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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利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海利,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3月23日释放;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释放,同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新明,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周海利与徐某在王益区红旗街力元小区门口因乘车费用问题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推搡,因徐某在周海利脸部打了两下,周海利即用拳头在被害人徐某面部击打数下,并用脚踢徐某一脚,致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海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周海利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海利辩称本案案发系被害人先动手,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同时被告人周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3日0时许,被害人徐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联系并乘坐被告人周海利驾驶的滴滴打车到达其目的地本市王益区力元小区后,因徐某认为周海利之前让其等待时间过长,拒绝当场确认订单,二人发生争执,徐某进入车内并将车门反锁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周海利向徐某道歉后,徐某下车,周海利驾车欲离去,徐某不让,双方又互相推搡,徐某在周海利脸部打了两下,周海利即用拳头在被害人徐某面部击打数下,并用脚踢徐某数脚,致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2018年3月12日,因故意殴打他人,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周海利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对被害人徐某罚款五百元。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骨折;2、头皮挫伤;3、左眼钝挫伤;4、左侧胸壁、左上臂软组织挫伤,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海利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元,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周海利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事实证明: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为2018年2月23日路人(电话XX报警)。2、被害人徐某陈述称,2018年2月22日22时,我在西安高铁站叫了一辆滴滴打车,司机一个小时后才接上我。车上还有一名男乘客。因为我嫌他让我等的时间长了,就想让他也知道一下等的滋味。车上,司机让我确认付款,我说到了铜川给你付。到力元小区门口后,我说我到明天再付给你,我俩就起了争执。我就上车坐到车的主驾驶位子上,并反锁了车门,他就一直在外面骂我。僵持了半个小时后,他给我道歉我就下车了。因为我行李还在后备箱,司机往驾驶位走我怕他开车走,就拉着车门不让他走,司机过来抓我脖子,我用手推他,他往我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就打了他两巴掌,这时候我就懵了,他再怎么打我我就没印象了。后来警察和我妈就来了。3、证人证言(1)证人陆某证言证实,其系出租车司机。2018年2月23日0时许,我开车路过力元小区,看到前面一辆白色越野车一直不走,我一看发现一个女的在车里坐着,和一名男子在吵架。过了一会我看见那名女子用手往那名男子身上打,再过了一会我看见那名女子躺在地上,我听那个男的说他往那名女子脸上扇了几巴掌,后来警察就来了。(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22日晚,我坐滴滴打车回铜川,22时30分之后在西安高铁站接了一名女乘客,上车后这个女的就嫌司机接她晚了,司机也没有说什么。到了草滩,司机说你们把车钱一付,我说我回去给你现金,那个女乘客说你把我拉到地方我再给你钱,车上他们没有吵架。到铜川后我就下车回家了,司机拉着女乘客走了。4、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害人徐某辨认出被告人周海利的情况。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周海利辨认案发地点的情况。6、诊断证明、病历及铜川市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载明,被告人周海利左侧颜面部擦挫伤,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7、力元小区门口监控视频(附提取笔录)载明,2018年2月23日0时许案发经过。8、被告人周海利供述称,2018年2月22日22时10分,一名乘客提交了订单,我在23时左右在西安高铁站接到一名女乘客,上车后我说你确认一下订单,她说你把我送到我再确认,然后她嫌我接她慢了一直在抱怨。我车上还有一名男乘客,我把男乘客送到后,将女乘客送到了力元小区,我说目的地到了你确认一下,她说我明天确认。我害怕她取消订单就说不行,我俩就起了争执,她就抢到我前面坐到了驾驶座。我很生气就一直骂她,过了半个小时,堵了很多车,我就向她道歉后她下了车。我说去派出所,并准备报警,她就拉着我衣服喊救命,我也推她,她就往我脸上打了两三巴掌,我生气了往她脸上也打了两三拳,之后一脚踢她肚子上把她踢倒了,踢倒后我又踢了两脚。过了一会警察就来把我带走了。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在力元小区门口由于乘车费用发生纠纷而打架,2018年3月12日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对周海利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200元;对徐某罚款500元。10、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周海利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谅解书、领条载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一万五千元,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周海利的行为表示谅解。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利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利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徐某对本案案发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周海利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海利因本案事实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综合本案被告人周海利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周海利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海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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