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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人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回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杜新民,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胡家河矿业有限公司临时工。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新明,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张鹏在印台区穿越时光KTV唱歌时与被害人霍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在KTV电梯口霍某对张某、张鹏进行殴打,被人劝开后双方离开现场。凌晨2时许,张某、张鹏、二人被霍某殴打后欲进行报复,于是张某从其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一把甩棍,张某又联系上其朋友马某(在逃),张某、张鹏、马某三人乘出租车上沿着一马路从北关往川口方向寻找霍某,在铜川市王益区时代名都门口附近张某、张鹏、马某发现了霍某、朱某、翟某、张某四人,三人下车冲上去,张某用刀砍霍某、翟某,马某用甩棍打霍某、翟某,张鹏用拳头打霍某,致霍某、翟某受伤,后被朱某、张某拉开。2018年6月8日经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张鹏伙同他人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系坦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在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判处缓刑。被告人张鹏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赔偿谅解和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鹏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张鹏在印台区穿越时光KTV唱歌时其同学朱某(系被害人霍某之妻)打招呼,引发误会,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霍某等人发生冲突,在KTV电梯口霍某等人对张某、张鹏进行殴打,被人劝开后双方离开现场。为进行报复,后被告人张某回家从其车后备箱拿了一把刀一把甩棍,又联系上其朋友马某(在逃),被告人张某、张鹏与马某乘坐出租车上沿着一马路从北关往川口方向寻找霍某,在铜川市王益区时代名都门口附近张某、张鹏、马某发现了霍某、翟某等人后,三人下车冲上去,张某用刀砍霍某、翟某,马某用甩棍打霍某、翟某,张鹏用拳头打霍某,后被朱某、张某拉开。2018年6月8日经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2018年2月19日曾因外力所致,头皮创口愈合瘢痕长度累计10.6cm,体表创口愈合瘢痕长度累计24.6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中,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霍某经济损失,被害人霍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为2018年2月19日凌晨景某报警。2、被害人霍某陈述载明,2018年2月18日23时许,我和我媳妇朱某、李某、尚某等人酒后在穿越时光KTV唱歌,19日0时许,我看到有两个人追打李某,李某说有人调戏我媳妇,我听后很生气,把对方两人打倒在地,后被人拉开。我们离开后,到基建公司对面人行道上,我问我媳妇情况,翟某和张某来劝我们,突然用一出租车上下来三个小伙,一个用刀砍我,一个用甩棍打我,一个和翟某抱在一起,拿甩棍的我没见过,另两个就是之前被我们打的两个人,我感觉我头部、双手都在流血,后就没意识了。3、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18日20时许,我和我老公霍某、张某、李某等人在穿越时空KTV唱歌,走的时候,我和我同学张某打招呼,后就看到李某和张某及另一名男子发生冲突,李某给我老公说有人调戏我,我说是误会,但他们打在一起,后被拉开。我和霍某到时代名都宾馆下车后发生争吵,张某和翟某来劝我们俩。张某和两名男子冲过来,其中张某和其中一个男子每人拿一把刀,另一个男子拿着一根棍,张某拿刀砍我老公,另一个拿棍男子一直打我老公,另一个男子和翟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期间挣脱翟某朝霍某打了几下,我们就打车把我老公送到市医院去了。(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19日21时许,我和霍某、朱某等人到印台区北关的穿越时空KTV唱歌。约到19日0时30分许,我们走时,从我的背后过来两个男子叫朱某,我就说了句“这是我战友的媳妇,你们别过分”,同时我过去挡了一下,对方两个人动手将我打倒在地。我跑到电梯口,两个男子追了过来。我给霍某说是“他们花叫(音译)你媳妇呢,还打我”。我和霍某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后被拉开了,2018年2月19日1时30分左右,在基建公司对面往北方向的药店附近,有三名男子将霍某和一名青年男子用刀砍伤。(3)证人翟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19日凌晨0时许,我去穿越时空KTV接女朋友张某,发现霍某和张鹏在打架,我就把霍某拉开,在时代名都酒店楼下,张鹏拿刀冲过来跟霍某吵架,一男子拿刀砍我,另一男子拿着甩棍往我这边跑,张鹏嘴里喊着“不是他,不是他”,我就把张鹏拉到一边,和张某劝张鹏,等把张鹏劝开之后,就看到霍某受伤了,后张鹏跑过去朝霍某的头打了几下就被拉开了。我们就将霍某送到了医院。证人张某证言能够与之相印证。(4)证人景某证言证实,2018年2月19日凌晨2时左右,我在七一路的时代名都酒店门口等人,当时路边有三个男子两个女子在聊天,突然我看到对面跑过来两个男子,手里拿着刀,我看到这两个男子用刀砍其中一男子身上,后我就报了警。(5)证人聂某证言、王某证言可相互印证证实,2018年2月19日凌晨0时许,在穿越时光KTV发生冲突打架的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照片载明了本案的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辨认出打架使用的刀和手柄、马某使用的棍的照片,穿黄色上衣的男子(霍某)是其用刀砍伤的男子。张鹏指认出打架现场、把甩棍扔到下水道的地点及穿黄色上衣的男子是其用拳头、张某用刀,马某用甩棍打伤的人的照片。5、提取笔录及铜川市王益区温馨婚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印台区穿越时光KTV监控视频资料显示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案发原因。二被告人当庭对视频监控内容均无异议。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载明,在王益区时代明都酒店门口的下水道提取打架工具甩棍及刀柄,从张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长60厘米左右的刀一把。7、提取笔录、鉴定文书、伤情鉴定文书载明,单刃刀具1号面刀尖段斑迹,单刃刀具1号面刀中前段斑迹、单刃刀具1号面靠近刀柄段斑迹,单刃刀具2号面刀尖段斑迹,单刃刀具2号面刀中前段斑迹.单刃刀具2号面靠近刀柄段斑迹检出的STR分型,均与霍某血样似然率为6.27×1019。单刃刀具1号面刀中后段血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霍某血样的DNA分型,单刃刀具2号面刀中后段血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霍某血样的DNA分型。霍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8、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张鹏、张某辨认出被其殴打的人翟某及霍某。李某、朱某辨认出在时代名都宾馆门口砍伤霍某的人张鹏、马某、张某。9、被告人张某供述载明,2018年2月18日23时许,我和张鹏、马某等人酒后去了印台区穿越时光KTV唱歌,期间遇到了朱某,她离开时给我打招呼,她旁边一个男的骂我,我俩就撕扯在一起,后张鹏也冲上来,我们一直打到电梯门口时,从电梯里面出来两个男子,用拳头把我们打倒在地上后,他们三人用脚踹我和张鹏的胸部、腿部,后被旁人拉开了。被打后,我俩气不过,19日约凌晨1时许,我回家在我车上取了一把刀和一个甩棍,等马某来后我们就去找打我们的人。到基建公司对面时代名都附近,见到对方后,我拿刀冲上去就对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低个子男子砍,马某也冲上来用甩棍打这个男子,张鹏过来抱住这个男子厮打在一起,我就用刀去砍穿黄色棉袄的男子,马某也过来用甩棍打这个男子,后我们就被拉开了,朱某和穿黄色棉袄的男子及穿黑色衣服男子就离开了,后我们就离开了。被告人张鹏供述与其相印证,另供述其挣脱翟某后在霍某头上打了一拳。10、传唤证、侦破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了二被告人均系传唤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马某已被上网追逃。11、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决定给予张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鹏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1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其在作案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谅解书、领条载明了本案的赔偿谅解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并实施主要伤害行为,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提供凶器并持刀砍伤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鹏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穿越时光KTV与被害人发生了厮打,但后被拉开,且双方均已离开,后二被告人又欲进行报复,继而发生本案的伤害行为及轻伤的后果,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因本案事实被行政拘留期间可折抵刑期。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且对被告人张某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鹏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鹏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随案作案工具刀具(刀柄及刀具)一把、甩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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