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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杨某
杨某
李某某
杨X奇
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系被害人杨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系被害人杨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系被害人杨某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杨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奇。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刑检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世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唐辉,被告人杨X奇及其辩护人胡清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杨X奇与其三哥杨某某因为挖树苗一事在其二哥杨XX家中发生争吵后两人相继回家,而后在杨X奇家门前杨某某及其儿子杨某二人同杨X奇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扯。杨某见杨X奇手持匕首遂同杨某某一起回家取来钢管、钢钎同杨X奇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被人拉开,杨X奇便用匕首刺向杨某某的腿部,杨某某拿钢管殴打杨X奇右手臂,致杨X奇右手臂骨折。杨某某被刺倒地后杨X奇继续持匕首向其头面部、颈部等部位连刺数刀,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鉴定:杨某某系锐器刺入颈部、四肢及右侧胸腔致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杨X奇作案后向公安机关“110”电话报案后在医院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人杨X奇赔偿死亡赔偿金115260元,丧葬费1952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57.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医疗费7200元。
被告人杨X奇辩称,其不是故意杀人,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X奇的行为是故意伤害;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杨X奇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奇因地里树苗被挖与胞兄杨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杨X奇持匕首将杨某某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提出杨X奇应赔偿死其死亡赔偿金1522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7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57.5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人杨X奇赔偿医药费7200元、交通费2000元的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医药费、交通费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判令被告人杨X奇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杨X奇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X奇及其辩护律师共同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杨X奇持匕首不计后果地向杨某某头、面、颈等部等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其行为显系故意杀人,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杨某某与叶某某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叶某某将所租土地上的所留树苗交由杨某某处置,用以解决所租土地复耕等费用。杨某某在未与杨X奇协商解决好该土地复耕等事项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该土地上树苗,引发本案,其应负一定责任,但并非重大过错。对辩护人提出杨X奇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亲案件,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杨X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已支付)。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奇因地里树苗被挖与胞兄杨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杨X奇持匕首将杨某某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提出杨X奇应赔偿死其死亡赔偿金1522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7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57.5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人杨X奇赔偿医药费7200元、交通费2000元的请求,因其未向法庭提供医药费、交通费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判令被告人杨X奇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杨X奇自愿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X奇及其辩护律师共同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杨X奇持匕首不计后果地向杨某某头、面、颈等部等连刺数刀致其死亡,其行为显系故意杀人,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杨某某与叶某某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叶某某将所租土地上的所留树苗交由杨某某处置,用以解决所租土地复耕等费用。杨某某在未与杨X奇协商解决好该土地复耕等事项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该土地上树苗,引发本案,其应负一定责任,但并非重大过错。对辩护人提出杨X奇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亲案件,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杨X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杨某、杨某、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已支付)。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钢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李佑会

书记员: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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