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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贩卖、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小娥,女,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石泉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江波,男,生于1975年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石泉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健,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爱华,男,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石泉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生于1986年3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2013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石泉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长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曹汉军,被告人韩江波及辩护人李健,被告人徐爱华及辩护人尹立波,被告人邓某及辩护人陈长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被告人徐爱华通过互联网QQ聊天,结识网友“逍遥”,遂询问“逍遥”能否联系购买冰毒之事。“逍遥”向被告人徐爱华提供一广州男子的电话号码,被告人徐爱华遂与该男子取得联系。2013年1月16日徐爱华约邓某同乘火车去广州购买冰毒。次日晚,二被告人在深圳市沙岗区先后与绰号“虎子”、“大象”的男子见面后,“大象”将二被告人带往东莞市大岭山镇长湖湾宾馆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住宿的房间,在该房间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将携带的冰毒让徐爱华、邓某二人吸食验货。徐、邓吸食后,徐爱华提出购买100克冰毒,邓某提出购买30克冰毒,10颗麻古,四被告人商定冰毒价格每克220元,麻古价格每颗40元。当晚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收取徐爱华支付定金4000元。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韩江波驾驶其粤S05029号灰色红旗牌轿车,载王某某去黄江医院,找到绰号“爽哥”的男子,王某某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30克,又从另一人手中以每颗2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10颗,韩江波从130克冰毒中扣除验货时吸食的3克。当日徐爱华、邓某在“长湖湾酒店”205房间将其和邓某购买毒品应补现金25000元(其中邓某7000元)交给韩江波,并提出他们离开时在拿货。1月19日早,韩江波驾驶其粤S050Z9号小轿车,载王某某、徐爱华、邓某等人行至深圳市松岗的一个酒店附近,在车内韩江波、王某某将冰毒、麻古交给徐爱华、邓某。徐爱华将毒品装入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挎包后下车。被告人徐爱华、邓某携带购买毒品乘车于2013年1月21日返回石泉县后,徐爱华在家中,将邓某30克冰毒、1O颗麻古交给邓某。被告人徐爱华、邓某将所购冰毒向他人多次贩卖。其中徐爱华贩卖15.7克,获利8000余元;邓某贩卖冰毒2.7克,获利15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爱华家查获毒品19.2克及大量吸食、分装冰毒工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侯某某证实:她与徐爱华同居期间发现徐爱华吸食冰毒,偶尔会有人到他们家来一起吸毒,来人有徐某某、谢某某、邓某、刘某某。她不知吸食的冰毒是哪里来的,感觉徐爱华一直有冰毒吸。2013元月中旬的一天,徐爱华向她要钱,没说要干啥,她当时没钱,过了两三天,徐爱华打电话告诉她说“我在去广州的火车上,要去两三天”。过了四、五天他回来之后,家里电脑桌里就有冰毒,估计冰毒应该是他从广州购买的。电脑桌的抽屉被他锁着,里面有多少冰毒她不清楚,只见有人要买冰毒或是他要吸食时就从抽屉里面取,冰毒有两种包装,一种是大拇指小的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另一种是比大拇指大的自封口塑料袋装的冰毒。她看见徐爱华将冰毒卖给徐某某、谢某某、邓某、刘某某等人。徐某某在徐爱华手上买过十几次冰毒。2月13日晚上23时左右,徐某某到他们家,朝电脑桌上放了300元钱,过了几分钟,徐爱华起身从那张电脑抽屉里拿出一袋冰毒给徐某某,他们一起将此冰毒吸食。谢某某在徐爱华手上买过一次冰毒。
2、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13年1月21日天晚,邓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凌晨一、两钟开车到安康火车站去接他,她找侯某某陪同。她们在安康火车站见到邓某、徐爱华,徐爱华随身带了一个棕颜色的单肩挎包。他们四人开车回到徐爱华家。徐爱华和邓某在卧室的阳台上不知干什么,一直到早晨7点左右,她和邓某离开徐爱华家;最近一次她和邓某在一起吸食毒品是2013年正月十五左右的一天晚上,她到邓某家,邓说给她一点冰毒,并让她从抽屉内拿出一个指甲壳大小的塑料袋,内装冰毒,她从袋子里铲出来一些,装在空塑料袋里自己吸食了。邓某自己也从身上拿出一个指甲壳大小装有冰毒的袋子,她问邓某冰毒是哪里来的,他说是朋友给的,让她别管;邓某家里有塑料瓶自制的吸食冰毒的冰壶。
3、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他听一个绰号叫“虾米”的朋友说徐爱华在卖冰毒,他吸食的冰毒就是从徐爱华那里买来的。他在徐爱华那里买“冰毒”,0.3克的小包300元钱,1克的大包700元钱。2013年2月27日晚饭后,他去徐爱华家给徐爱华700元现金,徐爱华从其卧室内的电脑桌抽屉里给他取了1克冰毒,他当时在徐爱华家吸食了;2013年2月13日晚上,他去徐爱华睡房窗子外喊徐爱华,给徐爱华700元钱买了1克冰毒;2013年腊月的一天中午,他在徐爱华家用700元现金买了1克冰毒;2013年正月初的一天,他在徐爱华家用700元现金买了1克冰毒。以上4克冰毒都被他自己吸食。
2013年正月十几和2013年正月十五晚间,他还帮王某某在徐爱华处买过两次冰毒,共2克,每克700元钱;2012年腊月28晚间和2013年2月19日晚间,他帮肖某某在徐爱华处先后那买了两次冰毒,共2克冰毒,每克700元;2013年2月25日晚间,帮浩娃子在徐爱华处用300元钱买了0.5克冰毒;2013年初的一个晚上和2013年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他帮张某某在徐爱华处买两次冰毒,每次1克冰毒,每克700元;2012年腊月二十八深夜,鲁某某给他700元钱,让他买一个冰毒;2013年2月25日,孟某某给他300元钱,他在徐爱华处买了0.5克冰毒;
他在徐爱华那里买的冰毒是白色晶体状颗粒,都是用自封口透明塑料袋装着的,装0.5克冰毒的袋子有拇指大小,装1克冰毒的袋子有火柴盒大小。徐爱华没有让他卖过冰毒,徐爱华每天把冰毒当烟抽,每天吸食1克至2克没有问题。他一天吸食1克多冰毒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偶尔那样吸食过。
4、证人刘某某证实:他在徐爱华那里购买了三次冰毒。2013年2月9日晚上8、9点的样子他到徐爱华家,掏700元钱说拿个东西(指冰毒),徐爱华接过钱后从他卧室电脑桌抽屉里拿了一袋比火柴盒稍小一点的自封口塑料袋装的冰毒给他,说是1克;2013年正月初七,他到徐爱华家,给徐爱华300元,徐给他一袋大拇指大小自封口塑料袋装的冰毒,他将这袋在徐爱华家用自制的冰壶吸食;2013年2月28日中午,他去徐爱华家,让徐爱华给他拿袋冰毒出来玩,徐爱华从他卧室电脑桌抽屉内拿出一袋大拇指大小的自封口塑料袋装的冰毒,他给了徐爱华300元;他在徐爱华那里购买的比火柴盒稍小一点的自封口塑料袋装的冰毒徐说是1克,一袋700元,拇指大小小袋子应该是0.4克左右,每袋300元。他在徐爱华手中购买冰毒期间,徐爱华请他免费吸食过几次冰毒,约1、2克左右。徐爱华瘾大,他每次去徐爱华家,见徐爱华时刻都在玩。把冰毒当烟抽,每天吸食1克冰毒没有任何问题。
5、证人王某甲证实:他在徐爱华那里购买了5次冰毒,每次用300元买拇指大小自封口塑料袋冰毒一包。时间是2012年农历腊月中旬的某两日、2013年正月十三、十四号,2013年2013年2月26日
6、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曾听冯某某说邓某手里有冰毒,还把邓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他。2013年正月初八晚上,他想吸冰毒,便打电话找冯某某,用冯某某的电话给邓某打电话,让邓某送袋冰毒,邓某让他在县城豪迪歌舞厅门前等他,一会儿,邓某一个人走到他们车窗跟前,从车窗递一小包冰毒,他给邓300元,邓说这冰毒好,要四百元钱,冯某某见状掏出100元钱给邓,邓见冯某某给钱,没有要。2013年正月十几的一天晚上,他和冯某某商量买点冰毒,他给徐某某打电话让徐联系买点冰毒。他和冯某某开车找到徐某某,他给徐700元钱,过了一会儿徐某某上车交给他们一袋冰毒;2013年正月十五晚上十一点多,他打电话叫给徐某某到珍珠泉酒店来,徐某某来后,他给徐700元钱,让徐给其去买一个冰毒,徐出去一个多小时后,给他送来一包冰毒。
7、证人冯某某证实:2013年一月的一天晚上,他给邓某打电话让邓某给他整点东西(意思是买冰毒),晚上11点多他和刘坤把车开到红花小区大门口,邓某到他们车旁,递给他2袋有大拇指大小的自封口塑料袋装着的冰毒,他递给邓某600元钱,2袋冰毒最少有0.7克。他问邓某有没有红的(指麻古),邓某说有,并从衣服口袋里掏出两颗红色麻古给他。2013年正月的一天,王某某用他的手机和邓某联系,买了1袋冰毒,最少有0.4克,王某某给了邓某300元。另外他和王某某曾给徐某某700元让徐帮他们买了一次冰毒。
8、证人肖某某证实:他在邓某那里买过两次冰毒。每次约0.3克,冰毒用拇指大小的自封口塑料袋装着,两次都把钱欠着,共欠600元。第一次是2013年2月10日邓某在红花小区门口,邓某把冰毒交给他。第二次是2013年2月13日,邓某在樱花广场把冰毒交给他。他在徐某甲处买过两次冰毒,每次给徐某甲700元。时间分别是2012年腊月二十几和2013年正月初十晚上。
9、证人强某某证实:2013年2月他在邓某那里买了4次冰毒。每次他联系邓某,用300元买拇指大小自封口塑料袋冰毒一包。第一次是2013年2月11日下午,邓某其家楼道内他给一袋冰毒;2013年2月16日中午和下午他在邓某那里买了两次冰毒,邓某在其家门外分别给他一小袋;最后一次是邓某被查获前一两天,那天他和邓某一起在珍珠泉大酒店606号房间打牌,他让邓某给他拿个冰毒玩下,邓某就给拿他一袋冰毒。
10、证人张某某证实:2012年底,他在徐某甲那里买了两次冰毒,每次给700元买一克冰毒,他买后在家偷偷吸食了。徐某某从谁的手中购买的冰毒他不清楚。、
1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徐爱华家位于石泉地税局家属楼二单元一层,现场提取白色晶体47袋,白色透明塑料袋大小共计十四包及分装冰毒的工具、电子秤等物品。绘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对提取物品固定拍照。
1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2月28日从徐爱华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大小47袋,共计约重26.41克;白色透明塑料袋14包,每包装100只;各类车票36张;电子称1个;冰壶2个锡箔纸1张;玻璃锅子9套;微型电子翻盖秤1个;U盘、手机等物,公明站到襄樊站车票一张;棕色单肩挎包1个;3月1日从邓某处扣押邓某和姓名为周存武的身份证各1张;火车票、汽车票共3张(火车票分别载明“石泉县至广州1月16日邓某、襄樊至安康1月20日邓某”、汽车票载明“公明站-襄樊2013年1月19座号73”);锡箔纸1张;电信卡2张;附着白色粉末的塑料盒1个、手机1部。上述物品被现场提取。
13、搜查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对王某某、韩江波位于关东升东莞市大岭山镇花园公寓202室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扣押王某某冰壶四个、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手机二部、白色晶体可疑物品一包;扣押韩江波身份证一张、广东省居住证一张、其棕色皮夹内一大袋内装七小袋白色晶体状颗粒,农行卡、邮储卡各一张,手机一部,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轿车一辆。证明王某某、韩江波住所白色晶体可疑物品及吸食冰毒用的冰壶。
扣押韩江波持有字条五张,其中一张字条内容为:“欠猛良30个东西+600元=6000”。
14、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公(安)鉴(化)字(2013)1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徐爱华住处扣押47包(分别为1包净重0.9克、40包12.4克、6包净重5.9克)白色晶体,经FOCUSDSD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测,该47包白色晶体为冰毒。纯度相对较高,分别是84.2%、77.5%、79.1%。
15、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公(安)鉴(化)字(2013)1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韩江波身上扣押的7包白色晶体,,经FOCUSDSDⅡ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测,从该7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
16、石泉县公安局编号:20130228001号、201322803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3年2月28日分别对刘某某、徐某甲的尿液进行现场提取检测样本,对其二人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1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分别在石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先后对公安人员出具的一张A4纸上打印的12张不同男子组、女子组彩色免冠正面人物照、进行辨认,王某某、韩江波指认6号头像(徐爱华)是从他们手中购买130克冰毒和10颗麻古人。徐爱华、邓某分指认男子组照6号头像(韩江波),女子组照5号头像(王某某),是卖给他们130克冰毒和10颗麻古人员。
庭审中王某某、韩江波当庭指认徐爱华、邓某二人是在东莞购买他们130克冰毒,10颗麻古的人员;徐爱华、邓某二人当庭指认王某某、韩江波人是在东莞卖给他们130克冰毒,40颗麻古的人员。
2013年3月8日、5月9日,被告人徐爱华在石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对公安人员出具的3张A4纸上打印的12张不同男子彩色免冠正面人物照,进行辨认,徐爱华、第一组照片中8号是他的网友是肖瑶;第二组片中照7号是刘某某;第三组照片中照9号是王某甲。
王某甲、刘某某、徐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在石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对公安人员出具的2组不同排列的12张男子彩色免冠正面人物照,进行辨认,王某甲、徐某甲指认6号是徐爱华、刘某某指认8号是徐爱华。
肖某某、强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石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对公安人员出具的两组合A4纸打印的12张男子彩色免冠正面人物照,进行辨认,肖某某、强某某、冯某某指认5号头像是邓某,王某某指认另一组照片中2号为邓某。
18、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旅馆住宿业住宿信息协查的回复及住宿记录,登记记录证实:以邓某名义登记2013年1月18日0时41分入住东南海酒店,2013年1月18日14时29分退房;以韩江波名义登记2013年1月16日2时15分入住长湖湾宾馆。
19、通话清单证实:徐爱华持有手机(号码1899256197)、邓某持有手机(号码13310952101)、徐某某持有手机(号码15336295855),三部手机在2013年1-3月期间相互联络通话时段、地点等情况;证实徐爱华与邓某二人到广东购买冰毒进行电话联络,在石泉联络贩卖冰毒通话时段、地点等情况。
20、随案移交物证:灰色红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粤S05029)一辆,车钥匙一把;单肩棕色挎包1个;电子称2台;冰壶2个;玻璃锅子1套;毒品分装器1个;白色透明塑料袋14包;锡箔纸2张;橡胶管2根;自制分装器1个;HTC直板手机、TONEWIN直板手机、华为牌直板手机、koodee直板手机、chuangga直板手机各一部“乐凡”平板电脑1台,
21、案件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住所位置、室内陈设及物证所处位置,提取案件物证外部特征等情况。
22、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审讯录像光盘贰张。
23、石泉县公安局民警胡吉平、马世林、湛海燕、黄楠出具的抓捕犯罪嫌疑人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徐爱华、邓某、王某某、韩江波的抓捕经过。
24、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2005)石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徐爱华2003年10月3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5、陕西省汉江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明:徐爱华于2008年1月25日被释放。
26、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情况,线索由特情人员提供。
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1月14日,“大象”(瓜皮)给她打电话说有老家(陕西)人想买毒品(冰毒),让她准备一下。1月18日晚上,“大象”带着“二虎子”和两个安康男子来找她取货(冰毒),她和韩江波在东莞“长湖湾宾馆”806房间等,让“大象”把来买冰毒的人带到东莞市大岭山广场等侯。她和韩江波开车到大岭山广场,将大象、虎子一行四人接到东莞“长湖湾宾馆”806房间,在房间内,韩江波从上衣口袋拿出一小袋冰毒,让买冰毒的人验货,韩出门望风,她、“大象”、“虎子”和两个安康男子一起把这一小袋冰毒吸食,两个安康男子说:“冰毒还可以,就要这一种冰毒”。买冰毒的价钱事先已讲好,每克220元,其中一个安康男子给她4000元订金,说要130克冰毒、10粒麻古,她问什么时候要货,安康男子说:“第二天要货,拿完货后就离开”。事后她和韩江波将“大象”、“虎子”和安康两个男人送到“东南海酒店”,他们返回“长湖湾酒店”后,韩江波问她安康男子要多少冰毒,她说要130克冰毒和10粒麻古,给了4000元订金,她将4000元交给韩江波。第二天中午饭后,“大象”、“虎子”和安康两个男人在“长湖湾宾馆”806房间等,她与韩江波去黄江医院,在医院门口韩江波给她5200块钱和一块手表,她找到一楼7号病房找到“爽哥”,把钱和手表交给爽哥,爽哥的情人将包好的冰毒给她,她接过冰毒上车,韩江波将冰毒放在驾驶室旁的盒子里,他们开车到“长湖湾酒店”205房间。韩江波将冰毒交给大象,大象看后说东西是一样的,不会错。安康人让韩江波将毒品先拿着,等他们走时在交给他们。第二天早上,虎子和那两个安康男子说他们要走,她和韩江波开车载着他们三人朝深圳市“金凤梨”酒店去,在酒店门口,韩江波在车上将冰毒交给一个安康男子,那个男子将冰毒装进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里后,三人下车了。
爽哥、“大象”和“虎子”是偶然认识到,只知道绰号,具体情况不清楚。获利5400元。她和韩江波共获利3400元,“大象”和“虎子”各自从中赚了1000元。韩江波的车号是粤S05029办案民警在她和韩江波租住的房间里的旅行箱内的纸盒内搜出0.5克冰毒,此冰毒是她朋友给的。
2011年她在东莞市一个酒店打工时,通过阿康认识香港人“爽哥”,第二次她去“爽哥”住的宾馆玩,她们一起吸食了冰毒,从此她知道“爽哥”有毒品,她想吸就向“爽哥”买。“大象”是她堂哥介绍认识的,是陕西洋县人,还有个外号叫“瓜皮”。
29、被告人韩江波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王某某在东莞的老乡联系她说有人要点货(冰毒),当天他和王某某一起到大岭山镇广场,把“虎子”、“瓜皮”和另外两个小伙子(是王某某的“陕西老乡”,其中一个叫什么“华”)接到“长湖湾酒店”806房,在房间他拿出两个冰毒让大家吸食,王某某的“陕西老乡”吸后说这个货(冰毒)可以。因为来之前他们已和王某某讲好价,每克冰毒220元钱,每颗麻古40元,共要130克冰毒10颗麻古。当晚没有讲价,陕西老乡给了王某某4000元定金,并约好第二天交货。商定好后他和王某某将“虎子”、“瓜皮”和另外两个男人送到“东南海宾馆”,在间房里他拿出一个冰毒给“虎子”他们。第二天中午12点他将两个“陕西老乡”带到长湖湾酒店806房,两人说住在一起方便,于是他在该酒店给另开了一间房。之后他和王某某开车去黄江医院找一个叫“老爽”的香港朋友,王某某进医院去拿货(冰毒),他在医院外等。拿到130克货(冰毒)后,他们叫两个陕西老乡到806房间看货,对方看后在桌子上放了一沓钱,说这是买冰毒的钱,共25000元,他将钱收下。因为试货时是他拿了3个冰毒,所以在给对方交货之前他偷偷扣了3个冰毒,实际给对方的只有127克冰毒,另外对方还要了10颗麻古,40元一颗,冰毒和麻古总共29000元。他问什么时候把冰毒拿走,对方说走时在拿。第二天早上,他开车和王某某把两个“陕西老乡”送到深圳市松岗的一个酒店门前,王某某在车上把冰毒交给对方。让把东西拿好,两个“陕西老乡”下车离开。
除去买冰毒的成本,只剩下6000元的利润。
在“长湖湾酒店”给王某某老乡开房时,是用他或王某某其中一个人的身份信息登的计,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王某某提前和她老乡之间联系买毒品的事情他知道。他们联系后,王某某给他说她老乡想来这里拿货(冰毒),他说来就来嘛,反正你可以拿到货。
接送王某某老乡、去医院拿冰毒、后来交给对方冰毒,都是由他开车,车是自己买的一辆灰色奔腾B50小轿车,车牌号粤S050Z9。
30、被告人徐爱华供述:2013年1月10日左右,他通过QQ网上聊天,联系了一个叫“逍遥”的网友,他问“逍遥”能否联系冰毒,“逍遥”说帮忙问下朋友,接着“逍遥”给了他一个手机号,他给这个手机号主联系,对方是男声,说可以买到冰毒。2013年1月16日,他和对方联系说“我今天就过了,明天到”。对方说到深圳沙岗之后再与其联系。通话后,他即买了汉中去广州的火车票,因一个人过去没有意思,他主动打电话问邓某去不去广州玩,邓某说去,并买了当日和他同次火车票。1月17日晚上18时左右,他和邓某到广东省深圳市沙岗镇一个广场见到与他联的那个瘦小男人。那瘦小男人把他和邓某带到一个洗浴中心见到一个胖男人,由胖男人把他们带到大岭山镇的一个宾馆。进房间见内有一个高个子男人和一个女人,他们闲聊了几句,高个子男人拿出一小包冰毒让他们吸食验货,他和邓某吸食后感觉还可以,最后讲价每克“冰毒”220元,他买100克,邓某说买30克冰毒和10颗麻古,每颗40元。高个子男人问他们什么时候要货,他们说第二天,高个子男人提出让他交定金,他当时取了4500元。之后高个子男人开车带他们去另一家宾馆住宿,邓某登记的,他付的房租。1月18日中午,高个子男人、胖男人及那个女子到他们的住的房间,高个子男人问他几点钟要货,他说钱还没取到。当晚邓某取了7000元钱交给他,他把25000元钱交给高个子男人,他说共29000元买130克冰毒,10颗麻古,明天早上他们走时在取东西。1月19日早上9时许,高个子男人开车带他们离开宾馆,车上坐有那个女人和瘦小男人,车开了约半小时,在离公明镇长途客运站不远处,瘦小男人让停车靠边,高个子男人递给他一个纸包,他接过随手放进随身挎的棕色挎包内,然后他和邓某下车。他们把130克冰毒和10麻带回石泉。他在家用电子秤给邓某称了30克冰毒,剩下的冰毒其实没有100克,只有97克。
他向徐某某贩卖毒品十四次,交易地点大都是在他家卧室窗户外:2013年2月27日,1克,700元;2013年2月25日,2次共0.6克,600元;2013年2月24日,1克,700元;2013年2月22日2次共2克,1400元;2013年2月19日,1克,700元;2013年2月13日,1克,700元;2013年2月13日左右,3次共3克,2100元;2013年2月8日,2次2克,1400元;2012年腊月底,1克,700元。向刘某某贩卖冰毒三次,2013年2月9日,1克,700元;2013年2月17日,0.3克,300元。;2013年2月28日,0.3克,300元。向王某甲贩卖冰毒五次:2013年农历腊月十几连续两天,2次共0.6克,600元;2013年正月十五前连续两天2次共0.6克,600元;距上次三四天后,一次0.3克,300元。
在广东购买的这97克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9克,他卖出去了20多克,剩下的50多克冰毒自己吸食了。他每天都吸食冰毒,每天吸食的冰毒1克至2克,请徐某某吸食的有6、7克冰毒。徐某某没有介绍别人来他这里购买冰毒,他没有让徐某某帮他贩卖冰毒。
2005年他因为盗窃汽车电瓶被抓,2005年底被石泉县法院判刑三年,在汉中市汉江监狱服刑,减刑半年。
31、被告人邓某供述:2013年1月16日,徐爱华给他打电话叫他和徐一起去广州,当时我猜想肯定是去买“货”(冰毒),因为他吸冰毒的来源都是在徐爱华那里买的,他想外面的冰毒肯定便宜,就想和徐一起去买一些,他就买了一张当天去广州的火车票,下午16时许,他们从石泉坐火车,次日晚19时许到广州,徐爱华给别人打电话后,就买了两张汽车票到东莞,他们在一个广场见到一个瘦个子男的,他问是不是“逍遥”的朋友,徐说是的。那人将他们带到一个洗脚城,见到一个胖胖的男子,胖男子对徐爱华和瘦男子说“你们之前联系的事,我联系你们与对方见面,价钱你们自己讲”。后来一个高个子男的和一个女人开车把他们四人送到一个宾馆,六人在房间聊了一会,那个女的对高个子男子说:“你把东西拿出来让他们试试”。高个子拿出一小袋冰毒,他和徐爱华吸食后,认为东西还可以。对方问徐爱华要多少,徐说要100克,然后谈价每克220元。他觉得钱还便宜,说要30克,让徐爱华一次把货拿到,到时候他把钱给徐。那个女人拿出一些麻古问他们要不要,他要了10颗,对方问什么时间拿货,徐爱华说钱没到位,走之前拿货。当时徐爱华给那女人4000元钱,作为定金。谈好后,高个男子和那开车带他们去另一个宾馆。他用一张叫周存的身份证登记了一个房间。19日早晨,他们去那一男一女的房间,徐爱华说他们今天准备走,那男子的意思是在房间交货,徐爱华说到车上再说,接着他和徐爱华、瘦个子男子一起上车,在车内那个女人将一个塑料袋交给徐爱华,徐接过放进随身挎的棕色挎包内,瘦个子男子给他们拦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送他们到公民汽车站。2013年1月21日他们到安康火车站,叶某晶和侯某某开车把他们接回石泉。在徐爱华家徐用电子称给他称了30克冰毒,又把10颗麻古给他。他购买冰毒用了6600元,麻古用了400元,这7000元现金是离开广东的头天晚上交给徐爱华的。徐爱华购买冰毒100克,用了22000元。后来徐爱华对他说,100克冰毒不够数,少了几克。他将冰毒卖给了肖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强某某一部分,总重量有4克左右。自己还吸食了一部分,有20克左右。2013年2月28日晚上他给徐爱华打电话不通,估计徐爱华出事了,将剩下的5、6克冰毒倒入马桶全部用水冲走。10颗麻古他给冯某某两颗,剩下的8颗自己碾碎后混合到冰毒内一起吸食了。2013年1月贩卖给冯某某0.5克,300元。2013年春节前后卖给冯某某0.5克,300元;2013年正月初卖给王某某,0.5克,200元;2013年正月初二贩卖给强某某0.3克,300元。2013年正月初七卖给强某某0.3克,300元。2013年正月初七卖给强某某0.3克,300元。2013年2月卖给强某某,0.3克,300元;2013年正月初一贩卖给肖某某0.3克。2013年正月初八卖给肖某某0.3克。他自己吸食冰毒,数量都不固定最多,一天吸食2克冰毒没有问题,但是我从来没有那样吸食过。徐爱华瘾大,把冰毒当烟一样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徐爱华、邓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韩江波从他人处购买冰毒130克,王某某购买麻古10颗,贩卖给被告人徐爱华、邓某,从中获利,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徐爱华首先产生贩卖毒品犯意,联系买主,并邀约邓某到广东购得毒品带回石泉,又将30克冰毒,10麻古颗交给邓某。徐爱华在本案中亦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被告人徐爱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购买毒品30克,麻古10颗,并向他人出售毒品,从中获利,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曹汉军辩护提出,王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应该认定127克之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直接从上线处以180元的价格购买130克冰毒,并以220元的价格贩卖给下线;获取130克冰毒的利差,其与下线交易数量短少3克,不影响其贩卖130克冰毒事实的成立,故对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庭审中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韩江波的辩护人李建提出,本案上线是王某某联系的,韩江波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理由,经查,韩江波在参与本案贩卖毒品各个环节中,与王某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的,应系本案主犯。故辩护人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韩江波属于以犯养吸,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韩江波伙同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130克,韩江波扣除验货吸食的3克后,将127克贩卖给徐爱华、邓某,从中牟利,不存在以犯养吸之事实;但对辩护人提出的韩江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爱华的辩护人尹立波辩护提出:徐爱华不构成累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爱华因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2日被石泉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8日至19日,其邀约邓某从王某某、韩江波手中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累犯;对辩护人提出徐爱华到案后立即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交代同案犯的住址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视为徐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轻减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根据内线提供线索,掌握徐爱华有犯罪嫌疑,并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吸毒器具,当即带其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在公安机关徐爱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行为不具备自首要件,不构成自首;在公安机关向其讯问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信息时,徐爱华如实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及犯罪事实,属如实坦白,不构成立功,故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邓某的辩护人陈长建提出:邓某事前不知道去广州贩毒,联系上线,支付定金、结交毒品、分装毒品均是徐爱华所为,邓某应认定为从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多次供述,徐爱华邀他去广州,他已理会外出目的,邓某虽未联系上线,但到达东莞之后,徐爱华与王某某、韩江波进行毒品交易的每个环节,邓某均参与其中,其实际购买冰毒30克、麻古10颗,此系其个人实施的贩卖毒品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对徐爱华、邓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徐爱华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15.7克,邓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2.7克之辩护意见,经查,徐爱华与邓某到达广州后,徐爱华联系贩卖毒品上线,检验吸食毒品后,邓某将要购买30克冰毒、10颗麻古的毒资交给徐爱华,徐从王某某、韩江波处购买毒品带回石泉县,将毒品交给邓某,徐爱华对邓某购买的毒品亦应负法律责任,且公安机关在徐爱华家中查获的毒品已达19.2克;被告人邓某自己供述,其共卖出毒品有4克,又将五至六毒品倒入马桶用水冲走;故对被告人徐爱华、邓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至2028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韩江波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执行至2028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徐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2月28日止)
四、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执行至2021年3月1日止)
五、作案工具灰色红旗牌小轿车(发动机号500411,车牌号为粤S05029)一辆,电子称2台,HTC直板手机、TONEWIN直板手机、华为牌直板手机、Koodee直板手机、Chuangga直板手机各一部,“乐凡”平板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荣普 审 判 员  王恒勇 代理审判员  周高新

书记员:胡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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