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青海省果洛州,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2018年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小某于2017年10月承包了铜川黄环旅游公路部分施工项目,其雇佣楚某、曹某等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资按月支付。至当年12月5日,其承包工程因故停工,因袁小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楚某等11名工人工资,工人要求结算工资,其答应12月8日结清,到期后该袁因无力支付便逃跑躲避。工人找不到袁小某便于当年12月12日将其投诉至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经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袁小某拖欠楚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85930元,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便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袁小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于当月1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在被告人收到该决定书后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并逃跑、藏匿的情况下,该案件被转至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月12日该袁被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袁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袁小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小某主观上并无较深恶意,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愿意在获得自由后积极支付拖欠的工资,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小某于2017年10月承包了铜川黄环旅游公路部分施工项目,其雇佣楚某、曹某等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资按月支付。至当年12月5日,其承包工程因故停工,因袁小某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楚某等11名工人工资,工人要求结算工资,其答应12月8日结清,到期后袁小某因无力支付便逃跑躲避。工人找不到袁小某便于当年12月12日将其投诉至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经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袁小某拖欠楚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85930元,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袁小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于当月1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在被告人袁小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并逃跑、藏匿。后该案件被转至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月12日袁小某被民警在西安市长安区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载明,本案的案件来源为10名工人到铜川市王益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后该案移送侦查机关。2、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决定书载明,要求袁小某于2017年12月19日前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3、铜川市王益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件调查报告及对楚某等11人和袁小某询问笔录、袁小某工队工资表载明,2017年12月12日,楚某等11名工人投诉黄堡镇黄环旅游公路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调查,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袁小某和刘某签订黄环工地项目,雇佣工人,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和生活费,其余部分其未按照约定支付,现欠楚某等11人工资共计85930元。经向袁小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其至2017年12月20日仍未支付。4、证人证言(1)楚某证言证实,袁小某让我找连我在内共计8人在黄环公路工地施工,约定工资每人每天200元,加班每小时20元,按月结算,2017年10月21日至12月5日干活,欠我们8人共71130元,后找袁小某要工钱,到12月8日他跑了,我们就向王益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了责令支付通知书,袁小某同意12月19日前把欠我们的工资结清,但他还是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露面,后电话也打不通了。(2)刘某证言证实,王某从华山路桥公司承包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黄环公路排水渠项目,分包给我,2017年8月我又转包给袁小某了。后袁小某没钱给工人付工资,从我这先后借了10万元钱,后来由于施工设备材料等老不到位,我退出了,袁小某又和王某签了协议。5、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结算等单据、借条载明,袁小某承包转包黄环旅游公路工程的过程及袁小某所干工程款已结算清,共计22510元。6、楚某等11名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协议载明,楚某等多名工人到黄环公路给袁小某干活,未给其发工资。后协商于2017年12月19日前全部结清工人工资85930元,2017年12月20日,要求袁小某处理工人工资问题,多次联系后无果,后电话无人接听。7、情况说明、银行卡明细载明,对袁小某在外账务问题进行调查的情况及对袁小某的银行卡信息查询的情况。8、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载明,案件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袁小某系被抓获归案。9、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载明,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袁小某被上网追逃,2018年1月12日被抓获。10、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袁小某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被告人袁小某的供述载明,2017年8月26日,我和刘某签订黄环工地项目,雇佣人工,约定工资为每天200元,共有11个工人,我欠了他们8万5千多元的工资,欠工资后,工人不让我离开,晚上我从窗户离开了,后他们到王益区劳动保障大队把我告了,2017年12月14日劳动保障大队给我出具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我2017年12月19日钱足额支付拖欠11名工人的工资,我就去凑钱,到12月19日没凑下就到西安躲债去了。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小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小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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