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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刑事李某某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铜川市王益区,无职业。2015年4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8年4月20日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新平,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以反映2006年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原矿务局工程处家属院建成的压缩板厂排放的气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其及家人、邻居身体造成了伤害,政府有关单位不作为为由,要求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损失为由进行信访。为了维稳并解决其信访问题,王益区区委、政府、信访局及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劝解说服工作,并对其所提出的因压板厂排出的有害气体造成自己身体伤害,多方联系为其进行诊断鉴定,且多次告知其可以在自己身体伤害原因进行鉴定后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均被其拒绝。被告人李某某更以此为由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在国家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越级进京上访达10次之多,其中在2015年4月25日因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其仍越级进京上访4次。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先后10次进京对该李劝返,造成政府财政开支人民币146492.90元。为使李某某能够顺利返回铜川,政府工作人员被迫满足李某某要求先后给予李某某49000元。2、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利用早晨上班前人员较多之机,在王益区政府门口以悬挂横幅、摆放控告信为主要内容的喷绘并敲锣鸣冤叫屈的方式攻击党和政府,引起大量群众围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次100元钱左右的价格雇佣郝某某等人使用“社稷V”、“社稷1”等网名在互联网天涯论坛、新浪微博等网站以编发图文、视频等方式发布含有攻击地方党委、政府及含有威胁、恐吓内容的帖文9篇,起哄闹事,辱骂、攻击党和政府,点击量达到4907人次,情节恶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对其10次进京上访、从政府领钱、在王益区政府门前悬挂横幅及雇佣郝某某发帖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上访表达诉求是公民享有的权利,自己没有向政府强拿硬要,也没有给政府施加压力,只是想要解决自己的问题,自己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才去上访的,那些钱都是政府主动给的;承认自己在区政府门前摆地摊、拉横幅的行为,但是自己都是在早上上班的时候摆在区政府门口的花坛上,没有影响政府的正常办公,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还称自己没有一句话攻击过党和政府,在网上发帖是事实,但是帖子内容没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认为自己是被逼无奈的,自己没有罪。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表达上访诉求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不是寻衅滋事;李某某不做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因没有鉴定机构可以做此项鉴定;李某某所发帖及视频中无任何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领取的钱是政府部门以困难补助看病等名义支付的,不是李某某主动要的,李某某在王益区政府门口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艾某某于2005年4月27日在本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20号成立铜川路平新型豪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平公司”)。2005年11月11日群众举报该厂产生气味有毒有害,且刺鼻熏眼。2006年3月14日铜川市环境保护局前往该厂检查。经检查,该厂正在生产,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停止生产。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将电话号码告知反映问题的群众,让群众在闻见气味时,快速拨打电话,以便寻找污染源。2006年6月该公司停产。2006年6月艾某某又在上述地址成立陕西惠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龙公司”)。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路平公司排放的气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其及家人、邻居身体造成了伤害,政府有关单位不作为,要求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损失为由进行信访。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访诉求,本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告人李某某反映周围居住的13名居民死亡信息进行核查,但从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层面上无法判定此地区居民患病与周围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关联性。另查明,2014年5月25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10次进京上访,王家河街道办事处每次均派出工作人员进京对其劝返,被迫与李某某对其提出的返回铜川的条件进行协商,并满足其条件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42000元,为接访李某某造成财政开支人民币93479.4元。铜川市王益区信访局又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于多次利用早晨上班前人员较多之机,在本市王益区政府门前悬挂横幅、摆放喷绘、敲锣鸣冤,表达自己的诉求,引起群众围观;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郝某某使用“社稷V”、“社稷1”等网名在天涯论坛、新浪微博等网站以编发图文、视频等方式发布《明亮的中国黑暗的铜川》、《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李某某曝光黑暗的铜川》等文字、图文和视频信息7篇,且不断在各类网站上持续发帖炒作和转载。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载明,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惠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路平公司2005年4月27日成立,住所地为王家河南路20号,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装饰材料、家具;销售五金建材;装饰装修。股东为常某某、刘某、路某某,2011年12月29日被吊销。惠龙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成立,住所地为王家河南路20号,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安装,隧道、道路的建设,生产加工装饰材料、防火材料、家具,装饰装修。股东为艾某、艾慧某、艾某某、常某某、路某某。3、环境污染举报登记表、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说明载明,2005年11月11日接群众电话(135****2638)举报涉案压板厂产生气味有毒有害,且刺鼻熏眼。2006年3月14日前往该厂检查。经检查,该厂正在生产,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停止生产。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将电话号码告知反映问题的群众,让其在闻见气味时,快速拨打电话,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寻找污染源。经多次催促和检查,未发现路平公司违法组织生产,该厂已停产。4、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李某某信访要求的答复载明,环保手续审批不是惠龙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前置条件,环保手续由企业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办理。5、铜川市王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矿务局工程处肿瘤发病及死亡调查进展情况的报告载明,经对提供的13名死亡患者信息核查,有3人未找到相关病案信息,因环境样本缺失、合体均已死亡、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从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层面上无法判定此地区居民患病与周围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关联性。6、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委员会函件、铜川市王益区信访局出具的证明、铜川市王益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说明、铜川市卫生局告知书载明,2014年3月20日李某某去省委信访大厅上访,4月29日市信访局告知李某某已收到省委信访部门转发函件,2014年6月30日以书面形式对其答复区卫生局无法鉴定,建议去西安市中心医院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查询,进行职业病鉴定。李某某2014年6月30日收到该告知书。2014年8月10日再次告知其做医疗鉴定。2014年12月19日,2015年3月30日、9月16日、10月10日四次召开专题研判及协调会,建议李某某做医疗鉴定,费用由区信访局协调处理,后政府将采取相应措施,但其均反对。王家河街道办事处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形式告知:“根据市级领导接访要求,请到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科申请职业病鉴定,费用由区信访局处理。对此意见不服,可提出复查申请。”其不同意,但并未提交复查申请、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的,不再受理。7、铜川市王益区信访局及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王益区环保局出具的汇报载明,2006年以来,从未接到居民反映惠龙公司压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对居民人身造成伤害的投诉。未发现与李某某投诉事项有关的档案。8、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记账凭证、现金付出凭证、费用报销单及领条载明,因接李某某进京信访花费共计93479.4元,支付李某某费用42000元。李某某从王益区信访局领走2000元。9、王益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李某某进京上访的接劝返通知载明,李某某自2014年5月25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期间,十次进京上访。10、被告人李某某书写的《求助有良知的清官及媒体和网友们》的控告信。11、办案说明载明,网民“社稷V”、“社稷I”的真实身份为郝某某。12、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2015年10月29日提取的网帖截图及其提取说明及2015年第39期舆情专报《近期网友李某某利用网络肆意炒作应引起重视》载明,①网名“社稷1”2015年5月30日在中华网社区-百姓心声发表标题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李某某曝光黑暗的铜川”一文,阅读量为198、回复1;②网名“社稷1”2015年7月9日在中华社区-中华论坛发表标题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李某某冤民恳请清官及有良知的媒体网友帮帮忙”一文,阅读量36;③网名“社稷1论坛”2015年8月16日在新浪微博发表标题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冤民:李某某写给中央领导的一封信”一文,阅读量25;④网名“社稷V”2015年6月1日在天涯论坛-百姓声音发表标题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李某某曝光黑暗的铜川”一文,点击230,回复3;⑤网名“社稷V”2015年6月3日在,易读天涯网-百姓声音发表标题为“陕西省王益区李某某上访多年写出心里话揭穿腐败的真相”一文,点击113,回复5;⑥网名“社稷V”2015年10月24日在天涯论坛-国际观察发表“陕西省铜川市李某某恳请网友帮帮忙”的视频,点击230,回复2;⑦网民“社稷V”2015年6月3日在天涯论坛-网罗天下发表标题为“陕西省铜川王益区李某某他有话说”一文,点击70,回复1。网友社稷V连续在天涯论坛、个人新浪微博等连续发表帖文,内容以信件和视频反映诉求,内容落款均为李某某。信件反映压板厂排放有毒气体致多人死亡,更有多人在治疗,其多次上访告地方政府,至今没有解决。视频以哭泣说唱形式诉说自己的委屈。目前天涯论坛视频已有回复两条,点击200余次。新浪微博博文暂无其他网友评论关注。13、郝某某辨认出李某某系让其将上访材料和哭诉视频发布到网上的男子的笔录及照片。14、户籍证明信载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其在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5、证人证言(1)证人艾某龙(艾某某之子)、路某某(艾某某之妻)、常某某(路平公司员工)、路某(路平公司员工)、蒙某某(路平公司员工)、张铜某(路平公司员工)证言证实,路平公司与惠龙公司都是艾某某生前办的,场地在王家河原工程处,路平公司只进行了设备调试生产。证人张铜某另证实在用胶粘合木板的时候,胶会散发出来气味,2006年6月份路平公司关闭了。(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王春某、郭某某(均系路平公司附近居民)证言证实,木板厂成立时间不长,没有异味,证人郭志勇另证在板厂跟前能闻到板厂生产的时候所用胶散发出来的味道,就跟装修房子时油漆散发出来的味道有点像。(3)证人李某玉(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柿树沟社区的重点上访及稳控人员。2015年10月18日,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李某某进京上访,我和街道办张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找到李某某,张某某就跟李某某谈,具体谈什么条件我不知道,要是不满足李某某的条件,李某某就不回铜川,还要继续在北京上访,待了四五天,后张某某答应了李某某的要求,支付了一些费用及钱并买了车票,李某某就回到铜川了。(4)证人李某1(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我接到王家河街道办通知和张连文去北京接李某某,去了后劝李某某回铜川解决问题,但他不同意,在北京呆了三天,满足了他的条件后才跟我们回铜川。2015年4月19日李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我到北京找到李某某,我请李某某吃了个饭,吃饭期间对李某某说:“我只是一个一般的工作人员,你什么条件也不要给我提,我也做不了主,你也不要为难我。”在北京呆了半天我俩就买车票返回铜川了。(5)证人张某某(王家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李某某来我主管的街道办信访处反映原工程处家属院压板厂在生产期间释放甲醛等有害气体,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要求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损失。我将情况向上级汇报期间,2014年3月20日李某某去到省委信访大厅上访,2014年4月29日市信访局告诉李某某已收到省信访办转下的信访件,李某某返回铜川。2014年5月25日李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上访,我立即赶往北京并告知他,要回当地按程序解决,经过劝解,李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返回,后街道办及王益区信访局告诉李某某只要是合理的诉求,为其按照正常途径解决。2014年7月22日,李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我赶往北京对李某某劝解,2014年7月28日返回铜川,回铜川后街道办联合区信访局和李某某进行商谈,分别于8月10日告知其去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科做医疗鉴定,李某某不去,我办于2014年8月18日再次告知李某某去做医疗鉴定,费用由区信访局协调处理。2014年9月李某某前往韶山鸣冤叫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0月20日再次进京上访,我和梁军在天安门广场英雄纪念碑前找到李某某并对其进行劝解,李某某以生活困难和上访所花费的费用为由,要求街道办支付费用7000元,我们被迫答应,后李某某返回铜川。2015年1月12日李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我和李某1去北京驻京办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要求办事处给予其看病费用5000元及困难补助,我不得已答应,在京滞留四天后他返回铜川。2015年3月李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我和驻京办人员、街道办事处书记宋某某等在天坛分局找到李某某,其又以生活困难和上访所花费用为由,要求办事处支付费用8000元,办事处不得已答应,其返回铜川。2015年4月19日李某某先后到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及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下发了训诫书,李某1进京对其劝返后4月25日李某某返回铜川。2015年5月27日李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我去劝返。回铜川后要求李某某做医疗鉴定,但李某某本人不同意。2015年6月30日至7月14日李某某再次进京上访,李某某又以生活困难和上访所花费用为由,向我和宋某某书记要现金10000元,街道办被迫答应。2015年8月13日,李某某前往北京滞留长达20天,索要现金7000元,街道办被迫答应。2015年10月18日,李某某进京上访又索要7000元,街道办被迫答应。2016年春节前夕,李某某以再次进京上访为由要现金5000元,为了稳控李某某不进京上访,街道办协商后答应了。给了李某某49000元。李某某总是威胁街道办,如果不给解决他的诉求,他就在网上发帖子,去北京上访。李某某在网上发的帖子,帖文如:“自古皇帝睁眼瞎,皇帝坐稳深宫院,民间事情不能见”等煽动性的帖文。(6)证人梁某1(原王家河街道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李某某来到王家河街道办信访处反映问题,要求给其说法并赔偿损失。并于2014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多次进京上访。2014年10月20日李某某进京上访,我和张某某进京对李某某进行劝返,其以生活困难和上访所花费的费用为由,要求街道办支付其费用7000元,我们被迫答应,随后李某某跟随我和张某某返回铜川并支付给李某某现金7000元。(7)证人宋某某(原王家河街道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李某某来到我街道办信访处反映问题,要求给予说法并赔偿损失。街道办汇报至区信访局,正在处理时其2014年3月20日去到省委信访大厅上访。2014年5月至2016年春节期间李某某先后十次去北京上访,多次都是选择在国家重要活动期间,我街道办接区信访局通知先后十次派人去北京对李某某劝返,并让李某某就自己诉求回到铜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某某不予理睬。在此期间李某某还去湖南韶山鸣冤叫屈。在京滞留期间李某某多次以生活困难、上访费用、本人有病为由向我街道办索要财物,我街道办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十次派人去北京劝返李某某,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2015年6月30日李某某进京上访期间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进京劝返李某某三次。2014年3月20日前街道办没有接到区、市信访部门转来关于李某某上访的相关文件。我曾多次口头告诉李某某不得越级上访,区信访局和区卫生局曾书面告知过李某某去做医疗鉴定,李某某本人也签字确认过。为了不使李某某形成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后果,在李某某的要求下我们先后付给了李某某49000元。李某某总是威胁街道办,如果不给解决他的诉求,他就在网上发帖子,去北京上访。李某某在网上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帖文。(8)证人王某梅(王益区信访局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李某某来到我信访局向我反映,原矿务局工程处在2006年至2008年间建有一压板厂,压板厂在生产过程中释放甲醛等有毒气体,给其身体造成损害,我通过初步了解后,发现李某某所反映的压板厂当时是由市工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2014年6月份我接到市级领导批示请王益区政府安排卫生系统调查处理,因卫生部门没有这方面的鉴定条件,后来我就联系了有鉴定资质的西安市中心医院,由王益区政府想方设法解决相关费用问题,随后我联系区卫生局告知李某某去西安市中心医院做医疗鉴定,但李某某本人不同意,并威胁说如果王益区政府不给其解决问题,就进京上访,随后李某某连续十余次去北京上访,信访局就派王家河街道办人员去北京劝返李某某,但李某某每次都提各种条件,让街道办支付各种费用,街道办答应其条件后,李某某才随劝返人员返回铜川。2016年1月21日,信访局对李某某信访事项举行了听证会,由市听证评议团进行了独立听证会议,并形成了评议意见。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王益区人民政府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建议李某某进行人身损害后果鉴定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但李某某本人不同意,并扬言进京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我多次联系其他部门解决李某某问题,但李某某本人不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曾多次口头告知李某某要按照司法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不准越级上访,但李某某不予理睬,经常扬言要去北京,制造极端事件,引起中央领导重视。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3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8月11日,李某某6次在区政府大门前的花坛边拉了一个约4米长、1米宽的喷绘横幅,横幅上用黑色喷绘喷着其控告信内容,并敲锣打鼓,边哭边唱诉说自己的诉求,周围围观群众四、五十人。证人王某梅另有书写证词称,2014年至2015年,李某某4次到区政府门前花坛边,摆喷绘,敲锣,哭诉“冤情”,引起围观。(9)证人郭某峰证言证实,2015年3、4月份的一天8:30之前,李某某在王益区政府门口打着喷绘,敲锣,导致围观。(10)证人马某都证言证实,2015年7、8月期间,我到区委上班,两次见到李民在区政府大门口悬挂横幅,摆放上访喷绘,敲着铜锣,嘴里喊着诉求,手持喇叭,引起群众围观。(11)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底一天,我在国家信访局陶然亭桥北的地方摆摊(指卖一些信访方面的书籍和替访民发帖),李某某说他反映的问题要在网上发一下,我说发帖子要100元钱并用我的手机将李某某的帖子拍成照片,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登上我在天涯社区账号,让李某某说了标题后发布到网上。我在天涯社区注册的网名叫“社稷V”及“社稷1”,人民网注册“社稷I”论坛,我注册的很多,我先后替李某某发帖四五次。内容就是他家附近有家制板厂,政府无人监管,导致他生病,政府贪官怎么的。2015年6月初一天,李某某和我约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见面,他给我一张手写材料,我在天涯社区用“社稷V”的网名发布。大部分发在天涯社区,还有别的网站。2015年10月底一天,李某某打电话说要发帖,我回到我租的房间里,李某某说给他录一段视频发到网上,我说要150元钱,李某某答应了,李某某拿着他的材料坐到墙边,一边哭一边读上访材料,我用手机录下来登上天涯社区,用“社稷V”的账号发到网上。我给李某某发的上访材料及视频内容是否属实我不知道。1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2006年王家河矿务局工程处建造了木板“压缩板厂”释放甲醛、苯等有毒气体,我、我女子李蓓以及我外甥女兰爱云都是受害者。我双上肢、腹部都长的瘤子,肝水肿,我女子李蓓患有甲亢,我外甥女兰爱云患有肺癌,约2015年底去世。我没有诊断证明及治疗病历。我大哥李国正给我开药方,我自己去买药。另外有10余人都是因患癌症死亡。木板压缩板厂是艾某某于2006年办的,2008年拆掉。我家距离该厂的生产车间30余米。从2006年下半年该厂开始生产时我开始反映问题,我先给市长热线打电话反映,我得病后去街道、区政府、市政府、省上反映。得不到解决后我就去北京上访,在去北京上访前后我写过四、五十篇针对政府部门有些领导不作为的文章篇幅。在北京上访期间我了解到有人专门帮上访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上访诉求的,我在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大厅找到了一个东北人,他帮我在互联网上发布我的上访诉求,价格100元、200元不等,他帮我发布了三、四次,有“冤民心里话,写出众人学”、“明亮的中国,黑暗的铜川”,还有我举着上访材料哭、念、唱的视频及图片。我还找过一个人帮我发过帖子,标题为“李某某写给中央领导的公开信”和“陕西省铜川市李某某写给领导的一封信”。2016年1月21日政府举行过听证会,但我觉得不公正、未公开。我2015年4月19日又到北京。21日7时许去了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上访,22日14时许我去了中南海周边地区,然后就去了府右街派出所。后来府右街派出所把我送到了马家楼,铜川的接访人员把我带回来。我之前去过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分局还给我下发了一份训诫书。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其从政府领取了钱款。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由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6日以铜王检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陕02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赃款42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陕02刑终3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陕02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刚,代理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证人张某某、梁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9月26日两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以居住地附近的路平公司排放的气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其及家人、邻居身体造成了伤害,政府有关单位不作为,要求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损失为由,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等重要的时间越级进京到中南海周边地区等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上访,扰乱了首都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越级进京上访的手段向当地政府施压收取钱财,王家河街道办被迫多次派出工作人员进京劝返并满足其条件支付其42000元,扰乱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告人李某某在区政府机关门前乘人多之机,拉横幅、敲锣鸣冤,引起群众围观,扰乱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他人在互联网发布含有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过激言论的贴文、视频资料,并大量被点击、浏览和转发,扰乱了公共网络秩序。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多个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的路平公司排放的气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其及家人、邻居身体造成了伤害,要求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说法并赔偿损失而上访表达诉求,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身体受到的伤害与居住地周围环境因素存在关联性,公民健康权受到的损害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但被告人李某某以此为借口,多次越级进京上访并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收取钱财,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的自己没有向政府要钱,也没有给政府施加压力,那些钱都是政府主动给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越级进京上访,在区政府门前拉横幅、敲锣鸣冤,在互联网发布含有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过激言论的贴文、视频资料,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被迫给予被告人李某某钱款是出于无奈并非自愿答应,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的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止,前期羁押的三百三十七天已折抵刑期)。二、涉案赃款42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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