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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宜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宜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耀华,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以君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简华川,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孟璐,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钱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电猫(逆变器),并加大电容。2017年5月15日23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在宜君县棋盘镇高圪塔村焦家塔钱某某的玉米地里,沿着东边地边,从东边小路起至西面第四台地,私设电网用于保护农作物。2017年5月16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遇见被害人李某某,便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在钱某某地里布置有电猫。当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妻子发现被害人未回家,便请村民寻找。22时许,村民在钱某某玉米地内距离电网铁制钎子三米处发现李某某,李某某已经死亡。钱某某遂打电话告知村干部郭某某,郭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2时03分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在地里看守被害人李某某的尸体,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电击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250000元(不包括已给付的40000元丧葬费),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布置电网的耕地内,有一生产路,二被告人所布置电网起点在该路路边。该路村民种收玉米、收核桃、采摘连翘时候走,其他时间较少人经过。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逆变器一台、太阳能专用储能电池两块、钢钎72根,细铁丝300米、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所使用电猫(逆变器)特征。2、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5月17日2时03分,棋盘镇高圪塔村书记郭某某电话报警称5月16日晚21时许发现本村村民李某某在钱某某家玉米地内被电猫打死,请求出警。3、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4、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于2017年5月17日2时03分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在看守李某某尸体,向二被告人了解情况后,被告人钱某某交代其与何某某在自家地边下有电猫,后发现李某某死于地边,村书记郭某某安排先保护现场,看守尸体,公安机关于5月17日凌晨5时42分将其二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5、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据证明被告人钱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丧葬费4万元的事实。6、检测报告、职业资格证书证明被检测电猫(逆变器)直流12V供电输出高压为4700V,电流75ma,直流24V供电输出高压为7800V,电流79ma,断开供电电瓶后,因内部阻客元件,高压仍有输出,瞬间放电电压值无法测试。7、被害人李某某妻子崔某某的谈话笔录证明经被害人李某某妻子崔某某同意,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解剖,以及解剖时间和地点。8、刑事照片证明尸检情况和逆变器测试情况。9、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情况。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晚8点,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崔某某对其说李某某去地里一直没回来,其找人帮忙寻找李某某,在村北口遇见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钱某某说在地里下了电猫,怕有余电没放干净,其让钱某某、何某某等人去放电猫的地里找人,一个小时后,钱某某打电话说被害人已找到,人不行了。其打电话报警,一会警察就来了的事实,以及其听陈某甲给其说钱某某给陈某甲和陈某乙说过自己在地里下电猫的事实和李某某出事现场往村里走有生产路,往沟里走有放牛走的路,后来伐林的工队把路推开,平常很少有人走的事实。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晚,其在寻找李某某过程中,在村北遇见钱某某、何某某,并一起寻找被害人,陈某甲在李某某地头发现一个人的脚印,跟随脚印寻找后,在钱某某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平躺在地里,眉头有血,距李某某两米处有李某某的镢头,距离李某某脚一到二米处有一根细铁丝线,其回去后钱某某、何某某在地里看守被害人。钱某某曾给其说过地里下的有电猫的事实和听钱某某说给李某某曾说过地里有电猫的事实以及被告人钱某某的耕地附近有一条小路,前几年有人放牛走,现在基本上没有人走。1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晚,其在寻找李某某过程中,发现有一个人的脚印下到钱某某的地里,在钱某某的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尸体,其与共同寻找的村民让钱某某给村书记郭某某说这个事情,后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留下看守尸体的事实以及钱某某地里有一条生产路,除了种、收玉米时和摘连翘时偶尔有人经过,平时很少人走和钱某某曾告诉其地里下有电猫,村里很多人知道钱某某下电猫的事实。13、证人郭超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晚,其在寻找李某某过程中,在村北遇见钱某某、何某某,并一起寻找被害人,陈某甲在李某某地头发现一个人的脚印,跟随脚印寻找后,在钱某某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经死亡的事实,以及钱某某经常骑摩托带着电猫去地里,村里人基本都知道和钱某某地中有生产路,村民平时也走,大部分时间是种收玉米、打核桃、摘连翘时候走,平时不太走的事实。1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6日晚,其寻找李某某的经过以及现场情况。15、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钱某某2016年初购买电猫(逆变器),并加大电容的事实,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将电猫架设在钱某某的地里,16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与村民在钱某某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事实,以及其给村干部打电话后,在地里看尸体,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事实。16、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害人李某某的脑、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脾脏、胰腺的检验结果。17、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系电击死亡。18、现场勘察笔录和刑事照片证明现场的方位和概貌。19、现场指认视频证明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指认现场的情况。20、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所用农具镢头的特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在钱某某的耕地内和生产路边私设电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轻信可以避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不予采纳。被害人的代理人简华川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后,电话向村干部报告后,留在案发现场看守尸体。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遂向二被告人了解情况,二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架设电猫和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经过后被公安机关带回。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特征,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某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二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其对案件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孟璐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王耀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物证逆变器一台、太阳能专用储能电池两块、钢钎72根,细铁丝300米,是二被告人未经允许私拉电网所使用工具,是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钱某某、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共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逆变器一台、太阳能专用储能电池两块、钢钎72根,细铁丝300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何斌朝 审 判 员  同 刚 人民陪审员  刘晓婷

书记员: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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