的13379592222手机号通话四次。
3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0)安汉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34、冉某某书面证明材料证实,郑某甲和李某从四川打电话让他给联系律师,准备回安康自首。他给郑某甲联系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某甲,2013年7月2日罗某甲律师带郑某甲到汉滨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他又给李某联系了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某某。2013年7月3日,他和李某约定与秦某某律师在河西镇王家大院农家乐进行咨询准备去公安机关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35、证人秦某某(系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冉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个人有事情找她进行咨询,并约她下班后去河西镇王家大院农家乐见面。2013年7月3日中午,她到王家大院农家乐一房间内见冉某某和另一人在屋内,正要向她咨询时,公安人员进屋把那人抓捕带走。
36、罗某甲(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6月30日,一个自称叫李某的人使用13118345001的手机号给他打电话说要回安康投案自首,并咨询了有关法律规定。
37、中国移动公司通话清单记载,被告人李某使用的手机号13118345001分别在2013年6月30日12时10分27秒、12时20分43秒、20时35分26秒与手机主户罗某甲13709155560手机号进行了三次通话。被告人李某又使用15129158004的手机号分别于2013年7月1日8时04分、17时46分55秒、7月3日6时30分39秒、9时08分27秒、9时11分05秒与与手机主户冉某某13992589569手机号通话五次。冉某某使用的13992589569手机号在7月2日9时35分27秒、9时53分52秒、9时58分41秒、10时05分53秒、10时37分48秒、21时15分18秒、7月3日9时43分59秒、11时39分07秒分别与罗某甲使用的13709155560号手机、秦某某使用的13709152098号手机进行了八次通话。
38、被告人罗某某供述,2013年2月19日21时许,他和女友禹某及其哥禹某及陈某、赵某某及女友赵雅雯在西堤头乐柜歌厅一楼喝酒。22时许,他去赵某某车上取烟时在一楼大厅见到闫某,闫让他一同去二楼包间喝酒,他同闫某来到二楼一包间,见包间里有七八个人都喝的东倒西歪的。他给每人发了一支烟,闫某正在给他点烟时有人用酒瓶把他头部打了一下,他头被打破流血。闫某解释说都是自己兄弟,并拿起一酒瓶在自己头上打了一下。他低着头给闫某点烟时,其头部又被打了一酒瓶,有人把打他的人往开拉,闫某就把那人手中的酒瓶夺下说兄弟都喝大了你赶快走。他出去时又被一个人踢了一脚。他跑出去躲藏在一空包间里给赵某某打电话,说他在二楼被人打了两酒瓶子。过了一会儿,赵某某见他脸部有血,让他把脸洗了。他回到一楼包间让禹某、赵雅雯等人先离开歌厅,他在一楼大厅给李某锋、郑某甲、周会江打电话,说他在乐柜歌厅被打了,叫他们来帮忙。过了一会儿,赵某某下楼说在楼上也被打了,并和打他们的那伙人吵骂,赵某某拿起停车牌在门外与对方三四个人打了起来,有个人说两酒瓶子没打死你,今天弄死你。那人就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小刀,他扑上去夺过刀,右手持刀乱戳,在那人身上戳了两刀。另一个人上前帮忙,他挥刀乱戳,被身后的人踢了一脚。他持刀转身去追踢他的那人,追至路边绿化隔离带处返回时见赵某某被几个人在打,他上前用刀乱戳,戳中了一个人,那几个人见他有刀就跑了。这时郑某甲、李某、李某锋下出租车问打他的是不是那伙人?他说是的。李某锋和郑某甲追去将一个跑到公路上的打倒在地上,李某锋、郑某甲、李某在那人身上踢了几脚,周会江把闫某按倒在西提头处打,李某锋开着赵某某的车来,他们几人上车,当车驶往汉江三桥中段时,他把戳人用的小刀甩在汉江河里。嗣后,他和李某分别回到租住处换掉衣服,周会江打电话让把自己的车从打架处开来接他。一会儿,李旭和余某甲把周会江的车开来,他和李某、郑某甲坐周会江的车,赵某某坐着李某锋开的车各自分开。他到周会江的家里,周某乙说被伤的那人在医院抢救,周某乙问是谁用刀戳人的?他说是他把对方刀夺下戳人的。他们就商量出去躲藏,周会江叫来车将他们送到香溪洞山顶上,他们到周会江老家山洞及张岭、西安、天水等处躲藏。后返回西安找到禹某,他用禹某的身份证在东三爻村租房同禹某住在一起,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39、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2月19日晚,罗某某打电话叫他到西堤头乐柜歌厅去唱歌,他和女友赵雅雯来到乐柜歌厅一楼包间里,罗某某说没有烟抽要去买烟,他让罗某某去他车里拿烟,罗某某去取烟后给他打电话说在二楼被人打了,他去二楼见到闫某问看到罗某某没有,闫某说罗某某和他们的人发生了一点小误会,他给罗某某打电话。见罗某某从一间房子出来,脸上有血。罗某某说在给闫某的朋友敬酒时被人用酒瓶子打了。他叫罗某某去洗脸上流的血,他和张某甲在电梯口说话时,从二楼包间里出来了一伙人说刚才那个人呢?找到后往死里打。张某甲介绍他说这是赵某某,和被打的那小伙子是一块的,都不要再闹了,他问罗某某和你们有啥仇恨还要打?一个穿西服约40岁的人抓住他的领口,那伙人对他拳打脚踢,被拉开后他从楼梯到一楼,那伙人从电梯下楼出来说要打他。他走出大门被那几个人拦住,他就拿起停车牌与那几个人打。见对方人多,他就向供电局方向跑,被后面追的人打倒在地,起来见一个身高约1.75米,穿灰麻色上衣的年轻人向金洲城方向跑,那人跑到天池阳光洗浴中心门口处,见郑某甲把那人按着打了一拳,那人就倒在地上,他上去踢了那人两三脚,李某、李某锋赶到,他就走了。见闫某和罗某某在歌厅门前站着,他对闫某说你兄弟把其打了,闫某和他吵了起来,他打了闫某一耳光,闫某就向堤头处跑,被周会江拦住打。李某锋开着他的福特车过来,郑某甲、李某、周会江上车坐在后排,他上车后见罗某某头上有血,罗某某用车上放的纸在擦手上的血时,其看见罗某某手上拿着一把折叠刀,他问罗某某是不是把人戳了?罗某某回答不知道戳了几个人,他说罗某某不该用刀戳人,罗某某说见他被人围着打才用刀戳的。罗某某把戳人用的刀扔到三桥下河里,后他们到烈士林园处,他叫罗某某去自首,罗不去,他和李某锋去候胜军住处送挖掘机钥匙和加油卡,说要去西安办事,让候胜军帮忙招呼挖掘机。他就乘车到了广东珠海、东莞,2013年7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0、被告人李某供述,2013年2月19日晚,他和郑某甲、李某锋去南门吃饭,郑某甲接了一个电话说,罗某某在乐柜歌厅被人打了叫去帮忙,李某锋也接到电话说罗某某在乐柜歌厅被打了两酒瓶子让去帮忙。他和郑某甲、李某锋坐出租车来到天池阳光洗浴中心处,见两个小伙子向金洲城方向跑,一个人手捂着胳膊,另一个人手捂着肚子,他们三人下车听罗某某说就是这个狗日的。这时见一个约有1.7米身穿灰麻色T恤毛衣圆脸小伙子从歌厅大门左边偏偏倒倒的往金洲城方向走,李某、郑某甲上去对那小伙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他和李某锋、郑某甲用脚向那小伙子身上踩了几脚就没有打了,他见闫某向供电局方向跑,郑某甲追上去把闫某打倒,周会江和郑某甲踢打闫某,赵某某也去打闫某。一会儿,见李某锋开着赵某某的车来了,罗某某喊上车,他和赵某某、郑某甲、周会江就上车向汉江三桥驶去,在车上,他见罗某某手上有血,并拿了一把刀,赵某某就说罗某某,要分清责任。罗某某说闫某带其到楼上去喝酒时,莫名其妙的被打了两酒瓶,赵某某上去也被打了,在大门口那伙人打其和赵某某,其被打急了才拿刀乱戳,不知伤了几个人。车行驶至三桥中段时,见罗某某把手里拿的刀扔到桥下。罗某某平时身上带有一把折叠刀,他去年还见过那把折叠刀。他们到尚巢酒店对面商量准备外逃,赵某某骂罗某某不该用刀戳人,在周会江租住处,罗某某的女友禹某给周会江打电话说伤者不行了,叫罗某某逃跑,不知谁给联系了一辆车送他们到香溪洞山上一空房子里躲藏。第二天早,余某甲给送来食品及饮料。嗣后,他和郑某甲逃至四川仁寿县。他和郑某甲商量回安康准备去投案自首。2013年7月3日,他通过朋友冉某某联系持衡律师事务所秦律师,在付家河王家大院农家乐咨询商量去自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41、被告人郑某甲供述,2013年2月19日下午,他和李某、余某甲等人在李某锋住处玩,李某锋说罗某某打电话叫去歌厅喝酒,他们挡车准备去鼓楼街吃夜市时,罗某某打电话问其和谁在一起,他把电话给李某锋接时电话就挂断了。在出租车上,李某锋让他给罗某某拨通电话,李某锋和罗某某通话后就让出租车去西堤头外,车到西堤天池阳光洗浴中心处,他见有两个小伙子从乐柜歌厅向金洲城方向跑,其中一个小伙子用手捂着肚子,他下车付完车费见李某锋和李某向歌厅门前跑,他跑去见罗某某头部和手上是血,站在歌厅与天池阳光洗浴中心之间的公路边。赵某某在歌厅右边门口的公路边,见有一个人向供电局方向跑,罗某某喊把那人拦住。李某锋向那人打了一拳,并把那人拉倒在地,用脚踢了那人几脚,他和李某用脚踢那人,见那人胸部有血,就没敢打了。赵某某喊闫某别跑,他追至西堤头处,把闫某摔倒在地上,按住闫某用拳头打,周会江跑来也打闫某,赵某某站在旁边,闫某说都是熟人别打了,他们就没有打了。罗某某喊上车,他和赵某某、李某、周会江上车,罗某某坐在副驾位。李某锋开着车向汉江三桥方向驶去,车行至三桥中段,罗某某让把车开慢点,其摇下车窗把刀扔出桥下。赵某某问罗某某是否用刀戳了人?罗某某说“几个人都来打他,把他打急了,才用刀乱戳了人”。罗某某平时随身携带有一把黑色折叠刀,特别锋利,经常用刀削水果。罗某某曾说过自己朋友致伤过人,害怕别人报复带刀防身。他和罗某某、李某到周会江住处,罗某某的女友禹某给周会江打电话说伤者被送到医院人不行了,他们感到很意外,罗某某让去香溪洞山上躲藏,来了一辆车把他们拉到香溪洞山上。第二天早,余某甲给他们送来食品、饮料。第三天他和李某逃到四川仁寿县。后他和李某商量回安康准备自首。2013年7月2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2、被告人余某甲供述,2013年2月19日23时许,李某锋打电话说罗某某、赵某某、周会江等人在西堤头和别人打架,让过去。李旭又打电话说周会江叫去西堤头乐柜歌厅给取车。他坐出租车到乐柜歌厅,周会江又问伤者拉走没有?他说现场有警车,伤者已经拉走了。李旭把周会江的车开到尚巢酒店门口,周会江打电话叫把车给藏着,他和李旭把车开到香溪洞山上,周会江又打电话让把车开到文昌路。车到文昌路,李旭和周会江把车开走了。他到大桥路煌上煌宾馆口,周会江说他去了医院,罗某某几个人把人打了,被打的人已经死了。他怕牵连到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起来,第二天早到永泰向某手机店用1000元买了四部手机和十二张手机卡,给李旭和叫长根的人两部手机、七张手机卡,他拿了两部手机、五张手机卡。他逃到宝鸡被公安机关抓获。
43、被告人禹某供述,2013年2月19日晚,她和男友罗某某、哥哥禹某及陈某来到西堤头乐柜KTV一楼一包间里唱歌。21时许,赵某某带一个女孩和一个男的来玩,罗某某去赵某某车上取香烟,过了一会儿,赵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离开了包间。十几分钟后他见罗某某头部流血回到包间。她问罗某某是怎么回事?罗某某叫她不要管,并让她收拾东西先走。她和禹某、陈某坐出租车到罗某某的租住处。约半小时后,罗某某打电话叫她回家,说在乐柜KTV把人打得比较严重,罗某某叫她不要打电话与自己联系。后她接到一个人的电话,让其给罗某某说,被打的人不行了,叫罗某某逃跑,她给罗某某打电话不通,又给周会江打电话说被打的人不行了,让罗某某逃跑。她到中心医院见里面有很多人。第二天早上,罗某某托人给她带话,让她把手机换了,她换了两个手机卡。20天后罗某某用新注册的QQ号与她联系,知道了她的电话号码。2013年3月13日,她把经营的美甲店转让出去,到西安后被聘到新丝路模特公司上班。罗某某与她联系说要到西安来,她把地址告诉了罗某某。罗某某到西安住在小旅馆,她用身份证在东三爻村租了一间房子与罗某某住在一起。6月1日,她回安康听禹某说罗某某几个人把人打的严重。罗某某有一把折叠刀,打开有五六寸长,可以挂在腰带上。2013年6月5日,她在西安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各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安康城区“乐柜”歌厅消费时,无端被他人打伤,罗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郑某甲及李某锋、周会江等人,赵某某在“乐柜”歌厅内与被害人梁某等人发生撕扯,当梁某等人离开“乐柜”歌厅时,赵持停车牌对梁某、何某、梁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某即持刀将梁某、何某、梁某甲三人戳伤;被告人李某、郑某甲及李某锋对倒在地上的梁某身体进行踩踢,致梁某心脏破裂死亡,何某身体受重伤,梁某甲受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李某、郑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甲、禹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生活用品及住所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赵某某、李某、郑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赵某某曾因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依法从严判处。对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罗某某在赵某某持停车牌与被害人及同伙撕打时,持刀故意捅刺他人,致死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其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罗某某、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某被闫某邀约到被害人梁某、何某、梁某甲消费的包厢喝酒时,无端被打伤,在未弄清系该所为的情况下,即邀集他人殴打报复梁某等人,故对其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赵某某、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外逃后回家准备投案时被抓获,应视为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从犯,对其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冉某某、罗某甲、秦某某的证言及李某、郑某甲的供述证明,李某犯罪逃至四川后,于2013年6月30日二次给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某甲打电话咨询回安康投案自首,并让其朋友冉某某联系持衡律师秦某某,7月3日,李某与秦某某正进行法律咨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证实李某确已准备投案的证据不充分,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对被告人余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余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解和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禹某之辩护人提出,禹某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悔罪,请依法对其从轻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禹某系罗某某恋爱女友,得知罗某某伤人后畏惧受法律追究而通风报信,予以窝藏,鉴于其认罪悔罪,汉滨区社区矫正办出具了可对禹某判处缓刑予以社区矫正的建议函,故可对禹某判处缓刑。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李某、郑某甲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正苗、梁向平、何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面请求法庭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
四、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
五、被告人余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六、被告人禹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忠全 审 判 员  李佑会 代理审判员  周高新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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