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某某,男,1951年2月4日出生。
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马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发 荣 审判员 车 桂 芳 审判员 马 海 花
书记员:董桑杰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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