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严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青2221刑初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青海省门源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县,农民,住门源县。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因犯危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刑诉字(2018)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俭、代理检察员宋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7日18时05分许,严某某酒后驾驶×××号机动车前往门源县火车站接人,行至门源县岗青公路,被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鉴定严某某血醇浓度为28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严某某血液乙醇检测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受门源县公安局的委托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对送检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检验,鉴定结论真实、合法。门源县公安局在路查时发现驾驶人严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严某某带至门源县医院抽取血样,并封存,且该鉴定结论向被告人书面通知后,被告人均没有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严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车桂芳二○一八年二月二日书记员马慧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