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强桂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强桂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石泉县人。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汪德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桂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丽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桂某及其辩护人汪德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强桂某与其妻李秀英育有两子,长子强松,已成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次子强龙,未娶妻与父母共同生活。
2014年10月12日,强龙向胡治涛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强龙借胡治涛现金5.5万元,用于周转,借期一个月,并自愿将自己名下雅阁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到期无法偿还,胡治涛可以将车自行处理”。同时,双方又另行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强龙将雅阁轿车以5.5万元价格转让给胡治涛,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二份协议签订后,强龙于当日将该轿车以及车钥匙、本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交付给胡治涛。强龙将车辆质押给胡治涛后,被父亲强桂某追问,强龙告诉强桂某车辆已经抵给别人。
2014年10月30日22时左右,强桂某在石泉县城西三角地“景祥轩”酒店附近发现雅阁轿车后,打电话让其长子强松将胡治涛停放在该位置的车辆开至汉阴县涧池镇亲戚李文琴家中停放。
2015年1月12日,强桂某与强松将雅阁轿车开至安康市汉滨区以6.4万元价格卖给张宁斌,后张宁斌将该车以6.8万元价格卖给权敏军。同日,胡治涛向本院起诉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桂某作为强龙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在书面答辩意见和开庭审理中答辩称:虽然强龙以车辆作担保向胡治涛借款属实,但由于车辆在胡治涛手中丢失,且车的价值远大于借款,应赔偿强龙的差价损失。
2015年7月6日,本院对胡治涛起诉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强龙将车辆交付给胡治涛属质押担保;判决强龙偿还所欠胡治涛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5年11月25日,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9900元。
另查明,胡治涛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因强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借款协议证明:2014年10月12日,强龙向胡治涛借现金5.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强龙,性别男。一、借款人今借到胡治涛(人民币现金)大写:伍万伍仟元(¥:55000.00元)。用于周转,借期壹月(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我自愿将自己名下广本雅阁牌车作为抵押,来担保偿还此笔借款,如出现法律纠纷,我自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二、担保人(空);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四、备注:本人自愿将自己小轿车抵押给胡治涛,一个月内无法偿还,胡治涛将车可以自行处理。借款人:强龙(签名、捺印)2014年1月12日。”
2、车辆转让协议证明:2014年10月12日,强龙与胡治涛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一、甲方(强龙)自愿将车辆有偿转让给乙方(胡治涛),承诺转让前车辆产权属于卖房,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车牌号;二、转让价格5.5万元整,签订协议后付清,双方签字日期前所有的违章归甲方(强龙)负责,安全及有关事宜由甲方负责;三、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四、双方签字生效生(别字,应为“后”),车辆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五、转让随车交付证件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购置税、发票等。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3、石泉县公安局从胡治涛处提取的车辆行驶证、强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车牌号为的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强龙。
4、石泉县公安局从权敏军处提取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发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的登记人、投保人、购买人和完税人均为强龙。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石泉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机动车所有人为强龙。
6、车辆出售协议、收条各一份证明:2015年1月12日,强桂某将本田雅阁轿车出卖给张宁斌,张宁斌于当日支付购车款64000元。
7、石泉县人民法院送达证明: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就胡治涛诉强龙民间借贷一案,向强龙送达了诉状。
8、强龙的委托书、强桂某书写的答辩状证明:强龙委托父亲强桂某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与胡治涛的民事诉讼,强桂某2015年2月5日在当庭答辩称,“胡志涛于2014年11月26日诉强龙,强龙以小轿车为抵押担保借款55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款属实,但胡治涛给强龙借款是为了得到抵押车辆,抵押的车二十多万元买的,现在最少价值十万元,现在原告将车弄丢了,必须把抵押的车还给被告,除去借原告的钱,原告还应补偿被告4.5万元。
9、石泉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三份证明:胡治涛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宣判的过程。
10、石泉县人民法院谈话笔录证明,强龙在2015年3月13日与办案法官谈话中称,估计车是父亲开走的,但不清楚状况。
11、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01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5)石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胡治涛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胡治涛诉讼代理费2000元由强龙承担,限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强龙负担。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强龙于2014年11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
13、石泉县江华酒店旅客登记簿证明:2014年10月26日,强龙在该酒店开房于2014年10月27日退房。
14、石泉县柳苑大酒店宾客结账单证证明:2014年10月31日冯义文在该酒店开房。
15、石泉县江景大酒店旅客登记簿证明:2014年10月20日,强龙在该酒店开房。
16、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强桂某手机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0月30日晚21点39分,强桂某打过强松电话;2014年10月30日晚23点强桂某和李文琴联系过;2015年1月12日8点17分、9点32分、9点37分强桂某和李文琴联系过。
17、强桂某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强桂某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8、证人强松证明: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父亲强桂某给他打电话,说看见车辆在景祥轩门口停着,让他去将车开回来。他回家取了钥匙按强桂某的安排将车开到汉阴四姨李文琴家存放,他当时不知道车被强龙质押。2015年1月12日,强桂某打电话说要把车卖了,他和强桂某就开车到安康以64000元价格卖给了张宁斌,当天张宁斌分两次将购车款转入自己工行账户,卖车的钱他做生意周转用了。这辆车是强桂某2008年花钱买的,2010年以前他使用的较多,后来强龙使用的多,强龙没有权利将车抵押。
19、证人强龙证明:他于2014年10月12日向胡治涛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5000元,借期一个月,并签订了借款5.5万元以轿车抵押担保的借款协议,当天他就将车辆的行驶证、身份证以及车钥匙交给了胡治涛,借款时王凯在场。没过多久,也就是他因吸毒被拘留的前五天左右,在家中为车的事情和父亲强桂某发生了争吵,开始他不敢说,实在瞒不住了,他才告诉父亲强桂某为借款将车抵押给了胡治涛的事情。2014年11月1日,他在去看守所的时候,询问父亲是否将车开回,强桂某说车已经开回,他还让强桂某把车卖掉。法院送达民事诉状是他签收的,父亲强桂某知道此事。
20、证人张宁斌证明:2015年1月12日,强桂某与其儿子强松将雅阁轿车开到汉滨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64000元价格卖给了他。当时强桂某提供了卖车的全部手续和一把车钥匙,后他以68000元价格卖给权敏军。证人权敏军证明的内容与张宁斌的证言一致。
21、证人王凯证明:2014年10月12日,强龙向胡治涛借款55000元,强龙提出以自己的雅阁轿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和车辆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约定一个月若未还款,就将车辆卖给胡治涛。强龙将车、钥匙、行驶证及自己身份证给了胡治涛。双方的借贷无利息。
22、证人李文琴证明:2014年10月30日23时许,强桂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一辆车要放在她家里,她同意后,过了四五十分钟强松就将开到了她家里车停放。到了2014年冬天的时候,经她催促强桂某和强松才来将车开走。
23、证人冯义文证明:2014年10月强龙为向胡治涛借钱,将其名下的小轿车抵押给了胡治涛,之后这件事被强龙亲人知道了,强龙就和家里人吵架离家出走。强龙离开家后的十来天和他在一起,他和强龙都是住在宾馆里,有时候用他的身份证开房,有时候用强龙的。2014年10月31日他和强龙在柳苑吸毒被公安查获。他记得强龙说过因为赌博,追债人追到家里,强龙就将车抵押给胡治涛的事告诉了母亲。强龙多次因赌博将车抵押给别人。2014年10月31日,胡治涛给他打电话说强龙抵押的车不见了。
24、证人李秀英证明:小轿车是强桂某出钱买的,上户用的强龙名字,平时强松、强龙都在用,但最近一两年强龙用的多一些。李文琴是她四妹。
25、被害人胡治涛陈述,2014年10月12日,强龙找到自己说要借款,他就借给强龙55000元钱,未约定利息,约定期限一个月,强龙以雅阁轿车作为抵押,若到期不还款,车辆归他所有,借款时有王凯在场。2015年10月30日他将车停放在西三角地西关信用社路边,还安装了方向锁,之后车辆丢失。
26、被告人强桂某供述,他于2008年10月出资购买了雅阁轿车,登记在儿子强龙名下。2014年10月份,他发现车不见了就问强龙,当他得知强龙又将车抵押出去后,就非常生气和强龙大吵一架,后强龙离家出走。强龙以前几次欠钱将车抵押给了别人,所以强龙没有将车开回来,他就知道强龙将车抵押给了别人,但不知道具体抵押给谁了。2014年10月30日晚,他在街上发现雅阁轿车后,就打电话让强松把车开到汉阴县亲戚李文琴家存放。他作为强龙的诉讼代理人在胡治涛诉强龙一案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答辩让胡治涛返还车辆,并赔偿差价,是因为他对胡治涛意见较大,胡治涛借给强龙的本金是5万元,5000元月息是高利贷,况且车是自己的,强龙无权抵押。2015年1月,他和强松一起将车开到安康市汉滨区以64000元价格卖给了二手车市场,卖车前他知道胡治涛已将强龙起诉到了法院。卖车的钱打到强松卡上,被强松用了,之所以卖车是因为这辆车给家里带来太多的不幸,早想卖了后再换辆新车。
27、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雅阁HG7204A型轿车,鉴定价格人民币捌万玖千玖佰元整(¥89900元)。
28、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9月12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分别组织证人张宁斌、权敏军对卖车人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均确认了强桂某的身份。
29、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证人的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强桂某提供强龙书写的保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系家庭所有。另提供2016年6月16日、2017年4月22日由石泉县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强桂某患有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合议庭认为,强桂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强龙无权借款质押车辆和其他案件事实,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强桂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强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有权进行处分,被害人胡治涛对强龙交付的车辆系合法占有,应受法律保护;强桂某明知强龙为借贷已将车辆作为债务担保交付他人占有,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车辆问题,而采取秘密手段盗走车辆并藏匿,在得知胡治涛将强龙诉至法院后变卖车辆,又在代理强龙民事诉讼中隐瞒事实真相,当庭谎称胡治涛丢失车辆应赔偿强龙损失,致使胡治涛依法享有的质押权和债权受到侵害,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强桂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当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予以认定,胡治涛的财产损失为5.5万元,故本案盗窃数额应认定为5.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盗窃数额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25日共计16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余 杰 审 判 员  党英明 人民陪审员  黄 瑛

书记员:郭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