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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周某诽谤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方某某
周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朱波,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汉族。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周某犯诽谤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白河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自诉人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4)白河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4)白河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普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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