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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
詹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詹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玲、张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詹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可减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意见,1、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前主动退还了绝大部分受贿款,案发后又积极配合退回了剩余赃款,无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关于被告人1996年以来长期患精神分裂症且在羁押期间多次复发,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对其在2013年至2014年初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3、辩护人称,被告人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只是其中一个中间环节,不可能负责蒲江县农机购置补贴审查监管工作;为他人谋取利益仅停留在口头承诺阶段;本案中的受贿无具体请托事项,具有人情往来。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行贿人送钱给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在农机购置补贴中予以关照,而被告人也是优先审批,在监管过程中没有为难行贿人;行贿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对行贿人予以了帮助,对其没有严格监管。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的工作只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其中一个环节,但被告人对农机购置补贴负有监管职责,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实收钱和送钱均缘于被告人的职务,被告人明知他人送钱的目的而收受其财物不属于人情往来馈赠财物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二、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可减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意见,1、关于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前主动退还了绝大部分受贿款,案发后又积极配合退回了剩余赃款,无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关于被告人1996年以来长期患精神分裂症且在羁押期间多次复发,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对其在2013年至2014年初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3、辩护人称,被告人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只是其中一个中间环节,不可能负责蒲江县农机购置补贴审查监管工作;为他人谋取利益仅停留在口头承诺阶段;本案中的受贿无具体请托事项,具有人情往来。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行贿人送钱给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在农机购置补贴中予以关照,而被告人也是优先审批,在监管过程中没有为难行贿人;行贿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对行贿人予以了帮助,对其没有严格监管。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的工作只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其中一个环节,但被告人对农机购置补贴负有监管职责,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实收钱和送钱均缘于被告人的职务,被告人明知他人送钱的目的而收受其财物不属于人情往来馈赠财物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二、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

审判长:李冬梅
审判员:徐铭霞
审判员:胡佑富

书记员:雷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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