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辩护人牟卫东、张秀英,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住临邑县。被告人胥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邑县,住址地为临邑县。被告人韩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盘采油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均为山东省临邑县,住址地为临邑县。辩护人徐涛,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胥永强、韩建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执行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被告人陈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被告人胥永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被告人韩建军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9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胥永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韩建军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90元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人张某某存款人民币20090元或相应价值的同类财产;查封、冻结被告人胥永强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同类财产;查封、冻结被告人韩建军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同类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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