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行长,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北路001号。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同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燕明,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仁增昂毛、代理检察员卡着才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燕明到庭参加诉讼。经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行长职务期间,于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1月14日,分16次采取网银转账和自助终端卡卡转账方式,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管理的,存放于其职工田某、姚某名下账户内的泽库县游牧民定居点贷款及客户资金535万元挪用后,用其亲属李志某名下的股票卡购买东湖高新、柳工等股票进行营利活动,股票亏损659703.33元。
2013年10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局风险审计发现被告人孔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至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及其亲属将挪用的公款全部予以归还,2014年1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对被告人孔某某作出开除党籍及公职的处分决定。经网上追逃,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干警于2016年3月5日在广西省平南县安怀镇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
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孔某某的户籍证明;(2)中国农业银行黄南分行黄农银人(2007)2号文件;(3)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委员会农银青党任(2013)11号、15号文件;(4)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委员会农银青任(2013)43号、56号文件;(5)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委员会农银青党发(2014)1号文件;(6)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委员会农银青发(2014)19号文件;(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人力资源部证明;(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营业执照;(9)被告人孔某某责任事实见面材料、检查书;(10)关于泽库支行原行长孔某某挪用贷款及客户资金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11)孔某某挪用贷款及客户资金情况明细表;(12)泽库县乡村经济发展协会章程;(13)协会基金余额核对表、协会账户明细表;(14)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青农草(2011)163号文件;(15)泽库县畜牧水利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签订的资金管理协议书;(16)乡村经济发展协会账户管理办法;(17)泽库县畜牧水利局泽牧(2011)58号文件;(18)泽库县2011年游牧民定居工程简介;(19)中国农业银行泽库县支行2013年1月7日会议记录;(20)泽库县2011年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信贷支持责任书;(21)草原生态补助资金代理协议;(22)中国农业银行泽库县支行、泽库县畜牧局与多禾茂乡人民政府、泽曲镇人民政府、宁秀乡人民政府、麦秀乡人民政府、王家乡人民政府签订的贷款协议书;(23)泽库县2011年度游牧民定居工程银行贷款还款承诺书;(24)泽库县畜牧水利局情况说明(25)股票明细对账单、核查情况说明;(26)户名为田某,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及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27)户名为姚某,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及借记卡资料查询、银行卡存款凭条;(28)户名为姚某,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及借记卡资料查询单、取款凭条;(29)户名为李志某,卡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及借记卡资料查询单、李志某第三方存管账户资金明细;(30)户名为李某,卡号为农行卡账户明细查询及银行卡取款凭条;(31)户名为宗某,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银行卡取款凭条;(32)户名为卓玛吉布,卡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33)多某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34)多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35)张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准贷记卡综合对账单;(36)强某提供的农行业务凭证及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单、现金缴款单;(37)户名辛某,卡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38)户名辛某,卡号: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单;(39)张某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刘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王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卫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田某、辛某、李某、多某、多某某、宗某、李志某、李某某、拿某、刘某、王某、张某、卫某、强某、杜某、张某某、马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九张光盘;
5.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泽库县游牧民定居点贷款及客户资金53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挪用公款535万元,属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认罪,并已归还挪用的全部公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已归还,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薛长青审判员李毛吉审判员黎兰英
书记员:马晓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