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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俊某,曾用名朱楠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建材、运输业个体户。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斐、魏小燕。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俊某在本市王益区人防沟、矿务局家属楼、红旗街小学附近以扇耳光、棒球棍击打、拳打脚踢的方式持续殴打被害人郑某约一小时,郑某被打致不断呕吐、站立不起,后经医院诊断郑某身体多处受伤、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2017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朱俊某酒后在本市王益区黄堡镇原李家沟收费站兵兵饭庄门口,无故持啤酒瓶殴打大车司机阎某,致阎某头部、手臂、腹部受伤。3.2018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俊某在本市王益区多乐酒店酒后滋事,无故谩骂殴打酒店服务员许某,并将许某推倒在地、拖行,致许受伤就医。4.2018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俊某在本市王益区黄堡镇染织厂附近公路上,将邢谋1车辆后视镜玻璃砸碎,邢谋1下车与其论理时朱俊某对其拳打脚踢,后又前往邢谋1家中打砸门窗、花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朱俊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朱俊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全额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朱俊某酒后在本市王益区黄堡镇原李家沟收费站兵兵饭庄门口,无故持啤酒瓶殴打大车司机阎某,致阎某头部、手臂、腹部受伤。后被告人及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7年7月份至今,朱俊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王益分局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2、被害人阎某陈述称,2017年7月2日23时30分许,我把车停靠在黄堡镇李家沟收费站外准备吃饭,对面停着一辆小汽车,从副驾驶下来一男子,走过来问我拉的啥东西,我说拉的硅石。他又问开的是哪的车,我说是开声威物流的车,该男子让我把车钥匙给他,我没有给他,他把我拉到一张桌子旁边坐下后,他拿着一个啤酒瓶砸在了我的头部,我站起来准备跑,他拿啤酒瓶戳我,我用右手挡了下受伤了,腹部也被啤酒瓶划了一道印子,后被拉开。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朱俊某辨认出本案的案发地点。4、辨认笔录载明了被害人阎某辨认出被告人朱俊某系殴打他的人。5、诊断证明载明了被害人阎某受伤情况。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朱俊某开车拉着我和刘某从老区走到李家沟收费站兵兵饭庄门口的时候,对面一辆大车逆向停放并开着大灯,朱俊某被刺眼的灯光照了以后,把车停放在大车对面,下车去和大车司机理论,拿了一个啤酒瓶砸到对方司机的头上,我们拉住朱俊某,后我和刘某把大货车司机送到矿医院了。刘某证言、雒兵证言能够与之相印证。7、被告人朱俊某供述载明,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刘某走到黄堡镇李家沟收费站处,我看见一辆装满石头的大车由南向北行驶停在兵兵饭庄门口,我以为这辆车是在我的石渣场拉的石头没有给钱的车,我就下车问对方是不是拉的石头没有给钱,对方司机说给了。我让刘某看一下是不是这辆车拉了石头没有给钱,刘某说好像就是。我们发生了口角,我就从饭庄门口的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砸到对方司机头上,司机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后我前妻就把我俩拉开了。8、谅解书载明了被告人朱俊某及其家人对阎某道歉并给予赔偿,阎某对被告人朱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二、2018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俊某在本市王益区多乐酒店酒后滋事,无故谩骂殴打酒店服务员许某,并将许某推倒在地、拖行,致许受伤就医。后被告人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了被告人朱俊某辨认出本案的案发地点。2、辨认笔录载明,许某、杨某辨认出被告人朱俊某系殴打许某的人。3、被害人许某陈述称,2018年1月23日下午4点左右,一楼第一个包间的客人吃完饭后,我站起来把大门拉开又坐回沙发上,从这个包间出来的一个人不愿意了,他让我站起来,指着我大声的喊骂我,后他把我推倒,我的后脑勺、肩膀、腰部磕在身后的木头沙发上,疼的站不起来,他返回来把我在地上拖了两三米远,后被其他人拉开了。当天下午,有两名男子来到市医院,给我了2000块钱。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23日15时许,101包间的客人出来后,一个人坐到大厅的沙发上跟我们搭话,我们没有理他,看他喝多了打算离开,这时这个男人又喊了几句就直接把许某推倒了,说许某装着躺在地上,拽着许某的腿往大厅中间拉,用脚在许某身上乱踢,后被人拉走了。5、被告人朱俊某供述载明,2018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四、五点左右,我在多乐饭店吃完饭出大门时,我伙计叫服务员干啥,她们都没有搭理我们。我走过去对坐在椅子上的一名服务员连说带骂,她站起来和我吵,我就一把推到她的脖子上,把她推倒磕在身后的实木椅子上,我伙计就把我拉开了。我看见她躺在地上不起来,我就过去把她往起拽,后被我伙计拉开。6、谅解书、证明载明了被告人朱俊某家属赔偿了许某全部损失,许某对朱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三、2018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俊某在本市王益区黄堡镇染织厂附近公路上,将邢谋1车辆后视镜玻璃砸碎,邢谋1下车与其论理时朱俊某对其拳打脚踢,后又前往邢谋1家中打砸门窗、花盆。后被告人及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朱俊某辨认出本案的案发地点。2、被害人邢谋1陈述称,2018年2月24日18时许,我坐在我司机崔某驾驶的车辆经过染织厂时,发现有几辆车停在路中间,我让司机从旁边绕一下过去,有人冲着我喊让停车下来,我看是朱俊某,就停车了,他来后一拳砸碎了我车的左后视镜,我和他理论,他殴打了我。我知道他喝酒了,转身就走,他追着对我拳打脚踢。后我打电话骂了他,等我回到家,发现楼梯正对小黄门的两块玻璃损坏了,门上的锁子,楼梯台上的几个花盆也被扔到了楼下。3、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24日18时左右,我开车路过市染织厂附近时,在210国道路中间停了两辆拉煤的大货车,我减慢车速后,一个人喊着让我停下来,我停车后,朱楠楠一拳砸在我车的左倒车镜上将玻璃砸碎了。我老板就下车了,并让我回去。我走远看见他们抱在一起,朱楠楠喝了酒,我以为邢谋1在搀扶他。(2)证人邢谋2证言证实,2018年2月24日21时20分,朱俊某驾车赶到蔬菜公司院内邢谋1家中,他直接上了二楼一脚踹开楼梯正对面的黄门,扭头拿了一把笤帚就开始砸玻璃,将楼梯台上的六个花盆踢倒在一楼全部碎了。4、被告人朱俊某供述载明,邢谋1是经营大车的,我给他介绍了一单生意,他没给我介绍费。2月底一天下午,我酒后走到原黄堡火车站时,我把邢谋1的车逼停,用手将他车司机这侧的玻璃和倒车镜玻璃砸碎,他下车和我理论,我气不过,用手在邢谋1的脸上扇了几巴掌,邢谋1没有还手离开了。到了晚上,他发短信骂我。我开车来到他家里,给他打电话没人接,敲门也没人开,我就用拖把棍把邢谋1家门上和窗户上的玻璃砸碎了。5、谅解书载明,被告人朱俊某及其家属赔偿邢谋1各项损失,邢谋1对朱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四、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俊某在本市王益区人防沟、矿务局家属楼、红旗街小学附近以扇耳光、棒球棍击打、拳打脚踢的方式持续殴打被害人郑某,经医院诊断郑某身体多处受伤、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害人郑某陈述载明,2015年10月17日20时左右,我走到耐火材料厂家属院门口水果摊处看见了朱楠楠,我跟他打招呼,他一拳打我脸上,我说咋回事,他开口骂我后就到车后备箱摸棒球棍,我把后备箱压着不让他拿,他又搂了我几拳,后朱楠楠让我上车,在车上我给郭某2打电话让她来看一下。朱楠楠把车开到人防沟沟口让我下车,用拳头对我殴打,后他又从后备箱拿出来棒球棍在我身上打,这时郭某2来了拦朱楠楠,朱楠楠就让我上车,我上车后朱楠楠拉着我到矿务局机关家属院附近让我下车,用脚踢在我的肚子上,用拳头和巴掌不停在我脸上打,郭某2拉他,他就不停在我头上打,拿脚在我头上踢,后郭某1来了,我就往红小那边走了,我一边走一边呕吐,后朱楠楠媳妇来了,朱楠楠不听劝还是继续打我,郭某1、郭某2还有朱楠楠媳妇都劝我让我给朱楠楠认错,我说我错了。朱楠楠就停手了,后郭某2把我送医院了。2、郑某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载明了郑某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情况说明载明了被害人郑某不要求做伤情鉴定。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朱俊某辨认出本案的案发地点。4、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因我老公与郑某的私人恩怨曾让朱俊某帮他出气,后又告知朱俊某是误会不用帮忙出气了。2015年10月17日晚8时,郑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人防沟打他,我给我老公打电话说这个事情。我到人防沟时看见他二人后,他们就开车到矿务局机关家属院门口靠医院的马路沿上,我看见朱楠楠用手抓着郑某的头发,使劲扇郑某头部,期间朱楠楠还要从车的后备箱拿一根黑色棍子打郑某,被我压下后,他用手殴打郑某脸部,后郑某开始坐在地上呕吐,朱楠楠用右脚踢了郑某一脚。我老公到场后,我们拦不住朱楠楠,我老公就给朱楠楠的媳妇安琪打电话。郑某被朱楠楠打着退着退到了红旗街小学靠南的花仙子理发店门口,郑某在墙角站着,朱楠楠又上去用巴掌扇郑某,打急了还用右脚踢郑某的肚子,用右脚在郑某头上踩了一脚,后随手找了附近的铁皮桶,被我们挡住后他又用脚去踢郑某头部一脚。我们就劝郑某,让他给朱楠楠承认了错误,朱楠楠才离开。后我们带着郑某去看病。证人郭某1证言、张某证言能够与之相印证。5、被告人朱俊某供述载明,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郭某1让我打听郑某,让郑某不要再和他媳妇小丽来往了。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我在红旗街大厦巷耐火厂家属院门口前水果摊碰见了郑某,我叫他不要和我嫂子联系了,郑某说这和你没有关系,我用手朝他的脸部扇了有七、八下,我让他上车,在车上他给郭小丽打了电话。我们到人防沟沟口下车,我给他说不要和小丽再染了,他说与你有啥关系,我又扇他,并从车的后备箱拿出一根黑色的棒球棍,用脚踢他,这时小丽来了,她往一边拉我,我给郑某说上车走,后我把车开到矿务局机关家属院门口靠医院的马路沿上下车,小丽来拉我,我生气了又打郑某,他被我踢的坐到了地上,这时郭某1就来了,把我往一边拉,我朝着郑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后我媳妇也来了,把我往一边拉,我们就往西山底下走,途中我和郑某又发生口角,我又朝郑某的脸上扇了两巴掌,用脚朝着郑某的腿上踢了几脚,看马路边有一个垃圾桶,我就顺手去拿,但是被郭某1挡往了,后郑某说我错了,我就离开了。6、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载明了被告人朱俊某亲属赔偿郑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四万五千元人民币;郑某对朱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还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载明了被告人朱俊某系被抓获归案以及本案的侦破情况。2、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朱俊某的户籍信息,其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俊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俊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辩称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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