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经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韬,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康、吴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以“孟凡浩”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2通过QQ聊天认识,在交往中刘某隐瞒其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以及其真实姓名、年龄、工作、收入等情况,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张胡新村租房进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中刘某为满足其向家人、亲戚汇款、高消费生活以及支付非生活必须活动的费用等目的,先后以刚调至山东大学工作暂时未发工资,以虚假的周易大师的身份编造今年是陈某2的夫凶年、陈某2的母亲在阴间过的不好等事由,诱骗陈某2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11日,在德州市宜信、恒昌、翼勋、金钥匙、融信通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次,扣除手续费后实际贷款分别为30000元、50000元、50000元、54800元、45000元,共计放款22.98万元。截至案发陈某2负担贷款债务本息共计388606.15元。
2、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以“黄文博”的名义与被害人董某通过QQ聊天相识,在与董某交往中刘某隐瞒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以及其真实姓名、工作等个人情况,谎称其系临邑县县委工作人员,以骗取董某的好感和信任,继而谎称其工作调动到了陵县纪委,因贪污受到调查需要钱财来解决困难等理由,诱骗董某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3月2日在德州市宜信、恒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分别为27510元、69890元,共计97400元,扣除手续费后实际贷款20000元、49476元,共计69476元。被害人董某于2016年2月19日还清其在宜信公司的贷款本息共计21520.58元,截至案发被害人董某仍需向恒昌公司偿还本息共计79182.2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临邑第一中学提供的2份带有“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的临邑第一中学文件及李某提供的“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的盖印效果文本证实,案卷中2份带有“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的临邑第一中学文件来源于临邑第一中学办公室,供鉴定使用以及“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盖印显示效果。
(2)临邑县公安局电子物证勘验中心勘验报告书证实,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6年7月12日将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三星w2015手机一部送至临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做电子物证勘验,对该两部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并制作手机取证报告录入光盘。
(3)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6月30日在临邑县城区明德广场被侦查员抓获归案。
(4)曲阜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户籍情况。
(5)董某提供的刘某用骗得的贷款为董某购买的苹果手机照片、刘某1提供刘某与刘某1结婚证照片及刘某为家人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照片证实,刘某用骗得的贷款为董某购买手机的情况,刘某与刘某1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刘某为家人购买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的外观情况。
(6)临邑第一中学证明证实,“临邑第一中学”行政公章一直按照相关制度正常使用、保管,从未遗失也没有违规使用的情况。
(7)临邑县公安局户政科证明证实,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姓名为孟凡浩,身份证号码为xxxx的人。编号为鲁准字O1235558的准迁证系伪造。
(8)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三份证实,未能调取被告人刘某使用QQ号与被害人陈某2以及伪造“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网友的聊天记录,未能调取被告人刘某在临邑县正大家电、信业商厦的购物凭证及视频资料,未能发现被告人刘某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受害人。
(9)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证明共四份证实,经山东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非事业编制数据库中查询,未查询到刘某和孟凡浩两个人的信息,经山东大学人事部查询,在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中无刘某和孟凡浩两人,山东大学教务处于2012年更名为山东大学本科生院,随即原山东大学教务处公章废止使用,山东师范大学未出具关于陈某2调入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工作的证明。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董某)、调取证据清单(董某)、及调取的证据复印件(董某)证实,董某于2016年1月25日同宜信公司签订借款需求登记与信用审核服务协议,于2016年3月2日与恒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数为36期,合同金额69890元,放款金额49476元,从2016年4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董某每月25号需偿还本金2328.89元给恒昌公司。
(11)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2)、调取证据清单(陈某2)、及调取的证据复印件(陈某2)证实,2015年9月14日陈某2从宜信公司签订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陈某2借款46082.95元,分36期还款,每期偿还1538.15元。2016年5月11日陈某2与融信通公司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协议,陈某2借款59300元,分36期偿还,每期还款2055.65元。2016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陈某2每月需向翼勋公司还款2338.89元。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陈某2每月需向恒昌公司还款2328.89元。2016年6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陈某2每月需向田海宝还款3859.57元。
(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德州第二分公司)、及调取的陈某2在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德州第二分公司申请贷款的证据复印件证实,陈某2向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德州第二分公司申请贷款的情况。
(13)调取证据通知书(汇中盛世信息咨询公司)、扣押清单(王某1)、及扣押的陈某2在汇中盛世信息咨询公司申请贷款的材料复制件证实,陈某2向汇中盛世信息咨询公司申请贷款的情况。
(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调取的董某、陈某2在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的证据材料证实,2016年1月25日董某与宜信公司签订贷款合同,2016年2月19日董某提前结清,一次性还款21520.58元。陈某2于2015年9月14日与宜信公司签订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陈某2借款46082.95元,分36期还款,每期偿还1538.15元,目前正在还款中,至2016年7月8日已还期数为9期。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调取的董某、陈某2在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的证据材料证实,2016年3月3日董某在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的情况,即董某贷款69890元,放款日期为2016.3.3,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2月25日,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2328.89元。2015年11月10日陈某2在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的情况,即陈某2贷款69890元,放款日期为2015.11.10,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0日,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2328.89元。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及陈某2在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材料证实,2016年1月14日陈某2申请贷款72485.10元,分36期还款,2019年1月14日还清,每期还款2338.89元。
(1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融信通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及陈某2在融信通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材料证实,2016年5月11日陈某2申请贷款59300元,分36期还款,2019年5月12日还清,每期还款2055.65元。
(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金钥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及陈某2在金钥匙(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申请贷款材料证实,2016年5月10日陈某2申请贷款110400元,分36期还款,2019年5月10日还清,每期还款3859.57元。
(19)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2),调取证据清单(公章),刘某指认其刻制的临邑一中印章照片证实,侦查员从陈某2处调取了刘某刻制的临邑一中的印章,该印章经过刘某指认。
(20)调取证据通知书(临邑一中),调取证据清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实,侦查员从临邑一中调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临邑一中法人名称为“临邑第一中学”。
(21)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2)及调取证据内容证实,侦查机关从陈某2处调取盖有“临邑第一中学”红色印章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文件,以及陈某2工商银行卡号62×××57账户历史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3月4日存入3万元。
(22)调取证据通知书(陈某2)及调取证据内容证实,侦查员从陈某2处调取刘某通过QQ号31×××92昵称四海之内以大师身份与陈某2QQ号42×××45聊天记录情况,以及昵称四海之内以迷信说法诱骗陈某2贷款并让陈某2同意刘某进行挥霍的事实。
(23)建设银行临邑县迎宾分理处ATM取款监控截图证实,2016年4月11日、13日、5月17日、6月22日刘某使用建设银行服务的情况。
(2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证据照片证实,侦查员从刘某1处调取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A1466型)、三星牌黑色超高清电视一台(型号UA40JU5900CXXZ),在刘某4处调取蓝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370R4E)。
(2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复印件证实,侦查员在信业商厦调取2016年6月21日、25日的签名为孟凡浩、尾号为2920的建设银行消费刷卡单据二张。
(2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复印件证实,侦查员从陈某2处调取刘某伪造的收费许可证、事业单位人员介绍信、山东师范大学人员调动证明、立项通知书、经书等复印件,在“立项通知书”上印有“山东大学教务处”的印章,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上印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在山东师范大学证明上印有“山东师范大学”印章,在“收费许可证”上印有“山东省物价局”印章。
(2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证据照片证实,侦查员从陈某2处调取了孟凡浩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山东师范大学回复函、准迁证明、北京大学发给孟凡浩的奖状、北京大学优秀博士生论文获奖证书等材料,上述材料中有“山东省公安厅户口专用”印章、“济南市公安局户口专用”印章、“山东师范大学”印章、“北京大学人事部”印章、“北京大学”印章等。
(2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的照片证实,侦查员从刘某处扣押银白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IMEI359294066006723)、黑金色三星w2015手机一部(IMEIxxxx)和一个蓝色背包、六张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一张购物卡;并将银行卡五张、社保卡一张、购物卡一张返还给受害人陈某2、董某。
(29)卡号62×××74,户名董某,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实,董某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其中在2016年1月26日转出1万元。
(30)卡号62×××53,户名陈某2,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实,陈某2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情况。
(31)银行转账凭证及交易明细一宗证实,刘某使用陈某2、董某银行卡进行消费与转账的部分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刘某在2007年三四月份相识,当时刘某自称是曲阜师范大学毕业,在曲阜市教育局上班,两人登记结婚,后来刘某称自己当了人事科主任,到2014年10月份刘某说去天津市打工做兼职;2014年之前刘某很少给家里钱,还从家里要钱,说是去发展业务,2015年六七月份刘某说在天津打工赚钱了,每隔一两个月回家时给家里五六百元的生活费,2015年底,刘某回家时带回一台银白色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电视机,称这些电器都是同事送给他的,刘某将三星笔记本电脑送给他二姐的女儿,2016年农历二月份,刘某花5000多元为家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15年下半年,刘某转其6000元用于偿还其姐刘某2的债务,2016年上半年时候,刘某分两次向其转款3000元、2200元,以及刘某先后通过转帐偿还刘某2三四万元借款的事实。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系其妹妹刘某1的丈夫,2009年结婚之后,刘某向其借了三四万元,2015年下半年以来,刘某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其转账二次10000元、三次5000元,共计35000元,以及刘某1还给其五六千元现金等,刘某前后一共还给了四万多块钱的事实。
(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2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山东大学的教授孟凡浩做为男朋友,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孟凡浩与陈某2到其家中,交流中孟凡浩称自己系泰安市宁阳县人,是山东大学的教授,并准备调陈某2到山师附中工作,一直没有调动,陈某1对孟凡浩的身份怀疑,但因陈某2见过孟凡浩的一些证书而相信孟凡浩。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临邑一中的一位叫陈某2的女教师和一个四十来岁的男的租住了其位于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张胡新村的房子,这个男的自称是德州学院的老师,每过一段时间就离开临邑一次,说是去外地上课的事实。
(5)证人明某的证言证实,陈某2于2013年通过临邑一中招聘上班,陈某2与孟凡浩在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张胡新村租房住,交流中孟凡浩自称在山东大学工作,是博士,其对孟凡浩身份表示怀疑,其听陈某2说孟凡浩要帮陈某2调到山师附中上班,二人还在德州以陈某2的名义贷过款。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其接待了陈某2与一男子到汇中盛世信息咨询服务德州办事处以陈某2的名义以买房为由而办理借款业务,递交了陈某2的相关资料,期间主要是那名男子交谈,陈某2对男子的意见表示认可,材料审核通过后回访时,陈某2表示不再办理借款。
(7)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其接待了陈某2与一男子到北京银谷普惠德州分公司以陈某2的名义办理借款业务,递交的陈某2的相关资料,陈某2在填写申请表时,一直参考那名男子的意见,材料审核通过后回访时,陈某2拒接电话,该借款没有办成的事实。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40岁左右,其妻子刘某1,儿子刘子铭,刘某自称在曲阜工作,近几年每一两个月回家一次。
(9)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40岁左右,其妻子刘某1,儿子刘子铭,2015年年底刘某送给其女儿宋雅欣一台深色三星牌笔记本,其听说该笔记本与刘某家的电视机一块带回的。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其在跳广场舞时认识一名自称山大教授的孟凡浩,声称陈某2是他的妻子,2016年年后孟凡浩以山东省要举行一次广场舞大赛为由组织跳广场舞的队伍,自称林书记为其拨款8万元,孟凡浩为组织广场舞队伍支出两到三万元;在与孟凡浩交流中孟凡浩讲其与临邑县委书记林春元、德州市委书记陈勇之间的个人关系好,个人工作关系的变动均系其在山东省纪委工作的表哥办理的,并能通过其与林春元的关系帮助张某拉来保险业务等情况。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今其认识一名叫孟凡浩的人,孟凡浩先后四次乘坐其出租车到曲阜市姚村镇政府驻地后下车,其中一次孟凡浩在信业商厦购买一台苹果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液晶电视、一件衣服和一个炉子带回家;在与孟凡浩的交流中孟凡浩称其大表哥在中央当官、二表哥在天津某单位当大官,以及省、县领导曾帮助其解决纠纷等事实。
(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临邑一中的公章归办公室管理,刻有“临邑第一中学”字样及“3714060004872”编码的公章一直正常使用没有遗失或外借,在外发现的其它印章均为假的。
(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其在跳广场舞时认识一名自称山大教授的孟凡浩,声称陈某2是他的妻子,2016年年后孟凡浩以山东省要举行一次广场舞大赛为由组织其与张某等跳广场舞的队伍,并自称林春元为其拨款,孟凡浩为组织广场舞队伍支出两、三万元;交谈中孟凡浩向其说要将陈某2调至济南教书,以及省长郭树清是他的表哥等的事实。
(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三四月份在城区新世纪广场跳舞时认识了孟教授夫妻二人,二人经常以夫妻的名义参加聚餐等活动,四月份孟教授组织了十来个人联系广场舞到省里比赛,并在北辰小区租了一间房子来训练,在交谈中孟教授自称其跟省长有关系,和临邑县委书记很熟等情况。
(16)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三四月份,其在新世纪广场跳广场舞的时候认识了叫孟凡浩和陈某2的人,孟凡浩称陈某2是其妻子,四月份孟凡浩组织十来个人训练广场舞准备去省里参加比赛,在交谈中孟凡浩称其与省市县的相关领导关系非常好。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其与一自称叫孟凡浩的德州学院未婚男老师通过QQ聊天成为好友,对方主动追求其为女朋友,2014年11月份其答应孟凡浩以谈对象的名义交往,孟凡浩多次约其见面并向其出示了证明自己身份的学历证书、获奖证书,与其讨论构建家庭等问题,期间孟凡浩的同学及前女友加其为好友,向其反映与孟凡浩对其说基本情况一致的个人信息,其基于对孟凡浩的信任,于2015年5月份前后共同生活,其将工资卡等交付孟凡浩,后孟凡浩又向其出示立项通知、山东大学收费许可证、调其去山师附中的介绍信等。2015年六七月份孟凡浩用陈某2QQ帐户12×××53,加了会算卦,自称为“大师”的好友,号码为31×××92,聊天中“大师”说出陈某2个人信息,陈某2对“大师”深信不疑。2015年9月份开始,“大师”多次称其去世的母亲在地下受苦,需贷款免灾,且其不能接触所贷款物,其对此相信,孟凡浩主动帮其准备贷款资料并联系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11月10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11日,先后五次带其至德州宜信贷款公司、德州恒昌小额贷款公司、德州翼勋贷款公司、德州金钥匙贷款公司、德州融信通贷款公司分别贷款,扣除手续费后放款30000元、50000元、50000元、54800元、45000元。孟凡浩已还德州宜信贷款公司9期,已还德州恒昌小额贷款公司7期,已还德州翼勋贷款公司5期,已还德州金钥匙贷款公司1期,已还德州融信通贷款公司1期。其个人需承担的还款数额共计388606.15元,上述款项均存放于其名下银行卡中,并由孟凡浩保管,且其一直认为上述资金存放于个人银行卡中,至案发才发现上述资金及工资卡上的资金不知去向,具体使用情况其不清楚。另其根据“大师”的要求为孟凡浩购买两部手机,并从其同学处借5000元交孟凡浩,期间孟凡浩还以买房为由安排其借同学13000余元,孟凡浩被抓后,其在租住处找到一个假的临邑一中公章以及孟凡浩向其展示本人身份资料等证件、文件的事实。
(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份,一自称在陵县纪委工作叫黄文博的男子加其为QQ好友后,主动与其聊天,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月25日、2016年3月2日,其谎称因贪污受贿被查,需要返还贪污款项为由,骗其在德州宜信小额贷款公司、德州恒昌小额贷款公司以其名义贷款27510元、69890元,共计97400元,扣除手续费后实际放款20000元、49476元,共计69476元,其将贷款银行卡交付黄文博,办完第二次贷款之后,黄文博以在临邑盛世家园买房子为由向其借一万五千块钱,其将款项转入上述贷款的卡中,15000元钱现金存到了建行卡后交给黄文博使用,黄文博声称将帮助偿还上述贷款,但黄文博只还了第二笔贷款的前两个月的分期,其还需归还79182.26元。其将第一笔贷款自己归还,归还了21520.58元,上述款项至今未要回,交往期间黄文博送其一部自称他人送的手机。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与陈某2通过QQ聊天认识,同年11月两人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4月份,二人在临邑县张胡新村租房同居生活,在交往中其隐瞒其已婚并育有一子及其真实的姓名、年龄、工作、收入等情况,并伪造了“准予迁入证明、山东师范大学回复函、北京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等文件以骗取陈某2的信任,继而为满足其的生活需求及向家人、亲戚汇款的目的,其先后以刚调至山东大学工作暂时未发工资,以周易大师的身份编造今年是陈某2的夫凶年、陈某2的母亲在阴间过的不好等谎言欺骗陈某2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取钱财,以供其挥霍,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5月10日,刘某使用上述方式诱骗陈某2到德州市宜信、恒昌、翼勋等5家公司贷款,贷款数额共计358157元,实际获得公司放款共计229800元,刘某在得到上述款项后用于购买贵重物品、向其亲属汇款、以及支付非生活必须活动的费用等消费,并为支付贷款分期付款项而欲采取新贷还旧贷的方式继续诱骗陈某2贷款;2015年其过QQ聊天与董某相识,在与其交往中刘某隐瞒其已婚并育有一子及其真实的姓名、工作等个人情况,而谎称自己系临邑县纪委的工作人员,以骗取董某的好感及信任,继而谎称其因为贪污而受到调查需要钱财来解决困难等理由,诱使董某以个人名义向德州市宜信、恒昌等公司贷款,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3月3日,其诱骗董某以个人名义贷款2次,共计97400元,实际放款金额69476元;以及2016年4月11日董某向其转款1.5万元的事实。同时其供述还证实了其在诱骗陈某2贷款时,为操作方便而伪造“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的事实。
5、鉴定意见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文书证实,检材1上的“临邑第一中学”印文与样本13上的相同内容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检材2上的“临邑第一中学”印文与样本13上的相同内容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即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的检材1“姓名为陈某2的居住证明”及检材2“姓名为陈某2的工作证明”的印章与临邑第一中学提供的“临邑第一中学”印章盖印不同。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被告人刘某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辨认出被害人陈某2、董某。
(2)被告人刘某对其伪造虚假身份材料的网吧及将贷款挥霍掉的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辨认出其制作虚假身份材料的聚友网吧以及其挥霍所诈骗款物的地点。
(3)被害人陈某2对被告人刘某以及其与被告人共同租住房子的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2辨认出了刘某就是自称叫“孟凡浩”的人,临邑一中北侧张胡新村东数第一条胡同道的第三个大门处就是其与刘某共同生活时候租住的地点。
(4)被害人董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董某辨认出自称“黄文博”的人系被告人刘某。
(5)证人刘某1、刘某2、陈某1、杨某对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刘某1辨认出刘某即是其丈夫,刘某2辨认出刘某就是其妹夫,陈某1辨认出刘某就是和陈某2一起回家的叫“孟凡浩”的男子,杨某辨认出刘某就是搭乘其出租车到曲阜市姚村镇的孟凡浩。
(6)证人宋某对陈某2和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宋某辨认出陈某2及自称“孟凡浩”的刘某就是在其临邑县张胡新村一起租房子住的人。
(7)证人明某、王某1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明某辨认出刘某即为与陈某2一起的、自称叫孟凡浩的男子,王某1辨认出刘某就是陪陈某2前来贷款的男子。
(8)证人张某对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陈某2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张某辨认出刘某就是自称孟凡浩的男子,陈某2就是和孟凡浩在一起的人。
(9)证人王某2、孙某、刘某5对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陈某2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王某2辨认出刘某就是自称孟凡浩的男子,陈某2就是和孟凡浩在一起的临邑一中的教师;孙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孟教授的媳妇,刘某就是孟教授;刘某5辨认出陈某2就是孟凡浩的媳妇,刘某就是孟凡浩。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ATM监控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4/5/6月份在建设银行办理业务的事实。
(2)手机取证报告证实,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刘某使用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三星w2015手机进行取证的内容,其中包含刘某以封建迷信的说法对陈某2进行诈骗的内容。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予以全部采纳。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与陈某2交往过程中伪造收费许可证、事业单位人员介绍信、山东师范大学人员证明、立项通知书、北京大学通知书、山东师范大学回复函、准予迁入证明、北京大学优秀博士生论文获奖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在“立项通知书”上印有“山东大学教务处”的印章,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上印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在“山东师范大学证明”上印有“山东师范大学”印章,在“收费许可证”上印有“山东省物价局”印章。在“准予迁入证明”上有“山东省公安厅户口专用”印章、“济南市公安局户口专用”印章;在“山东师范大学回复函”上有“山东师范大学”印章;在“北京大学通知书”上有“北京大学人事部”印章;“北京大学优秀博士生论文获奖证书”上有“北京大学”印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侦查员从陈某2处调取被告人刘某伪造的“山东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山东大学教务处立项通知书”、“山东师范大学证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事业单位人员介绍信”等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证实,刘某所伪造的具体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事业单位印章。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在2015年三四月份与刘某交往不到半年时间的时候,刘某让其看的其所伪造的课题立项通知书、收费许可证和同意其调动工作的证明和介绍信等,此时刘某与其还未去办理贷款。至当年9月份刘某与其才第一次去德州办理的贷款。2015年四五月份时刘某在电脑上让其看过“准予迁入证明”“北京大学通知书”等文件的照片,案发后,其将照片拷贝至公安机关后便将原件删除。同时,其与刘某交往期间除了基本生活消费外没有其他花费,平时工资够维持自身生活。其无能力一次性偿还贷款公司的所有贷款。
(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董某除工资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其没有能力将贷款公司的贷款一次性还清。其与刘某交往中,在2016年3月份收到刘某送的一部新的苹果6牌手机,之后一直在使用。同时,在交往中刘某未向董某出示过关于黄文博的工作或者身份信息证件。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予以全部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1、对于贷款利息以及贷款费用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内,应以刘某实际获得的贷款本金计算其诈骗总数。2、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陈某2、董某均没有能力将贷款公司的贷款一次性还清,被告人刘某在贷款时对贷款本金和利息也是明知的,故应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诈骗数额。对辩护人的第1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证据证实其曾受过法律处分,故对第2条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陈培培经济损失388606.15元;退赔被害人董丛丛经济损失100702.84元。本案扣押的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A1466型)、三星牌黑色超高清电视一台(型号UA40JU5900CXXZ)、蓝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370R4E)、银白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IMEI359294066006723)、黑金色三星w2015手机一部(IMEIxxxx)依法处理后抵偿被害人以上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睿 审 判 员 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 宁泽兵
书记员: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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