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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辩护人郭金桂,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义,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莫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莫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莫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莫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发荣
审判员 车桂芳
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

书记员: 董桑杰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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