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罪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依法逮捕。9月4日被取保侯审。10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曾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2014年7月23日,陈某某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刘某某离婚,引起刘某某不满。同年7月26日,刘某某写好遗书后,到陈某某娘家与陈某某说和遭到拒绝。刘某某见和好无望,便服下事先准备的鼠药后,将陈某某反锁在房屋里,到陈某某家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向陈某某左肩、头、面、背部等处连砍数刀,陈某某母亲赵某某见状翻窗进入室内将刘某某抱住,陈某某挣脫后逃出屋外,刘某某继续追砍陈某某,致陈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因刘某某在追赶陈某某时被跌倒无力继续追赶,逐用菜刀割颈自杀,后经陈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将陈某某、刘某某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紫阳县公安局髙桥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陈某某报案记录及案件处置情况。
2、抓捕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紫阳县公安局接到高桥镇龙潭村六组村民陈某某报警称;丈夫刘某某到娘家持菜刀将其砍伤,请求出警处置。接警后即出警核实,刘某某把陈某某砍伤后自杀,并联系“120”急救车将陈某某和刘某某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8月15日,由民警胡小山、王习华将刘某某抓捕归案。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7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来到其娘家在屋里看电视,她洗完衣服来到屋内同刘某某一块看电视,刘某某拉住她的手说;“我把你心伤得那么很吗?”她说咱俩性格不合,不能共同生活,坚决要离婚,刘某某听后沉黙了一会儿去了厨房,又返回把电视机屋的门反锁住,刘某某右手持莱刀向她左肩部砍了一刀,她举起双手向其求饶不要砍,跟他回家,刘某某又向她左肩部砍,她就绕着电视机跑,刘某某抓住她的衣服,右手持刀向她头部、面部乱砍,她喊救命。见邻居王某某在窗外,她让王某某快报警,其母赵某某翻窗进屋抱住刘某某,她挣脱打开门锁跑到院坝,刘某某追上抓住她用刀向她身上乱砍。其母追上来又把刘某某抱住,她挣脱向坎下跑,跑到田道成家房屋右边路口处时,又被刘某某抓住,她昏昏迷迷中感觉到刘某某用刀向她的背上左腿部乱砍,其母追上将刘某某死死的抱住,她又挣脱跑进玉米地里躲藏了一会儿就到婆婆彭某某家里去把大门闩住,用婆婆家里的座机打电话报了警,后就昏了过去。她苏醒后已在安康市中心医院被抢救。她和刘某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初,她发现刘某某与女网友在QQ聊天中语言爱昧,又和其隔房表妹聊天竟谈两性生活的亊,二人关系不正常;她在广州打工时身体有病做手术时他不陪护,其感到非常失望和伤心,因此她起诉要与刘某某离婚。
4、证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陈某某之母)证实,2014年7月23日,女儿陈某某和女婿刘某某从广东、安微打工回来,吃完晚饭后刘某某一人回了家。次日中午,刘某某和其父亲刘某某来其家,刘某某让陈某某同刘某某不要分开,在一起打工。刘某某怀疑其外侄张某某与陈某某到安微洗脚店打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某让刘某某拿出证据,父子二人就走了。7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来到她家,1小时后陈某某回到家里;她去喊冉某某、张某某来玩,在返回到猪圈处时听到屋里哭喊声,她跑回去见房屋门被反锁着。她推开餐厅窗户进入屋内,见刘某某持菜刀,左手抓住陈某某的右手,正在向陈某某的头部、左肩部、左大腿等部位猛砍;她上前阻拦,被刘某某推倒在地上,并说“再拦连你一块砍”。陈某某挣脱后打开门跑出去,刘某某持刀追到院坝又向陈某某身上乱砍;她又把刘某某拉住,陈某某跑了。刘某某又把她推倒在地上,刘自己滚到坡下。她见刘某某用手中的菜刀向自己脖子上砍了几刀,流血了。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报的警,“120”急救车驶来把陈某某和刘某某送医院去救治。
5、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她和丈夫张某甲在家里看电视,忽然听到隔壁陈某某家里有打斗和哭喊惨叫声。她即到陈某某家见堂屋门开着没有人,陈某某的妻子赵某某从坎下上来向自已家电视屋窗子跟前去,她跟着过去看见刘某某一只手拉着陈某某一只胳膊,另一只手拿一把菜刀向陈某某的头上正在乱砍,陈某某“哎哟”的叫喊拼命挣扎,赵某某站在窗子外边喊叫刘某某不要用刀砍陈某某,并推开窗户翻进屋里。赵某某拉不住刘某某,陈某某挣脫打开门跑了出去,刘某某去追砍陈某某,赵某某在后面追刘某某。她见陈某某额部有一刀口在流血,两个膀子不停地往下流血,身上衣服裤子都是血,边跑头上的头发一绺一绺的往下掉。陈某某跑到院子双手抱头站在那里,刘某某跑来用手中的菜刀又向陈某某的身上砍,赵某某跑来阻挡刘某某,陈某某又挣脱跑到坎下三岔路口处,被刘某某追上抓住后衣领用菜刀砍其背部。赵某某又赶来对刘某某阻挡,陈某某将刘某某推了一掌,刘某某就从坡上滚下土坑,后用手中的菜刀向自已的颈部砍了三、四刀,血流了出来,之后倒在沟里头向下躺着,颈部的血往外流,肚子上有几条血囗子。她看后害怕就向回走,见陈某某坐在婆婆彭某某家电视屋里,全身是血,她就回了家。刘某某砍陈某某使用的菜刀是赵某某家一把十多公分宽,二十多公分长,刀背上有砍东西带冠子的菜刀。
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6时许,陈某某打电话叫他骑摩托车快来救自已,听到电话里有人说肩膀骨头露出来了,他掛断电话就去看,见刘某某仰面躺在田道成家旁边的沟里,颈部有伤口在流血,双眼闭着有呼吸。他又去看陈某某,见陈某某头上用围裙包着座在她婆家房沿坎的板登上,梅某某把陈某某抱着,陈某某鼻梁部有伤口,左肩膀部伤口的肉都裂开了,有二公分宽,一会儿高桥卫生院“120”急救车来,田某某、王某甲等人把陈某某和刘某某抬上车送到高桥卫生院、紫阳县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救治。
7、证人田某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他在河边玩妻子阮某打电话说刘某某、陈某某打架害怕让其快回去,他骑着摩托车回去行驶至自已家房子边土路处,见刘某某倒在路坎下的沟里,肚子一鼓一鼓的,他问陈某某的母亲赵某某陈某某在那里,赵某某说在她奶奶家,他去看见陈某某额部、鼻部、左肩部、背部、大腿后侧等处有刀伤,流了很多血已失去了意识,赵某某说是刘某某用刀砍的,刘某某的咽喉部有一横行刀口,他给“120”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和救护车赶来把陈某某、刘某某送往医院去救治。
8、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她去陈文云家找陈某某玩,她看见陈某某从堂屋跑出来站在院坝,双手抱头,满脸是血,刘某某随后手举一把菜刀正要向陈某某身上砍时,陈某某的母亲赵某某从堂屋跑出,因她怀孕见此情景被下的发抖,她就跑回了家和嫂子阮某把门关住躲进睡房,听到陈某某喊救命。阮某给田某某打电话说其看到刘某某用刀砍陈某某叫田某某回来,过了一会儿田某某就回来了,高桥卫院的急救车来了她出去看,见陈某某座在彭某某家房沿坎处板登上,头部、面部、膀子上在流血,全身被血浸湿了,医生在给陈某某包扎伤口,她看后害怕就又回去了。
9、证人曹某某、饶某某(系紫阳县高桥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护士)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40分,有人给曹某某打电话说:“龙潭村一组有个伤者是刀伤大量出血”。曹某某即同护土饶某某乘救护车赶往事发地,行至一岔路口处,见到伤者刘某某头向下脚向上躺在坡下,脖子正中有裂伤约有10公分长,伤口大量渗血,呼吸比较急促人已昏迷,他们对伤口简单的作了处理抬上救护车,村民说上面还有一个伤者,他们上去见陈某某被一个女的搀扶着座一家房屋沿坎的凳子上,全身是血,头部多处皮肤被刀砍伤外翻,上臂多处皮肤裂伤,肩关节开放性裂伤可见肱骨头,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出血量大,他们对伤口进行包扎处理后将其送回高桥镇中心卫生院做了进一步处理,又将二伤者送往紫阳县医院救治。
10、证人陈某某(系被害人陈某某之父亲)证实,2012年腊月,女儿陈某某和刘某某结的婚,2013年正月初,陈某某和刘某某一块外出在江苏开的洗脚店打工。2014年5月,陈某某回来给他说:“刘某某德性不好经常骂她,她生病住院做手术刘某某不护理在外赌博,刘某某年龄又大,不想和刘某某共同生活”。陈某某在他家住了几天就去了安徽省在其外侄子张强明洗脚店打工。2014年6月2日,刘某某来他家说:“陈某某嫌我年龄大,不想同我共同生活,你们老人我该孝敬的还是孝敬”。7月中旬,陈某某从安徽省回来给他说:“刘某某赶到安徽在我务工处吵闹我才回家的”。7月24日,刘某某同其父亲来他家提出:如果陈某某不与其共同生活就要給退赔订婚的彩礼钱以及陈某某因病做手术住院的费用钱,陈某某当时明确表示不和刘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父子二人生气走了。7月26日12时许,刘某某又来到他家质问陈某某不跟其生活为何不早算帐,他见俩人在商量谈事就去山坡上拾柴,17时许,他从龙阳水泥路回家时,见路上有点状血迹直到其家大门前,院坝地上和堂屋及电视机屋里地上有血迹并散落一些黄色的头发,他意识到出事了,他进屋发现家里一把刀背上有冠子砍东西的菜刀不见了。
11、证人彭某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她回家见陈某某全身是血站在屋里窗户下拿起电话机正在打电话,她问怎么回事,陈某某说是被刘某某用刀砍伤的,陈某某打完电话出去座在房屋沿坎上的板凳上,梅某某将陈某某在抱着的过了一会儿,医生赶来就给陈某某包扎伤口时,她看见陈某某两个膀子上有伤口,她在下边的岔路口处见刘某某全身是血躺在担架上。
12、证人梅某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赵某某站在她家上边的公路处喊她说:“刘某某持刀把陈某某鼻梁、眉毛、膀子砍了,你快过来”。她到公路上同赵某某一同去看,他们来到赵某某家下边一个三叉路处,见刘某某头向下脚向上,呼吸急促,躺在坎下沟里,她到彭某某家见陈某某身子靠着墙坐在门口的椅子上,眉毛处、鼻梁上、两个肩膀有伤,肩部的伤严重,伤口裂开,骨头露了出来,全身被血浸湿了。她就上前把陈某某扶住,陈某某说自已快不行了,说完就昏了过去,村民用担架把陈某某和刘某某抬到救护车上。
13、证人阮某证实,2014年7月26日15时许,陈某某的母亲来她家,让她和张某某到她家里去玩,张某某和赵某某刚走一会儿,她听到陈某某喊“救命”,张某某就急怱忽的跑回家说刘某某拿刀在砍人,他们害怕就把大门闩住躲在屋里,她给丈夫田某某打电话说了刘某某砍人的事情,一会儿田某某从河对面回来给“120”打电话,急救车和警察来了,她和张某某去看,见陈某某坐在她婆家房屋沿坎处,全身都是血,嘴上鼻子在流血,她看后害怕就回了家。
14、证人王某乙(系经销农药商店老板)证实,2014年7月25日,龙潭村六组村民刘某某来她店购买一瓶250克百草枯农药,她将购买人的性名、住址等详细信息及用途作了登记。7月26日,刘某某又来她商店把买的那瓶百草枯农药退回,说买两瓶老鼠药毒老鼠。她收了8元钱给刘某某取了两瓶老鼠药,她仍作了登记。
15、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7月25日,刘某某来他家说:“陈某某怀疑自己和婊妹有男女关系,其给解释她不相信,坚决要与其离婚”,请他给帮忙劝说。他和刘某某来到陈某某家,劝陈某某不要和刘某某离婚,陈某某摇头表示不同意,他见陈某某与刘某某不可能合好,他们就走了。
16、证人陈某甲证实,2012年2月26日晚,她在QQ空间里留言说:“过了明天其又大了一岁”,并传了一张自已的照片,过了一会儿,刘某某在广东通过QQ给其打招呼聊天,问其过生日准备了什么好吃的。她回答没有买什么吃的,就没有聊天了。后来她听说刘某某与陈某某在闹离婚,是因为刘某某和她在QQ聊天之事,陈某某怀疑其与刘某某有男女关系,年底陈某某务工回家后有人让其给陈某某把事情原由解释清楚,她和陈某某、刘某某的婚姻介绍人问陈某某闹离婚是否是因她和刘某某在QQ聊天之事引起的,陈某某说:“与你没有关系”,她听后就走了。
17、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从现场提取的菜刀一把与其它9把菜刀混杂编号的照片,经赵某某辨认,其确认照片上编为3号的菜刀,是她家里的菜刀,刘某某持该刀砍的陈某某。经陈某某辨认,其确认照片上编为3号的菜刀,是刘某某砍她时所持的那把菜刀。庭审中出示该刀经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其确认是其在砍陈某某时所使用的菜刀。
18、民事起诉状证实,2014年7月23日,陈某某诉讼请求与刘某某离婚。
19、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记载,陈某某1、全身多处刀砍伤,①头面部、左肩背部多处皮肤裂伤,②)额骨、枕骨左缘及右侧鼻骨骨折,③左肩关节开放性损伤,④左肩峰、左肱骨头骨折,⑤左肩锁关节脱位,⑥左上臂皮肤裂伤并肱二头肌部分断裂,⑦左大腿皮肤裂伤并股外侧及部分断裂;2、右肺挫伤;3、失血性贫血。
20、陕西省紫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紫)鉴(法)字(2014)052号法医学人身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伤者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級。
21、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174号DNA鉴定意见书:送检提取刘某某衣物带血迹,标记为1号检材;提取受害人陈某某衣物带血迹,标记为2号检材;提取菜刀柄向左刀刃向下的位置棉签擦拭刃面褐色斑迹,标记为3号检材;提取菜刀柄向右刀刃向下的位置棉签擦拭刃面褐色斑迹,标记为4号检材;提取中心现场烟囱上血痕,标记为5号检材;提取现场残缺衣物上血痕,标记为6号检材;提取刘某某血样,标记为7号检材;提取受害陈某某血样,标记为8号检材。经DNA检验,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刘某某衣物上血样”、“菜刀上血痕一”中检出男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嫌疑人刘某某,支持为刘某某所留。送检的“陈某某衣物上血样”、“菜刀上血痕二”、“中心现场烟囱上血痕”、“现场残缺衣物上血痕”中检出女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陈某某,支持为陈某某所留。
22、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龙潭村水泥路500米处的岔路口交汇处可见45㎝×40㎝的擦拭血迹(已提取),血迹东侧可见有一绺有血痕头发(已提取),岔路口东北侧处可见30㎝×15㎝的擦拭血迹。岔路口东侧向南玉米地北侧坎下沟处石块上有滴落状血迹(已提取),在沟内处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在陈某某家堂屋西墙260㎝处可见14㎝×16㎝的擦拭血迹(已提取),血迹北侧有一白底、黑条纹上衣残缺(已提取),距血迹东南侧50㎝处有一撮带血的头发(已提取)。堂屋北墙145㎝处有一单开门为电视屋,在电视屋门口有一烟囱呈西北一东南方向横在地面上,在烟囱中间部有7㎝×8㎝的流尚血迹(已提取),电视屋西南侧地面上有大量滴落状血迹,电视屋北侧为厨房,厨房东侧为灶台,东北角为操作台,东侧墙上有自制竹子刀架上插有菜刀、弯刀。
23、当庭出示杀鼠剂药盒(韩氏灭鼠灵液剂)经被告人辨认,系其杀人前所喝之鼠药。
2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经他人介绍与本村陈某某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双方相互怀疑有外遇。2013年中秋节前后,陈某某在广州打工期间到妇幼保健医院作手术住院,认为他对其关心不够,经常唠叨,他嫂子陈××生日那天与其在QQ上聊天发信息向其借钱,以及其与表妹王××在QQ上聊天,发了些比较暧昧的短信,并讨论过性生活之事,陈某某发现后怀疑其与嫂子陈××和表妹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们之间矛盾加深。2014年初,他去广州在洗脚店打工,陈某某到安徽蚌埠在自已表哥开的洗脚店打工,2014年7月20日,他到安徽蚌埠找到陈某某,见面后陈某某不理他,7月24日回到紫阳高桥镇龙潭村,当晚陈某某从安徽回到娘家提出要与其离婚,他找陈某某之叔陈某某去劝陈某某不要离婚。次日,他和父亲到陈某某娘家劝其别与其离婚。7月25日,他收到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的传票,陈某某起诉与其离婚。他想,为结婚花费了很多钱,越想越想不通。7月26日,他写好遗书,到高桥镇街上李明松农药店里买了两瓶老鼠药,来到岳母赵某某家里看电视。14时许,他见陈某某洗完衣服来到电视机屋不理他,坚决要同其离婚。他去厕所里喝下两瓶老鼠药后返回电视机屋里对陈某某说:“我怎么把你心伤的那么狠,你把我告上法庭”。他一再劝陈某某与其和好共同生活被拒绝,其非常气愤,产生杀人的念头。他到厨房从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到堂屋把电视机房屋的门反锁住,来到陈某某面前,手持菜刀向陈某某左肩部、面部乱砍。陈某某拼命反抗,沿着回风炉跑,他在后边追,岳母赵某某从窗户翻入室内将其拉住,陈某某打开门跑出门外。他挣脱赵某某向大门外追,陈某某在大门口处被他抓住,他又用菜刀向其头部乱砍,被赵某某抱住,陈某某又挣脱向邻居田道成家房屋处的岔路口处跑去,他又挣脱后追上向陈某某身上乱砍。赵某某又追上将其抱住,陈某某就跑了。他不知自己怎么的就滚下沟里了,其用菜刀割自己的颈部,后昏了过去,苏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安康市中心医院的病床上。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能够证实被告刘某某故意杀害陈某某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其妻起诉与其离婚之事而产生怨恨,用菜刀砍杀其妻头部等部位,在他人阻止及其事先自杀服用的药物作用下,未能当场致死被害人,后被害人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属杀人未遂,能够认罪,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因与被告人感情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其并无过错,故对其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折抵21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忠全 审判员 李佑会 审判员 王恒勇
书记员:胡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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