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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2012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剑明、黄义伟,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剑明、黄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周某某于1994年11月登记结婚,1995年10月生育一女儿。2010年周某某因家庭贫穷与杨某某产生矛盾,周多次提出离婚,并诉至汉阴县法院。2010年10月被汉阴县法院判决驳回周的诉讼请求。2012年11月1日晚,杨某某请村干部胡某国、陈某军到周某某其弟周某志家劝周不要离婚,因周坚持要离,劝解未果,杨某某即产生杀人之念。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从周某志家楼梯处拿一把铁钉锤来到周某某睡觉的房间,持铁钉锤向周某某头部连击数下,将其杀死。嗣后,杨某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头皮挫裂创,颅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导致脑功能严重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香证实,2012年11月1日,杨某某说请村干部胡某国、陈某军到周某志家劝周某某不要离婚,叫她去给做饭,她天黑时来到周某志家。胡某国、陈某军来后劝周某某不要与杨某某离婚,周某某坚决要离,工作没有做通。21时许开始吃饭。饭后周某某、林某彩、王某琴、陈某军四人在周某志家二楼打麻将,杨某某在边照看喝醉酒的胡某国。11月2日1时许,她和周某志的小女孩去二楼客厅东边睡房睡觉,3时许,周某某来到房间睡在女孩的旁边,她睡在女孩的里边,3时半左右,她被拉房间电灯开关声惊醒,见杨某某右手拿着一把铁钉锤向周某某头部连续击打了几下,她即起床去拉杨某某,被杨某某一铁锤误打在她的头部,她跑出房间把周某志等人喊来看,见周某某已经被打死了,杨某某在打电话报警,杨某某打完电话一直没有离开现场。周某某与杨某某闹离婚几年了,周某某坚持要离婚,杨某某不同意,一直没有离成。
2、证人周某志证实,前几年,他姐周某某与杨某某因感情不和,周某某提出离婚,杨某某不同意离婚,经镇司法所和汉阳法庭调解未能达成离婚协议。2012年10月29日,因他家迁居新房,周某某给在外地打工的杨某某打电话叫其回来,杨某某于10月26日回来,因杨某某家的房子是危房不能住,就一直住在他家里。11月1日,杨某某请来村干部胡某国、陈某军以及给做饭的张某香、林某彩来到他家,干部从20时许给周某某做工作,让他们重归于好,一直到22时许,工作做不通,就开始吃饭,饭后23时许,他到二楼客厅的沙发上睡着,次日3时许,其妻王某琴摇醒他哭着说杨某某把周某某杀死了,他即去看,见杨某某从周某某睡的房间里出来,手持一把铁钉锤在客厅打电话,他上前去抓杨某某,杨用手中的铁钉锤砸到他的右手臂上,他抓住杨的双手将其按靠在墙上,王某琴上前把杨手中的铁钉锤夺下,他电话报了警。后公安人员来把杨某某抓获。杨某某杀人用的铁钉锤是给他家做活木工放在他家楼梯处地上的。
3、证人王某琴证实,2012年11月1日17时许,杨某某买了一些菜叫两个做饭的人,和两个村干部来到她家,劝姐周某某不要和杨某某离婚,她们家里人和村干部都劝周某某不要与杨某某离婚,但周某某态度坚决,非要与杨某某离婚,村干部工作做不通,调解不成,让去法院解决,于是都在她家一块吃饭。饭后她和周某某、林某彩、陈某军四人打麻将,到次日3时许,周某某提出休息就散了场,杨某某把陈某军送出大门,她和林某彩在二楼进门靠左手第二间卧室里在床上说话,见杨某某把卧室门推开并说你们怎么还没有睡,就把门关着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她听到周某某睡觉房间里有吵闹声,有人喊叫杀人了,她起床跑到周某某睡觉的房屋里,见杨某某右手拿着铁钉锤,周某某躺在床下满脸是血,她上前去夺杨某某手中的铁钉锤,被杨打了一下,其丈夫周某志来把杨某某抱住,她从杨手中夺下铁钉锤。杨某某杀人用的铁钉锤是给她家干活木工人的铁钉锤,木工在干活时把铁钉锤放在一楼的楼梯处。
4、证人胡某国证实,2012年1月1日,杨某某请他和陈某军去周某志家劝解周某某不要和杨某某离婚。他和陈某军先后给周某某做工作,周某某不愿意和杨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坚决要和杨某某离婚,他们见工作做不通,让二人去法院解决,后都在周某志家喝酒吃饭,他喝多了酒在周某志家睡着了,事发后他才醒来。
5、证人陈某军证实,杨某某和周某某几年前在闹离婚,但没有离成婚。2012年11月1日15时许,杨某某请他和村支书胡某国去做工作不要离婚。20时许,他和胡某国来到周某志家给周某某做工作,周某某说杨某某不顾家,这么多年房子也垮了,钱没有挣到,她和女儿也没用过钱,女儿上学都是她一手供养的,她和女儿都一直住在娘家。周某某坚决要和杨某某离婚,他和胡某国给周某某谈到22时许都没有协调成,后都在一块吃饭。饭后周某志在二楼沙发上睡着了,他和周某志的媳妇王某琴、周某某、林某彩四个人在二楼客厅打麻将,杨某某坐在周某某旁边看打麻将。次日2时许,周某某提出要睡觉就散场了,他就回家了。3时许,周某志打电话说杀人了,让他赶快来看,他到周某志家二楼客厅,见杨某某靠在客厅左手第二个门外右边的墙上,周某某倒在左手第二个门房里的床边血泊里,他问杨某某干了啥,杨某某说我没想头了,他下楼报警。他听在场人说杨某某用铁钉锤把周某某杀死的。
6、证人杨XX证实,母亲周某某和父亲杨某某这几年一直在闹离婚,其母提出离婚,其父不同意,一直没离成。他们家比较穷,没有房子住。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两人感情不和。母亲在山西打工,2012年10月份回来一直住在舅舅家里,父亲在内蒙古打工才回来几天。
7、汉阴县公安局汉阳派出所民警李定伟、冯小龒出警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日3时32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一个手机号为15xxxxx5482叫杨某某的人,自称在汉阳镇健康村五组周某志家里将其妻周某某杀死,接到指令后民警李定伟、冯小龒、李斌、李戈四人于11月2日4时许赶赴汉阴县健康村五组周某志家二楼,问谁是杨某某,一中年男说他就是杨某某,他们将其控制带离现场到派出所。
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铁钉锤一把与其它铁锤编号排列,经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其确定编为2号的铁钉锤是他杀死周某某时所使用的凶器。
9、物证,公安机关从杀人现场提取的铁钉锤一把,从其身上提取麻灰色小格西服上衣一件、黑色牛仔裤一条、深帮解放鞋一双,庭审中出示,经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其铁钉锤是其杀死周某某时所使用的凶器,麻灰色小格西服上衣、黑色牛仔裤、深帮解放鞋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及鞋。
10、书证,汉阴县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人周某某离婚请求的诉讼请求。
11、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公(安)鉴(法医)字(2012)209号鉴定书证实,送检死者周某某血样标记为1号检材;提取现场客厅北墙上喷溅血迹标记为2号检材;提取现场卧室地面血迹标记为3号检材;提取被告人杨某某脸上粘附血迹标记为4号检材;提取被告人杨某某裤子上粘附血迹标记为5号检材;提取被告人杨某某血样标记为6号检材;提取凶器铁钉锤头上粘附的血迹标记为7号检材。经DNA检验,提取现场客厅北墙上喷溅血迹、现场卧室地面上血迹、被告人杨某某脸上粘附血迹、被告人杨某某裤子上粘附的血迹、凶器铁钉锤头部粘附的血迹中检出女性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死者周某某,支持该血迹为周某某所留。
12、汉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汉)鉴(法医)字(2012)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周某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头皮挫裂创,颅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导致脑功能严重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1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周某志家二楼客厅北墙上,距地面1.2m,距西墙1.6m处,分别有110cm×8cm、70cm×5cm两处洒落状血迹,客厅北侧为周国枝睡房,在距东墙60cm、距北墙150cm地面上,有一处20cm×20cm的滴落状血迹。客厅东侧南为周某某睡房,房内西墙上有一单扇内开门,该门外侧的客厅地面上有40cm×90cm的滴落状血迹,进入室内西墙中段靠墙有一张2.2m×1.5m×40cm床,两侧各有一床头柜,床上未见被子,床上床单、毛毯、枕头上有散落点状血迹。床北侧地面上有一具女性尸体,尸体距北墙2.6m、距西墙40cm头西脚东,呈仰躺状,尸体上身穿黑色毛衣,下身穿蓝色紧身裤,赤足,一个花朵图案被子搭在腿部。被子中夹裹一个塑料盆。尸体头部有伤,沿附大量血迹,头颈部下地板砖上有大量血形成50cm×40cm的血泊,血泊北侧地板砖上有大量喷溅状血迹,尸体头部顶在北侧床头柜的东侧柜面上沿头顶周围有35cm×4cm的大量喷溅状血迹,南侧的床北沿床单上粘附有大量喷溅血迹。
1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1994年11月,他与周某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1999年他被医院检查患有XX病,因治病花了不少钱,家庭困难。2009年周某某和他关系恶化,主要是嫌其家庭贫困。2010年4月中旬,周某某向法院起诉与他离婚,因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离成,他外出打工。2011年6月下旬,他从内蒙包头打工回家,周某某再次提出要和他离婚,他找人给周某某做工作不要离婚,工作做不通,他又外出打工,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周某某又起诉离婚叫他回来应诉,同年腊月,他回到家里。过了几天,周某某从甘肃打工回来,第二天就把他拉到汉阳镇司法所写离婚协议,为抚养子女权问题未达成协议,周某某住在娘家,他又外出打工走了。2012年8月他从包头打工回家买礼品到岳父家,10月19日,周某某的弟弟周某志迁居新房他给帮忙搬完家后,他问周某某咱们的事情怎么办?周某某仍然坚持要与他离婚。2012年11月1日中午,他请村干部胡某国、陈某军去岳父家劝周某某不要和他离婚,并让堂嫂张某香去周某志家给做饭,11月1日20时许,他和胡某国、陈某军来到周某某弟弟周某志家给周某某做劝解工作,周某某坚决要与其离婚,村干部劝解无果,后都在一起吃饭,饭后10时许,周某某和王某琴、林某彩、陈某军四人在周某志家二楼客厅打麻将,他在旁边照看喝醉酒的胡某国。次日2时许,四人打麻将散场,周某某同张某香在客厅东边的卧室去睡觉,周某志在客厅沙发上睡觉,他在客厅烤火,3时许,他回想起几年来周某某与他感情不和他非常气愤,他到一楼至二楼楼梯拐角处拿了一把铁钉锤来到周某某睡觉的房间,将电灯拉亮,见周某某睡在床的外侧,小孩睡在中间,张某香睡在里侧,他持铁钉锤向周某某头部击打,周某某醒来用被子阻挡,他把被子扯开,又向周某某的头部连击数下,在用铁钉锤击打中,张某香醒来阻挡时,他手中的铁钉锤一滑打中了张某香一下,他把周某某打死后用自己的手机给“110”打电话报警说自己杀人了,后公安人员来将其当场抓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周某某因婚姻纠纷,持铁钉锤向周某某头部连击数下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请求对其从轻判处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因离婚引起杀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家庭婚姻关系引发的杀人案件,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且被告人之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故对其请求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钉锤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忠全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佑会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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