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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08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9月29日经减刑释放;2017年4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杜新民,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王益区大同沟中心血站附近拦截被告人张某驾驶的陕XX号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准备实施盘查。被告人张某在民警着制式警服并亮明身份的情况下,为逃避执法,驾车前后多次冲撞公安机关的两辆拦截车辆,并将停在道路上的两辆民用车辆撞开后逃跑,造成现场四辆车不同程度毁坏,在此过程中,现场民警为阻止其行为,持枪射击,造成一名辅警误伤。
被告人张某驾车逃脱后,将所驾车辆藏匿于本市印台区陈炉镇北沟村范某家门口,2017年4月1日张某来铜川取涉案车辆途中被设卡的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联系他人全额赔偿了四辆车维修费用共计48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7年3月31日,印台分局民警在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沟中心血站附近对驾驶陕XX丰田霸道越野车有贩卖毒品嫌疑的张某拦截盘查,张某连续倒车、前进冲撞印台分局拦截车辆,将车辆撞开后逃逸。
2.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载明,2017年4月1日,民警在陈炉地区抓获张某、赵某。
3.证人证言
(1)温某证言证实,其2017年3月31日下午其在商店时听见外面有“嘭嘭嘭”三声巨响,一大群男的在外面吵,出去看见大同社区门口附近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向火葬场方向冲,后面跟了四五个穿特警制服的警察,那辆霸道越野车跑的时候将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和一辆白色现代轿车撞了,后跑进大同沟里面去了。
(2)冉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31日15时许,其在家中听见窗外马路边有两声比较响的声音,后看见一辆白色越野车,正向大同沟里面行驶,越野车前保险杠在地上拖着,并且上了右边的道沿上,之后越野车打了一把方向在下道沿之后撞在一辆轿车的左前大灯上,越野车的前保险杠掉在地上了,并听见社区的群众说有个特警中枪了。白色越野车顺大同沟向殡仪馆方向去。
(3)谢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31日15时许,其从大同沟驾车行驶至老王益公安局附近,迎面驶来一辆白色丰田,突然一辆黑色轿车斜插在丰田车前面,一辆白色现代轿车也从后面截住丰田,车上下来7、8个人,有的穿着警察制服,用铁棍砸丰田车玻璃,有个穿制服的警察手里拿着一把手枪在旁边站着,突然听到了一声枪响,紧接着就看到一个警察倒在了地上。紧接着丰田车往后强倒车,往前猛加油把斜插在前面的黑色轿车撞开,丰田车还将我的车保险杠撞了,后往大同沟火葬场里面开进去了。
(4)姚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31日15时许,其行驶到老王益公安局附近,看到有两辆轿车把一辆白色霸道越野车夹在中间,有7、8个穿警察制服的男子在用警棍砸霸道车玻璃门窗,过了1分钟左右所有穿警察制服的人都蹲在旁边,好像在救人。白色霸道车想开车跑,就前后撞击围堵车辆,又加油冲上人行道还将我的车撞了,然后往火葬场方向逃跑了。
(5)王某证言证实,3月31日下午2时许,特警队的人都穿着特警服装,跟着之前盯的嫌疑人驾驶车辆一直行驶至大同沟血站前的路边,丰田车停了下来,这时禁毒大队另一辆黑色现代车在丰田车头堵着,其正准备拉开车门,丰田车加速向后撞,企图撞开金某的车辆,这时我就感觉左侧腿有些麻木,有人喊:“受伤了。”其向后一退,侧身倒到了马路道沿上。之后丰田车撞开抓捕车辆,向大同沟里面开去了。
(6)周某、张某1、冯某证言均证实受伤民警王某受伤及当时穿着警服的事实。
(7)赵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31日,张某叫我和他到铜川一趟,张某驾驶丰田霸道到多乐酒家接上“星星”,“星星”说去大同沟,车到了大同沟时,有一个黑色轿车斜插到霸道车前面,一辆白色轿车停在霸道车后面,车上下来了好多警察,将霸道车围住之后说:“警察,下车。”这期间警察把霸道车玻璃砸了,让都下车,张某加大油门向后倒车,将白色轿车撞开,再向前将黑色轿车撞开向前开走了。张某开车顺着殡仪馆向里的道路一直将车向山顶开去。开到下面一个村子的第一家院内,给村民说把车先放在这里。
(8)范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31日15时许,有一辆白色越野车从路口开下来停放在其家门口,车上下来三个人,司机说他把车在这放两天就开走,并给了其200块钱。
(9)张某2证言证实,2017年4月1日,其被张某所雇开车来铜川,张某在陈炉地区被警察抓获。
4、枪支弹药领用审批表、办案民警张某3、毕某、金某、梁某、郑某、尚、刘某1、刘某2出具情况说明均证实此次抓捕是印台分局的一次正常执法活动,执法中使用枪支是经过审批依法使用,参与的特警队员都着警服,证明事发时情况同现场目击证人以及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受损车辆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地点及现场情况、车辆受损情况、作案车辆停放地点、提取作案车辆的情况。
6、车辆维修单及增值税发票、扣押清单、领条、车辆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身份证、结婚证、办案说明证实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8230元,已由陕XX号车主亲属替张某全额赔偿,陕XX号车辆已由车主亲属领走。
7、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载明了案件的侦破及抓捕被告人过程。
8、强制隔离戒毒戒毒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赵某于2017年4月2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刘某3被上网追逃。
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张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8年张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29日减刑释放。
1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其案发前吸食冰毒和海洛因3个月,2017年3月31日中午,其和赵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来铜川找刘某3,因为刘某3欠其的钱,在公园路拉上刘某3后其驾车去大同沟,顺着大同沟的路开了没有多远就停在路边,刚停下车,见到有几个身着特警制服的男的过来要求下车,其车后还停了一辆车,车前也停了一辆,其看到这情况就挂上了四驱,连续撞击其前后的车辆,撞出空间后开车跑了,在这个过程中,有警察不停的令其停车,其都没有停,反而加大油门冲击围堵的车,当时还把车开到人行道上。其顺着大同沟的路,往山上开,一直开到一个村子,把车停在一户农家门口,给这个村民了200元钱,让他帮忙看车。
另供述其因吸毒,怕警察抓,警察让其停车时,其逃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将警察用于执行公务的车辆强行撞开后逃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妨害公务过程中,毁损财物价值48230元,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蔡淑芳
人民陪审员 李艳
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

书记员: 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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