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郑航善(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杰,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航善,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立智、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航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潜入铜川市爱心连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药店)位于本市王益区振兴二号花园的药品库房,窃得药品“人血白蛋白”、“立普妥”、“诺和灵”等贵重药品。后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药品销赃至居住在本市王益区川口工业局家属楼朱某处(另案处理),共得赃款227050余元。
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爱心药店药品库房无人之机,潜入库房盗窃药品“波立维”60盒,“立普妥”50盒,“人血白蛋白”20盒,“拉米”5盒,“鳖甲”15盒,“泰嘉”40盒,“诺和灵”70盒,“甘舒霖”170盒,“拜唐苹”100盒,所盗物品共计价值32990元,随即销赃给朱某得款32900元。3月10日爱心药店经理杨某发现库房药品被盗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在王益乡政府二楼爱心药店信息部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后根据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在朱某家扣押部分被盗药品,已返还爱心药店。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亲属已将赃款全额退还,其本人系初犯、偶犯,并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从庭审查明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盗窃药品的名称及数量,故以其销赃得款认定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对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盗单位报案后,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其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从庭审查明的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盗窃药品的名称及数量,故以其销赃得款认定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对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盗单位报案后,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其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秦琳
审判员:王志民

书记员:赵安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