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2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国,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2018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铜川市��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斐、魏小燕。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国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国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新区国际街区小区2-12-21201室吴某家,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得女士钻戒一个、男式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白金项链带钻石吊坠一条、玉观音一个、银手镯一副等首饰后逃离现场。被盗部分首饰价值16132元。二、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新区白云佳苑小区1-2-1802室任某1家,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得现金1200元,AU750黄金手镯一个、AU750黄金项链一条、AU750黄金耳环一对、AU750黄金戒指一个、玉石吊坠、转运珠等首饰后逃离现场,被盗部分首饰价值6750元。三、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新区高远天籁小区6-2-1801室郭某1家,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盗窃银筷子一双后逃离现场。四、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新区翡翠华城小区4-1703室张某1家,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盗得现金1100元后逃离现场。五���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新区高远天籁小区6-3-1002室常某(张某2)家,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得女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黄金手镯一个,黄金平安扣一个,玉貔貅一个,玉戒指一个,心形坠白项链一条,黄色“带坠手链”一条,球状吊坠耳钉等首饰后逃离现场,被盗部分首饰价值8916.96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被盗首饰。六、2018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印台区惠民佳苑1号楼2单元803室卢某家,用撬胎棒撬开防盗门后进入该户实施盗窃,刘保国正在卢某(报案人朱某)家中卧室翻找财物时听见单元电梯铃响,便逃离现场。七、2018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王益区亮典名都2号楼1单元1502室郭某2家,用随身携带的���丝刀和撬胎棒将郭某2家防盗门撬开,该刘进入郭某2家中实施盗窃,其在房间里四处乱翻,未偷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八、2018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王益区金茂大厦B座2003室高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撬胎棒撬门时听见此户家中有人便逃离现场。九、2018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王益区金桥佳苑1709室任某2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撬胎棒撬此户防盗门,门未撬开便逃离现场。十、2018年4月份上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王益区九洲国际3单元2801室赵某家门口,用撬胎棒撬此户防盗门,门未撬开便逃离现场。十一、2018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保国窜至本市王益区金茂大厦C座2803室王某家门口,用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撬胎棒将门撬开,入户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白金项链两条、黄金项链两条、一条银项链、一副金耳钉、一枚白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刘保国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被盗部分首饰价值2622元。后该刘将盗得的1000多余元挥霍,两条金项链卖给正大步行街一收手机的男子,其余首饰被其丢弃。被告人刘保国作为吸毒人员,为购买毒品吸食采取破坏性手段共入室盗窃八起,另有三起因故未遂,盗窃部分财物共计价值37720元,大部分被其变卖后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已返还失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购买毒品吸食,采取破坏性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产37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保国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从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在盗窃作案中未盗得银筷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保国第六起盗窃系犯罪中止,第八、九、十起盗窃系盗窃未遂,且被告人刘保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新区国际街区小区2-12-21201室,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得女士钻戒一个、男式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白金项链带钻石吊坠一条、玉观音一个、银手镯一副等首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钻戒(女士)价值为5198元、黄金戒指(男士)价值为1435.28元、黄金手镯的市场价格为8741.04元、玉观音的市场价格为758元,共计价值16132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吴某陈述载明,2018年2月24日20时左右,发现我在国际街区小区2号楼2单元1201家门被撬了,被盗了一个女式钻戒、一个男士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套带钻石吊坠的白金项链,一个镀金金猴吊坠、一个玉观音、一对小孩银手镯。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盗后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3、证据材料清单及销售单、质保单、检测证等载明,被盗物品销售价格、材质、重量等情况。4、价格认定意见书载明,吴某被盗钻戒(女士)为5198元、黄金戒指(男士)为1435.28元、黄金手镯的市场价格为8741.04元、玉观音的市场价格为758元。5、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2月底的一天,我来到铜川市新区国际街区的一栋楼内的十楼左右,一户没人,我就用撬杠撬开了这家房门,在卧室内偷了一些金首饰,具体是些什么首饰我现在也记不清了。(二)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新区白云佳苑小区1-2-1802室,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得现金1200元,AU750黄金手镯一个、AU750黄金项链一条、AU750黄金耳环一对、AU750黄金戒指一个,玉石吊坠、转运珠等首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为2171、黄金项链为2326元、黄金耳环一对为503元、黄金戒指为1750元,共计价值675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任某1陈述载明,2018年2月25日20时30分我家人回到白云佳苑小区1-2-1802家,发现家门被撬,一个金AU750手镯,一个AU750项链,一对AU750耳环,一个AU750戒指,一副玉石吊坠,一个转运珠戒指和现金1200元被盗了。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盗后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3、价格认定意见书载明,任某1被盗黄金手镯为2171元、黄金项链为2326元、黄金耳环一对为503元、黄金戒指为1750元。4、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3月左右的一天中午,我来到铜川市新区白云佳苑一栋楼的单元内的十几层,一家没人,我就用撬杠撬开了门,在这家卧室衣柜内偷了1000多元现金,还有一些金首饰,具体有什么首饰我现在记不清了。(三)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新区高远天籁小区6-2-1801室,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盗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郭某1陈述载明,2018年3月1日19时许,我回到天籁小区6-2-6218室,发现防盗门被撬了,两双价值6000元的银筷子被盗。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盗后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3、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3月初,我还在铜川市新区天籁小区偷过一家,我将这家的房门撬开后,翻找值钱的东西,我现在也想不起来,好像就偷了几百元钱。(四)2018年4月1日,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新区翡翠华城小区4-1703室,用其携带的撬杠和螺丝刀将防盗门撬开,盗得现金11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张某1陈述载明,2018年4月1日下午6时我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被人撬开了,在我的卧室大衣柜内放的1500元现金被盗。2、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告人刘保国指认出本���盗窃的作案地点。3、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在铜川市新区的翡翠华城小区偷了一家,我当时从这家卧室的衣柜内偷了1100元现金。(五)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刘保国到新区天籁小区6-3-1002室,将防盗门撬开,入室盗得女式黄金手镯一个,黄金平安扣一个,玉貔貅一个,玉戒指一个,心形坠白项链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条,黄色“带坠手链”一条,球状吊坠耳钉等首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金手镯价值为7786.24元、黄金平安扣挂坠价值为720.72元、白色玉貔貅价值为200元、绿色环形玉戒指价值为100元、白色项链带心形价值为110元,共计价值8916.96元,破案后,追回被盗首饰绿色环形戒指、白色带红绳玉貔貅、白色银质项链带心型坠、金色带坠手链��球状吊坠耳钉,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常某陈述与失主张某2陈述可相互印证证实,2018年4月17日23时40分左右,我们回到了新区天籁小区6-3-1002室,发现防盗门被撬了,家里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个女式黄金手镯、一块玉貔貅、一个小黄金圆珠(平安扣)被盗。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失主辨认照片、领条载明,在被告人刘保国屋内搜出绿色环状戒指一枚、红绳白色吊坠一条、白色球状耳钉一枚、白色带心形吊坠项链一条、金色两头带吊坠金属链一条并扣押,失主张某2辨认出上述从刘保国处扣押的物品是其被盗物品,已领回。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明,案发地点及被盗后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情况。4、价格认定意见书载明,被盗黄金手镯为7786.24元、黄金平安扣挂坠为720.72元、白色玉貔貅为200元、绿色环形玉戒指为100元、白色项链带心形为110元。5、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又来到铜川市新区天籁小区偷过一家,该小区一单元内的10楼左右,用撬杠撬开了一户防盗门实施盗窃。具体偷了什么我记不清了,好像有一个女式金手镯,一个黄金平安扣。(六)2018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保国到印台区惠民佳苑1号楼2单元803室,用撬胎棒撬开防盗门后进入该户实施盗窃,其正在卧室翻找财物时听见单元电梯铃响,便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载明了朱某报案的经过。2、失主朱某陈述与失主卢某陈述可相互印证证实,2018年4月2日下午6点30分许,发现位于印台区惠民佳苑1号楼2单元803家中被偷,防盗门被人撬开了,大卧室内床头柜的抽屉被人拉开。朱某另可证实,其带孙子回家出8楼电梯时,见到一个戴白手套、蓝色长檐帽的男子。3、指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4、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16时左右,我到了铜川市印台区南关的惠民佳苑小区的高层内,在用撬杠撬开了某户没有人的防盗门,进入卧室翻找财物时候我听见电梯响了,就赶紧离开。在电梯口碰到一个老婆带着一个小孩。(七)2018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王益区亮典名都2号楼1单元1502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撬胎棒将防盗门撬开,其在房间里四处乱翻,未偷得财物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载明了郭某2报案家中被盗的情况。2、失主郭某2陈述载明,2018年4月6日19时40分我回家发现家中东西被翻的到处都是,家里电视柜抽屉里的200元钱被偷了。当天从派出所谈完话我回家后把家里被盗的事情给我老公高文平说了,他说大卧室床柜里的衣服里还有他放的3000元和两个黄金戒指、一个观音玉吊坠,我去看了也找不到了。3、现场勘查笔录及���片、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盗后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4、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4月初的一天13时许,我到铜川市王益区亮典名都小区,进入中间那栋楼的十几层,我用撬杠撬了中间那一户的房门,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走了。(八)2018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王益区金茂大厦B座2003室,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撬胎棒撬门时听见此户家中有人便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李某陈述载明,2018年4月6日晚我位于王益区金茂大厦2003室的家门被撬了,没有物品被盗。2、指认笔录、照��载明,案发地点及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3、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4月初的一天19时许,我进入到铜川市王益区川口金茂大厦的一个单元楼内20层,电梯左手边的那户有人居住,我拿撬杠撬门,听见里面有人我就跑了(九)2018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王益区金桥佳苑1709室,撬门未开便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任某2陈述载明,2018年4月7日下午我家王益区金桥佳苑1709室被撬了,没有物品被盗。2、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3、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4月初的一天17时许,我进入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桥公交公司院内新建的高层楼内,走到门楼时发现电梯右手边的那户住着人,我用随身带的螺丝刀将防盗门的猫眼卸下来,没撬开门就离开了。(十)2018年4月份上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刘保国到本市王益区九洲国际3单元2801室赵某家门口,撬门未开便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失主赵某陈述载明,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我家王益区红旗街九州国际3单元2801室的家门被撬了,没有物品被盗。2、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3、被告人刘��国供述载明,2018年4月初的一天15时许,我进入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九州国际3单元,到了不知哪一层,我没有撬开门,就离开了。(十一)2018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刘保国到王益区金茂大厦C座2803室,用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和撬胎棒将门撬开,入户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白金项链两条、黄金项链两条、一条银项链、一副金耳钉、一枚白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等首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2622元。后该刘将盗得的1000多余元挥霍,两条金项链卖给正大步行街一收手机的男子,其余首饰被其丢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本案来源为2018年4月15日20时15分许王某报警。2、失主王某陈述载明,2018年4月15日20时10分左右我回到铜川市王益区川口金茂大厦C座2803室的家,发现家里被盗了。被盗了现金1000余元,两条白金项链,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副金耳钉,一枚镶红宝石的白金戒指,一个黄金转运珠,陕汽集团厂庆50周年纪念币一枚。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照片载明,案发地点及被盗后的现场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对盗窃地点的指认。4、价格认定意见书载明,被盗黄金项链市场价格为2622元。5、被告人刘保国供述载明,2018年4月15日15时许,我来到王益区川口金茂大厦中间单元20几楼的多层,只有一家入住,我就用撬杠撬开门,在这家大卧室的衣柜抽屉内,偷了一条金项链,一条���坠的白色项链,一堆带珠珠的耳钉,一条金手链,一个带红绳的转运珠,一条银项链,一个白色戒指及现金1000余元。盗得的1000多余元挥霍,两条金项链卖给正大步行街一收手机的男子,其余首饰被其丢弃。另查明,被告人刘保国作为吸毒人员,为购买毒品吸食共计盗窃作案十一起,其中采取破坏性手段共入室盗窃八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7720元。被告人刘保国因盗窃王某家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在惠民佳苑的盗窃犯罪。认定上述事实,还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的以下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载明,在被告人刘保国屋内搜出银色扁平金属撬胎杠一根,螺丝刀一把并扣押。2、被告人刘保国的供述另载明,因为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是吸毒人员,为了满足我吸食毒品海洛因的需要,我从2018年过完春节之后开始撬门入室盗窃,我准备了一撬杠、帽子、一副眼镜。我偷来的现金都被我挥霍了,偷的金首饰等财物,一部分被我卖了,一部分还没有来得及卖放在我住处被扣押了。3、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刘保国被抓获归案及本案的侦破情况,被告人刘保国因盗窃王某家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在惠民佳苑的盗窃犯罪。4、户籍证明载明了被告人刘保国的户籍信息,其在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刘保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6月9日释放以及其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7720.96元,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保国辩解其在盗窃作案中未盗得银筷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自被抓获后多次供述均未谈到有银筷子,且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其供述可信度较高,且失主未提供凭证,仅有其陈述一双银筷子被盗,故对其该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保国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新的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又多次实施盗窃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重处罚;其为吸食毒品的违法活动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实施部分盗窃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侦查,可认为是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对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部分盗窃未遂,且被告人刘保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第六起盗窃系犯罪中止的意见,本院认为,其在实施盗窃时听到电梯声响,赶紧离开,其行为不符合中止的相关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色扁平金属撬胎杠一根,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蔡淑芳人民陪审员 秦爱云人民陪审员 段连琴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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