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0时许,被害人何某1酒后到王益区公园路道口旁的“小权海鲜烧烤”摊,因索购夜宵未果和烧烤摊老板张圣权(已判决)发生争执,其与张圣权打斗,掀翻烧烤摊的烧烤炉,张圣权用拳、脚在何某1身上多处部位踢打,期间张圣权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前来帮忙,李某某又电话联系了张家睿、赵栖林、彭杨(均已判决)、李某1(不批捕)等人,李某某、赵栖林、张家睿携带砍刀赶到现场,李某某持刀砍已经躺倒在地的何某1膝盖处,用脚踢踏何某1数下,并指使赵栖林、张家睿对何某1腿部殴打,赵栖林、张家睿用脚踢踏并用圆凳、空啤酒瓶多次在被害人何某1身体多处部位击打,随后而来的彭杨用脚在何某1头部踩踏二三下。被害人何某1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因钝性外力所致肝脏破裂而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外逃,2017年4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载明,案件来源为2014年4月27日凌晨张圣权报警。
2、现场勘察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载明,中心现场位于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道口市场“小权海鲜烧烤”门前北侧地面上,地面上铺有地砖,道口市场呈南北走向,宽为9.1米,距北侧铁门向南8.2米处,西侧铁护栏向东3.6米处有0.3米X0.2米范围的滴洒血迹。距北侧铁门向南7.6米处,西侧铁护栏向东4.2米处有0.11米X0.4米范围的滴洒血迹。现场提取地面血迹二处,提取方式为纱布转移。
3、120急救派车单、门诊病历、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火化证载明,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肝脏破裂。2014年6月23日何某1被火化。
4、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铜川市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载明,何某1肝挫裂出血;肝肿大;脑水肿。生前曾因钝性外力所致肝脏破裂而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不规则裂伤,深达皮下,右胫前膝下有裂伤,深达皮下,左膝外侧有创口,深达左膝关节囊。左胫前上端内侧有表皮脱落,皮下出血,上述创口缘均未见挫伤带,符合锐器所形成特征。从被送检的何某1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
5、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载明,现场提取血迹均来源于何某1血迹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不排除何某2是黄某、何某1的生物学儿子。
6、视听资料载明,案发当晚被害人与张圣权在道口市场人行道厮打及赵栖林、张家睿、彭杨等先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李某某与一未知女性驾车到达案发现场及赵栖林将李某某与自己所持刀具放回李某某所驾车后备箱的情况。
7、证人证言
(1)李某1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彭杨说李某某让去公园路,其二人坐车去了。下车后,其看见夜市摊里站了几个人,夜市摊一片狼藉,赵栖林手里拿把凳子砸地上躺着的一个人,其进去后,赵栖林把凳子扔一边,李某某、赵栖林、张家睿、彭杨、老板围着躺着的男子。在他们说话时,彭杨用脚在那男子脸部踩,李某某也用脚踩那男子腰部。后一起坐着李某某的车走了。
(2)汤某1(张圣权之妻)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准备收摊时,一男子到摊上问张圣权还有没有吃的。张圣权说没有,那个男的说你不要给我说没有并要讹张圣权,还用拳头在张圣权脸部、头部打了两拳,接着又把烤肉炉子和旁边的桌子给掀翻了,一直骂,又打张圣权一巴掌。后张圣权和这人互相推搡。其看见张圣权用拳打、用脚踢那个男的,后其叔汤某2来了,不让小权惹事,那男的在地上坐着,张圣权让其进屋子去,其看见烤肉摊来了4、5个男的。过了5、6分钟张圣权打电话说警察来了,其到摊上发现那4、5个男的已经不在了,烤肉摊的炉子和几张桌子倒在地上,满地都是破碎的啤酒瓶,那个男的在地上趴着,一会120救护车来将那个人拉走了。
(3)汤某3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23时许,准备收摊时来了一个男子,问有吃的么,张圣权说没了,他说了一堆话且要讹张圣权。张圣权说对方讹错了,随后这个男子就把烧烤炉弄倒了,自己还把自己绊倒躺在地上了,起身后他右手拿了一个空啤酒瓶砸到了张圣权的胳膊上。然后开始掀夜市摊的桌椅,张圣权去阻拦,他就用拳头打张圣权,张圣权也打那个男子,后那个男子躺在地上耍赖,张圣权用脚在男子身上踹了几脚,随后不知道给谁打了电话。过了一会,汤某2开着出租车来了,其和汤某1到屋子里给汤某2说经过。过了十几分钟,其看见有3、4个人朝夜市摊里面走,并听到他们问张圣权发生什么事了,过了5、6分钟,这几个男子便离开了。后中年男子被救护车拉走了。
(4)汤某2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侄女汤某1打电话说张圣权的店被人砸了,张圣权把人打了。其开着出租车到烧烤店看见烧烤炉被推倒,桌椅被砸了,地上有啤酒瓶碎渣,地上侧躺着一个男子。张圣权说这个男子把夜市摊砸了并把他打了。过了约10分钟,市场外面进来三个小伙,手里拿着砍刀,他们来后,张圣权说人已倒地,让他们再不要打了,那三人用脚在躺着的男子的上半身腹部、背部以及下半身腿部乱踢,每人踢了两、三脚。踢完后,穿黑外套的小伙将刀交给低个穿白短袖的小伙让去放刀,过了一会三人又用脚在躺着的男子身上踢,穿黑外套的男子说句把这人腿砸断,穿白短袖的小伙拿把凳子,双手握着凳子腿朝躺着的男子腿部砸了好几下。这过程中,从夜市摊外面又跑过来两个小伙,两人也往跟前走。我也往躺着的男子跟前走,先来的低个穿白色短袖的小伙和高个穿土黄色外套的小伙用啤酒瓶砸躺着的那名男子,后来的一个穿白色外套带帽子的小伙便用脚在躺着的男子的头部踏了几脚。打完之后,这伙人就坐银色小轿车离开了。
(5)郭某1、郭某2、晋某、王某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2014年4月26日23时许,一个叫“孬”的中年男子到其经营的“道口串串香”夜市摊,来时已经喝酒喝多了,乱喊乱叫,影响客人吃饭。后郭某1和郭某2、晋某三人劝说无果,郭某1和郭某2坐出租车将其送到其家所在的小区里。后“孬”又到其家夜市旁边“小权海鲜烧烤店”,小权夜市摊被掀的一片狼藉,“孬”趴在地上。
郭某1又证实,在其路过小权烤肉摊时,听见小权在打电话,说快来,有人掀他摊子等话。其离开夜市时看见来了3、4个年轻小伙,其中有2个小伙一人拿把长刀,一人拿把短刀,往小权夜市摊方向走。
(6)任某、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其二人接到急救中心电话出急诊,到“小权海鲜烧烤店”后,看见有个男子躺在地上,周围散落着玻璃渣,桌椅一片狼藉。做初步检查后发现男子生命特征很弱,便将人带回医院抢救,发现男子左侧膝盖有一3-5公分长的锐利伤口,身体右侧腋下处有一处擦伤。男子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7)黄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21时许,其丈夫何某1到公园路道口夜市摊和一个叫高某(音)的朋友出去吃饭聊天。4月27日2时43分,其接到电话说何某1在基建公司医院,人快不行了。
(8)郜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6日21时许,何某1约其到“道口串串香”夜市摊上说事,因何某1喝多酒没说成,21时40分其离开了。又证,何某1小名叫“孬”。
(9)马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和李某某在张圣权的夜市摊吃过饭,后李某某拉着一个女的走了,第二天李某某托人将车钥匙送给其,并用陌生电话和其联系,让其将车还给李文娟。
(10)花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手工馍店的一块广告布被人扔在“道口串串香”附近的地上。其见广告布被弄脏揉成团状,就扔了。
(11)李某2证言证实,案发后李某某找过其,并从其店里拿了1000元钱就走了,后来听马某说李某某和人打架了。
8、辨认笔录及照片
(1)张圣权、赵栖林、彭杨、李某1分别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确认殴打被害人的地方在“小权海鲜烧烤店”附近。
(2)李某某辨认出公园路铁道口的兄弟羊杂汤店以前就是张圣权开的烧烤店,其案发时在这个店往进走和隔壁摆夜市摊的摊位之间殴打的被害人。
(3)张圣权辨认出“小黑”(李某某),及小黑叫来的张家睿、赵栖林,二人都用脚踢被害人了。赵栖林还用凳子砸被害人,张家睿还用啤酒瓶砸被害人。
9、李某某、张家睿、张圣权通话记录载明,2014年4月27日00:27张圣权给李某某打电话,00:28、00:30李某某给张家睿打电话,00:29李某某给彭杨打电话,00:38张圣权给李某某打电话的情况。
10、在逃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信载明,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于2014年4月29日网上报逃,2017年4月25日撤销,抓获方式为投案自首。在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1、侦查终结报告、侦破报告载明,案件来源、侦破过程及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
12、同案犯的供述
(1)张圣权供述证实,2014年4月27日0时许,我经营的“小权海鲜烧烤店”准备收摊时来了一个40岁左右的醉酒男子问我还有啥吃的没?我说没有了,这个男子就说让我把我爸妈叫来等话,我把他劝到马路边,他却打我几拳,我就问他想咋,他说想讹我,我回摊位上收拾东西,这男子又打我几拳,把烤炉一把掀翻了,自己也跌倒在烤炉旁边。我就进房子说有人酒喝多了闹事,让我媳妇汤某1和妻姐汤某3赶紧跑,然后拿手机给我朋友李某某(绰号小黑)打电话,让他带人过来帮忙。打完电话我从房子里出来,这个男子用拳打我,我也用拳打他,他把一个木头三斗桌子掀翻了,又拿一个啤酒瓶砸到我手上,我在他的肚子上蹬了一脚,将其蹬倒在地,我又在他脸上、胸口上、肚子上、后背处踢了几脚,后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人已经倒地让他不要过来了。他说他马上到了,便挂了电话,一会,李某某就来了,手中拿了一把约60公分长、3公分宽的刀。同他一起来的还有两个年轻小伙,个子低的穿白色短袖,个子高的穿卡其色带道道外套,个子低的手中也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他们三人进来后,李某某就问我人在哪,我说在地上躺着呢,后李某某走到醉酒男子跟前,用脚在躺着的醉酒男子的头部、胸部、腹部踢了好几脚,低个小伙和高个小伙也上前用脚朝醉酒男子身上乱踢了好几脚,我劝李某某不要打了,李某某将手中的刀递给低个穿白短袖的小伙,让把刀收起来,低个小伙拿着两把刀往夜市摊外面走去。这时我看到高个子小伙手中拿一个空啤酒瓶砸到被害人头部,将啤酒瓶摔碎了,低个小伙回来了。这时李某某说把这人腿打断,低个子小伙就从夜市摊上拿起一把三条腿橙色圆凳面的凳子朝被害人的左侧方腰部、胯部,腿部砸了几下。低个子男的砸的时候,高个男也用脚朝醉酒男子的腿部踩了几脚,他俩打完后,我就劝李某某等人离开。李某某等人还未走时,又有两个小伙来到夜市摊上,也是李某某叫来的。后来的人都动手打了醉酒男,最后,我劝李某某等人走了,我就报警了,120急救车来把这个中年男子拉走了。
(2)赵栖林供述证实,2014年4月26日24时许,张家睿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张家睿交给我一把砍刀,我俩到公园路多乐饭店门口。李某某开车来的,手里拿着一把长大刀。我和张家睿就提着砍刀跟着李某某一块走进了夜市摊里面,见到小权,他说刚才有个男的在他家夜市摊闹事,把东西都砸完了,他把那男的打了几拳那男的就倒在地上装死。后我看见在夜市摊地上躺了一名男子,满身酒味,李某某让我把刀都放到他车后备箱去,放完刀我回来时看见张家睿拿一个空啤酒瓶就朝躺着的那名男子头顶部位砸了两下,将酒瓶砸碎了。我和李某某踢了几下那名男子的屁股和大腿。小权也用脚朝躺着的男子头部和脸部踢了几脚,小权还是李某某说这人还装死呢,来把他腿打断。我就拿凳子朝男子右大腿侧面处砸了三、四下,张家睿拿空啤酒瓶朝那男子右膝盖处砸了好几下,砸碎了好几个空啤酒瓶。随后彭杨和李某1一前一后向我们走来,彭杨用脚朝躺着的那名男子头部“咚咚咚”踏了好几脚,小权就说他要报警让我们先走,我上车看见那人被小权扶着坐在凳子上,后我们坐着李某某的车走了。
(3)张家睿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李某某打电话让我把赵栖林叫上到公园路道口处打架,赵栖林从时空网吧吧台底下拿出一把开山刀。我们坐车到公园路。李某某开车来的,他下车后从后备箱拿出一把日本武士刀,我们三个人就进到道口的夜市摊里面。我看见夜市摊现场很乱,小权出来给李某某说有人闹事并将自己的摊子砸了,还要讹人,自己已经把他打倒了,并让我们走。我看地上躺了一个男子。李某某和赵栖林走到躺着的那名男子身边,他俩用刀在男子的胯部附近砍了几刀,我看见男子面部鼻口处有血,一动不动,就劝李某某说算了走吧。这时,赵栖林又用刀在男子的胯部附近处砍了一刀。小权过来把我们几个人往夜市摊外面推,并对李某某说不要打了。李某某和赵栖林让小权不用管、看着就行了。在小权将我们快推到夜市摊巷口时,地上的男子双手扶地准备起来。李某某看见后冲了过去,一脚踏在男子的右侧腰腹部附近,将男子蹬倒在地,赵栖林也跑过去用刀在男子的右跨处砍了一刀。小权劝他俩不要打了,李某某让赵栖林去放刀,赵栖林就把两把刀放到了李某某的车上。赵栖林放完刀回来后,李某某让赵栖林拿凳子将男子的腿打断,赵栖林拿了把凳子在男子的右侧大腿附近砸了5、6下。这时,彭杨和李某1来了,彭杨用脚在那个男子头部踩了几脚。之后我们就坐着李某某的车走了。
(4)彭杨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27日凌晨,我接到李某某电话,随后我和李某1打车到公园路,下车后我看见赵栖林手里举着一个三条腿的圆凳子在打人,我和李某1就进到夜市摊里面,我看见夜市摊一片狼藉,李某某、赵栖林、张家睿、夜市老板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男子。夜市老板让李某某走,说一会报警。李某某就用脚踩在这个男的胳膊肘晃了晃,我也走过去用脚在这个男的肩膀、脖子部位踢了三脚。后来我和赵栖林、张家睿等人就坐着李某某的车走了。
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载明,2014年4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权打电话说有人砸他的店,让我叫点人过去,我给彭杨、张家睿说我朋友的店被砸了,让他们去公园路。我开车到公园路,见到彭杨、赵栖林、张家睿以及一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子。权指着地上躺着的一个男子给我说就是这个人砸我的店,我就打开后备箱拿了一把刀,是一种日本刀,长约1米多,在这个男子的脚上砍了一刀,彭杨、赵栖林、张家睿就开始打躺在地上的这个男子,他们用凳子、啤酒瓶打这个男子,他们打了一会,我说别打了,人都躺在地上了。我就开车带着彭杨、赵栖林、张家睿以及不知道名字的男子离开了。第二天我听人说公园路打死人了,所以把刀扔在红旗桥下的河里了。另证实其为自动投案。
当庭称许多情节已经记不清,对同案供述无异议。
14、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了四名同案犯因本案被判处刑罚情况。
15、领条及谅解书载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纠集,又纠集多人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且有纠集、指挥他人的组织行为,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辩称的在李某某到现场前被害人已无任何反应,不排除张圣权致被害人死亡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蔡淑芳 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书记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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